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开题报告)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并对含义进行界定,接着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并结合我国保险法,从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等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功能内容保险业因其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性最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最依赖诚信的行业,因而对保险业诚信的要求很高,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也远远大于其他合同,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及其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确立。
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法律非常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它认为最大诚信是海上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同时这一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同等效力,要求双方严格遵守,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被称为“最大”,就在于它比一般诚信原则更加严格,要求更高。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离不开它的严厉性,只有那些比一般诚信原则更为严厉的义务和做法,才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物。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一)有助于当事人切实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要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追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吉林农业 科 技学 院学报 Junl f inA r u ua Si c n eho g ( ee ora o l gi l r c neadTcnl yC) g J i ct l e o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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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 诚信 原 则 , 早 起 源 于 海 上保 险 。今 天 最 已经成 为现代保 险法 的 四大 基本 原 则之 一 。贯 穿 整 个保 险业 , 保 险 业 能 够 发 扬 光 大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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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 为基本 原则 的原因、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 一些探讨 。 关键词 : 保险 ; 大诚信原则 ; 最 保证 ; 明; 险监 管 说 保
中图分类号 : 92 I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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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
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一)告知。
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前后要以最大的善意签定并履行合同。
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的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定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严苛。
此后,在各国《保险法》中,多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各国在保险活动的司法实践中,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以最大的诚意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向对方提供涉及签定保险合同所需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而只要该事实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签定或者条件的达成与选择,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和承诺。
在探讨“最大诚信原则”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从法律的观点讲,保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合同双方必然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行规范;但是,由于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远比其他民事活动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对一般民事活动而言,保险行为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更严格,也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最大”,实际上就是让人们知道,保险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丝毫的虚假;告诫当事人保险活动在法律规范上,对其道德规范的内容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告诫当事人不得以欺诈、隐瞒和故意等手段,以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合同的履行。
评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评《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基于对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的分析社保11 何玮2011310865《保险法》将一般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上升,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我认为这是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都会发生损失,但被保险人、投保人一方一般人数少,且受到某种侵害,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人一般为公司,人数众多,赔付中只产生财产损失,其处于强势地位,而保险与保障相关,原则上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为先,同时诚信原则贯穿保险期间的始终,也易因此产生保险赔付纠纷,故应当予以重视。
最大诚信原则,我认为应当是在保险合同订立、生效、赔损的整个期间内,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使用全面询问权利、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诚实守信,不故意或有意做出某种行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保险法》的一般条款中,主要论述最大诚信原则的为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本文便以这三条为主进行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2010年6月30日,保险代理人张某(系李某堂兄)在其公司停车场拦住李某,请李某帮忙购买两全保险与车险,李某无奈之下未看投保书便在张某指定位置签字,其间张某并未谈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也未向李某询问被保险人有关病史。
两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李父,但合同中将李父姓名写错,身故受益人为李母,保险期为5年;车险约定,保险标的为法拉利车,被保险人为李父,受益人为李某,保险期为5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2009年10月起,被保险人李父便患心肌梗塞,并未告知李某。
2010年9月27日,李父因交通事故死亡,直接原因为心肌梗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李玉强驾车超速行驶、措施不当所致。
事故发生时,李某出国在外,一月后事故车辆修好,李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在收到其请求后,拒绝给付保险金,原因如下:①被保险人并非李父;②李某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与被保险人有驾照,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③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公司对于事故性质、具体情况难以确定,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钟诚发布时间:2010-06-17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要求做到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核心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当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循。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不可能对投保标的进行实际的检查,只能根据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情况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者以什么条件进行承保。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否诚实,是保险人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英国于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作出了如下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成为保险业务履行过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三、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从行为人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手段来谋求自己的利益。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一基本原则是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形式而存在的一个兜底条款,实质上也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补充各种立法遗漏的手段,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裁判的依据。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为保险法中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提供上位法的法律依据。
从字面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强调了“最大”程度的诚信,其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
从具体含义来看,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停留在道德准则的抽象层面,而是从保险活动过程中保险合同订立、缴费、合同变更、赔偿、合同终止五个环节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义务内容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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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邱亚飞
学号
100302003
主修院校
湖北经济学院
辅修班级
1001C班
辅修专业
法学经济法
学生电话
指导教师
李修琼
导师电话
导师邮箱
论文题目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一、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选题旨在研究保险领域关于诚信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百舸争渡,可谓是一片繁荣。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保险诚信不容乐观,比如保险企业的诚信缺失;保险诈骗屡见不鲜;投保人索赔难等,在展业的过程中也存在欺诈、误导、同业诋毁等不规范行为。同时某些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险费的收入,而忽视了客户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我们也发现,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认同,但目前在理论界对保险领域最大诚信原则理论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并且即使有所探究也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系统,更有甚者某些观点有着明显的错误倾向。其中,几个典型争议性问题就包括:关于告知事项的重要性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在保险活动中是否能够引入保证制度以及保证区分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还有就是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等。
[17]龚峰.论保险法[J].法制与社会,2009(11):92.
