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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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自-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保险法的始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深入分析一下我国保险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完善。

【关键字】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分析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角度进行一些探讨: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ﻫ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ﻫ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ﻫ第四,“双重功能说”。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

原因是: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

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

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试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探讨

试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探讨

试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探讨论文摘要从实质来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是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这一原则的依据是其自身历史渊源性及保险法的特殊性。

在此方面,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五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必要加以更新和完善。

然而,从法律文本、历史渊源、理论基础等不同层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能够逐一了解到该法律条例合理性的缺失。

反过来,根据大陆法律体系所具备的立法特征和法律自身所涵盖的人性伦理道德指标来看,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又是合情合理的,它不仅科学校正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理性逻辑得到回归,更提倡将保险法基本原则归纳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内容方面来讲该理论的优势在于使用过程更具有灵活性,且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可以说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代替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相应的功能作用。

论文关键词保险法诚实信用合理性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中,保险市场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包含了普通大众的生活日常,更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甚至关乎于神舟升天、海底探测、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只要有人类足迹的地方就少不了保险的存在,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保险凝聚了人类智慧,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真实诉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为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准确来讲,保险事业在我国的衍生和发展年限并不算长,而其真正驶入发展快车道,迈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也仅仅是前十几年的事情。

保险的发展巅峰主要集中在近几年,突出表现为中外保险公司纷纷涌现,保险市场空前繁荣,保险资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探讨的主要内容。

与此同时,针对保险的理论研究严重缺乏实时性,无法满足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突出体现在对于保险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相应的关注度和研究,导致保险纠纷案屡见不鲜,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针对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吸取先进国家发展保险行业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不断更新保险行业发展理念,转换保险行业发展模式,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协调双方利益,打造保险市场的诚信新格局,逐步深化保险在人们生活中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使人们依赖于保险,将保险视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最大功能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论诚信原则与我国保险法

论诚信原则与我国保险法

论诚信原则与我国保险法近年来,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 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 保险监管力度不足, 成长中的保险市场暴露出不少问题, 其中诚信缺失最为严重。

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困难以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屡见不鲜。

笔者根据对保险法诚信原则的认识, 对该原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希冀它在立法中更加完善, 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保险法诚信原则的确立基础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经过了几年实施之后, 一些缺陷也渐渐显露出来。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2002年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 条, 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 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此次将其独立成条, 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 突出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

诚信原则就像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一样, 是保险法中的帝王条款。

从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考察, 保险从其产生时始, 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 体现的是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

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

如果一方缺乏诚意, 或故意促使事故发生, 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则无异于诈欺, 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所以, 自保险业的发展之初就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考察, 保险合同中的对价并不像普通合同中的对价那样等价有偿。

往往是投保人交纳一定的保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赔付比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多得多的金额。

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不特定性。

所以, 理论界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于全龙律师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本文完成于2009年06月更多…该律师文章该专题文章该律所文章山东省二00二年度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一等奖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畴:金融、保险类]作者于全龙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于全龙关键词: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明确说明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当事人之间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实和信用度,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

所以在外国保险法中被称为“最大诚信”(utmost gook faith)原则。

它起源于海上保险,因为船舶和海运货物处于运动状态之中。

其危险只有船主、货主或者其他投保人最为清楚,保险人缺乏如实了解的可能。

因为,当时通信工具十分落后,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难以实地查勘或委托他人查勘,仅能凭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决定其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

所以,只有依靠投保人的绝对诚实的告知才能正确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标的金额的多少。

首先确定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立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后来该原则从海上保险扩展到所有保险,而且对诚信的要求不仅局限于订约前和订约后,也扩及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新修改的保险法将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险合同的参与人的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我国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告知义务前言: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客观上处于地位失衡的地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超出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在履行义务时最大限度遵守诚信原则。

而当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规制。

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诚信原则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诚信义务。

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必要性保险业的兴起使得人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不再是束手无策,使得灾难的后果由大众共同分担,从而减轻个体的损失。

保险法的建立使得保险事业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

保险业为人们带来了福利,但是也带来了隐患。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获得高额的赔偿数额,不惜弄虚作假,故意毁坏财产。

甚至有人谋财害命,故意为别人买人身保险,然后使用残忍的方式将别人杀害,保险诈骗想象数不胜数。

还有保险公司故意不给保险赔偿金,保险人索赔难。

还有的中介机构为谋取中介费用而不惜丢失诚信。

保险领域中的诚信缺失想象极为严重,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关系,而丧失掉了人际关系中真诚与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作为一种射幸得合同,其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风险需要诚信原则加以规制,以此增加保险事业的稳定性。

