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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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现在随着我国公民对于风险意识的防范已经越来越⾼,所以导致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寻求到了很多的市场商机,⼤家能够想象得到的保险类别基本上都有被保险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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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最⼤诚信原则: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我国规定的保险原则应该是怎样的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最⼤诚信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的原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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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者通过对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告知、弃权和禁止反言两项制度的分析,指出在现行制度下最大诚信在具体的实践中遏到的几方面的困扰。

通过对具体保险合同的考察,笔者认为,各保险公司对危险因素的估计失当。

我国法律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有欠妥当。

对此,笔者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诚实信用告知弃权禁止反言On Good—faith Principle in Insurance Contract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思考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它包括“诚实”、“善意”和“信用”三个方面。

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与一般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信原则相比较。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之所以“最大”,是由于保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不确定状态。

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测定和估计。

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

而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专业人士拟订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的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

这种对相关信息不了解的情形增加了保险活动的风险。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并对含义进行界定,接着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并结合我国保险法,从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等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功能内容保险业因其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性最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最依赖诚信的行业,因而对保险业诚信的要求很高,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也远远大于其他合同,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及其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确立。

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法律非常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它认为最大诚信是海上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同时这一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同等效力,要求双方严格遵守,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被称为“最大”,就在于它比一般诚信原则更加严格,要求更高。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离不开它的严厉性,只有那些比一般诚信原则更为严厉的义务和做法,才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物。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一)有助于当事人切实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要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追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第 1 卷 第 4期 9 21 00年 1 2月
吉林农业 科 技学 院学报 Junl f inA r u ua Si c n eho g ( ee ora o l gi l r c neadTcnl yC) g J i ct l e o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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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险 法 将 最 大诚 信原 则 规 定 为 基 本 原 则 的原 因
最大 诚信 原 则 , 早 起 源 于 海 上保 险 。今 天 最 已经成 为现代保 险法 的 四大 基本 原 则之 一 。贯 穿 整 个保 险业 , 保 险 业 能 够 发 扬 光 大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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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 为基本 原则 的原因、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 一些探讨 。 关键词 : 保险 ; 大诚信原则 ; 最 保证 ; 明; 险监 管 说 保
中图分类号 : 92 I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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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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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了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成为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本文旨在对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继而深入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后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立法体现;诚信缺失;立法完善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所以说,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也可以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

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1)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信原则的重要方面,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2)法条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的主体;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的义务,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若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必将大量地增加合同风险,甚至出现难以防范的道德风险,其将危及到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3)如实告知的目的如实告知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准确的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下列四项:一是,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具体到每份保险合同,重要事实的范围又会依其保险种类的不同而各异。

就人身保险而言,告知的事实多与健康状况有关,同时保额达到一定的额度时一般都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体检只是保险人自愿采取的任意性行为,保险法也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全面检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义务。

因此并不能因体检而免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4)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对投保人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下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的规定。

因此确认投保人违反义务的主观心态对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影响;在实务中常常由此引发纠纷。

我们认为,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不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即推定违约投保人的主观为故意,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故意。

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是基于对投保人告知内容的信赖与之订立的保险合同,没有理由让其对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承担额外的注意义务,相反违约的投保人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2、履行保证义务(1)含义保证,又称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

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

(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作出承诺;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我国保险法对保证没有作明文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有承诺保证的做法。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其一,有适航能力,即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其二,不改变航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其三,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

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自己的责任。

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早期的保险法理论和实践认为,对于保证的事项均假定其为重要的,故在涉讼时,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合同的影响毫无二致。

换而言之,无意的破坏并不构成被保险人抗辩的理由。

甚至认为,实际的事项即使较保证的事项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以破坏保证为理由,诉请法院判决契约失效。

因为依照保险惯例,法庭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保证事项,而不衡量保证事项对于危险的重要性。

此种严格的规定,源于 18世纪的海上保险,对被保险人甚为不利。

时至今日,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各国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被保险人利益加以补救:其一,强调保证内容的重要性,以使其真正具有保证的性质,否则,被保险人即使有所违背,也不一定使保险合同失效;其二,强调对保证采用功能的及公平的解释,对保证事项均采宽松解释,尤其当依文字解释仅能表示其为表面上的破坏,而对危险的影响仅属暂时的或轻微的时候,即须采用功能的或公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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