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精)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
毋庸讳言,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
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此次将其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尽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而对保险人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束。
但对于保险活动何以强调“最大”诚信,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学者鲜有论述,也未曾见列举有关资料,或绕道而行,或循环论证。
弄清这个问题,不仅可使“最大”诚信的称谓名副其实,更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和应用最大诚信原则。
笔者认为,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篇一:保险学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班级:2021级国贸3班姓名:学号:【摘要】:诚信就事诚实、守信。
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
【关键词】: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
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①总得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即为: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欢迎大家阅读!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1)无限告知。
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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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