其次,保险法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只有加强诚信规范,才能使得利益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等的地位。

基于此,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事业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使得把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法律准则,这就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信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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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新修改的保险法将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保险合同的参与人的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我国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告知义务
前言: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客观上处于地位失衡的地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超出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在履行义务时最大限度遵守诚信原则。

而当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需要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规制。

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诚信原则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诚信义务。

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必要性
保险业的兴起使得人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不再是束手无策,使得灾难的后果由大众共同分担,从而减轻个体的损失。

保险法的建立使得保险事业有法可依,能够有序进行。

保险业为人们带来了福利,但是也带来了隐患。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获得高额的赔偿数额,不惜弄虚作假,故意毁坏财产。

甚至有人谋财害命,故意为别人买人身保险,然后使用残忍的方式将别人杀害,保险诈骗想象数不胜数。

还有保险公司故意不给保险赔偿金,保险人索赔难。

还有的中介机构为谋取中介费用而不惜丢失诚信。

保险领域中的诚信缺失想象极为严重,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利益关系,而丧失掉了人际关系中真诚与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作为一种射幸得合同,其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对于这种风险需要诚信原则加以规制,以此增加保险事业的稳定性。

其次,保险法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只有加强诚信规范,才能使得利益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等的地位。

基于此,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事业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使得把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法律准则,这就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信办事。

只有使人们的行为有规范的法律指引,才能增强法律约束力,人们切实的遵守,从而也就使得各方的利益得以均衡。

对于保险人来说,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占领更广大的市场,因为信誉和服务是现代社会一个企业立足于强者之列的重要基石。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只有守信,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以最低的保险费获得高额的保险金。

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对于规范保险活动参与者的行为,纠正各种不道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的行为的规范意义
投保人作为保险活动中积极主动的一方,其行为的诚信与否,对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投保人的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应当认真遵守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人面对形形色色的投保人,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或陈述决定承保与否及费率,而保险成本的制约,又使保险人不可能一一调查核实保险标的之实际情况,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实事求是告知保险的之重要情况。

﹙1﹚
具体体现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有义务如实告知承保人自己的真实情况,因为只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才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利益的平衡,双方对等的地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才能合情合理的获得保险利益。

如若不告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就有权利不给予保险金,投保人最终丧失保险利益。

因此如实告知义务最终维护的是投保人自己的利益。

弄虚作假只能侥幸获得一时的利益,从长远来看,
最终导致自己陷入自己为自己设置的僵局。

同时,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

此外,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是受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指导意义
保险人作为一个机构,把人们的保险金征集起来,组织经济保险补偿,防灾防险。

因此,保险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得以顺利实现,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具体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另外,保险人如果认为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提供,体现在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赔付投保人。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或是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都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义务,以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同时规定在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因为投保人作为单个个体,相对于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立法对其加以保护,从而使得双方的地位能够得以平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放弃的权利。

禁反言与弃权是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定,可以由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推知。

(2)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可能会选择对子最有利得时机来决定行使该解除权,从
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3)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指引作用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负责,同时也应对保险公司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

不得泄露知悉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双方的利益。

这些都是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以及经纪人的基本要求。

保险双方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交换信息以达成合意,以此,这个中介机构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搭建好这一信息交流的平台,以期更好的服务获得更大的利益。

如果投机取巧,只能收之东隅失之桑榆。

﹙4﹚
三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保险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也有一些规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但是保险公司的认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空挡中如若发生保险事故又该如何赔付,保险法并未规定。

因此保险法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投保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要求来对待自己,对于保险公司应以认真高效的旅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保险法中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是如果超过两年,即使保险公司不知情,仍不得解除合同。

这对于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虽然有利于杜绝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继续收受保费的情形,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确实不知情仍要赔付的情形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与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利益双方都应诚信的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好自己的长远利益,但是法律的规定应以保持二者利益的平衡来对诚信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结论
诚信原则对于保险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诚信就是保险的生命线,作为保险事业的奠基石,可以更有效的规范保险参与人的活动,使保险活动更规范的进行。

但是我国保险立法对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应加以完善从而使得保险利益当事人能够诚信地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只有以诚信为先导,保险事业才会迈向更广阔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方乐华: 《保险法论文》,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
【2】邓夏: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之探讨,中国期刊网,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3】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极其应用,中国期刊网
【4】曹永杰:浅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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