[18] Klein Lawrence.Business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Global Economic
Environment[R].Key-note Speeches at The Four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ultinational
(二)研究意义:
首先可以弥补了保险交易主体之间缺失的信任,构建一个给予交易双方主体稳定性的氛围;其次树立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为保险业之间开展诚信服务,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对于完善保险业经营,打造品牌,稳定社会具有一定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建立不仅维护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同时也体现出整个社会的秩序价值,保证保险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最后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的交往,逐步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缺陷,有利于为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使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一)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四、本课题完成措施及进度计划
(一)完成措施
1、完成论文的条件:
(1)现有与论题相关的大量资料,包括国内外专著、期刊、相关的法律法规;
[5]孙蓉.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56.
[6]赵群.保险法与律师保险业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03.
[7]胡晓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法商研究,2009(11):19.
[8]李玉泉.保险法[M])熟悉并掌握我国保险法律的相关内容;
(2)通过图书馆和网络收集相关资料;
(3)阅读论文相关资料,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理论,吸取其精华,以期丰富写作思路;
(4)坚持写周记,对下一周的工作作出安排;有针对性的做读书笔记,再结合自身的知识将各种知识融会贯通,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
(4)加强与指导老师沟通交流,虚心请教,及时汇报写作进展。
[1]李秀芬.保险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9.
[2]任自立.周雪峰.保险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29.
[3]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6.
[4]江生忠.保险学理论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25.
以英国保险法为借鉴,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保险法,并结合自身实际与价值目标提出形成了一列新的保险法理论。其中,最为突出并具有改革意义的是美国与澳大利亚。
相对英国保险法,美国的保险法被公认为是平民的保险法,更为关注将最大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了去减轻对被保险人的不公。突出表现为:其一,美国法院引入了“恶性侵权”的概念,将保险人违背诚信故意拖延赔偿的行为视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甚至要求精神损失,如此以达到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其二,采用“合理期待原则”,禁止保险人滥用其自身优越性地位,促使保险人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提纲如下:
一、引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及写作大纲
新《保险法》颁布施行后,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诚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新法的总则和法律部分都加大对诚信的要求,完善了该原则在法律的一点缺陷。当然也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保险立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于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方面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也须进一步明确,另外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也须进一步规范诚信。不可置否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力度要加强,才能消除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所以目前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问题还要继续研究。
(二)进度计划
2013.11.10至2013.11.15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备档
2013.11.15至2013.11.20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
2013.12.1至2014.1.19完成论文初稿
2014.1.20至2014.3. 15中期指导,对论文进行修改
2014.3.15至2014.3.31论文定稿
五、主要参考文献
关于以上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我国保险法律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明确规范只有区区3-5条,远不足有指导意义),我国学者也是各抒己见。这样就导致了在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之大。大量实际的案例都反映了这么一种倾向:法院站在社会的高度,宣示的是对于强势地位的保险人权利的限制。这代表的也许不是法律的不公平,但绝对反映出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与我国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理论研究某种程度上的滞后性。
然而,不管怎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国外理论界都达成共识,具体包括: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与保证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弃言与禁止反言制度。
(二)国内研究
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出台,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强调了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与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诚信要求。《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整部保险法诚信的基调,这应该就得益于法学理论界对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普遍认可。
(2)掌握保险法理论基础知识;
(3)对我国目前保险业现状了解。
2、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法:结合新保险法的施行,指出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研究的不足;
(2)比较分析法:分析比较我国保险业与国外之间的区别,及国外的可借鉴之处;
(3)文献研究法:通过研读现有的专著、学位论文及期刊等文献资料提出自身的看法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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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金涛.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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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璇.最大诚信原则法律意义之探讨[J].法律研究,2002(3):48.
[12]沈国栋.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法理分析[J].金融保险,2005(3):35.
而澳大利亚对于投保人的保护达到史无前例的地步。其于1984年修改保险合同法时首次将比例原则全面引入英美保险法,依其规定,“若投保方对重要事实存在欺诈性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属于非欺诈性的不实告知,则保险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之地位可恢复到未受错误告知不利影响时的状态,此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方按比例增加保险费的给付,同时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仍需按保险合同原约定数额履行。”如此之规定,显然是对投保方权利的倾斜。有学者称,澳大利亚的比例原则使有违诚信的投保人还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简直是“逆经叛道”。
在新《保险法》颁布施行后,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诚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新法的总则和法律部分都加大对诚信的要求,完善了该原则在法律的一点缺陷。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告知、保证、说明以及弃权、禁止反言制度的完善,同时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克服保险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的缺陷和失衡。另外,保险法的精神在于追求公正,并试图通过具体规则来体现。然而这其中存在着问题:一是不同的个人和利益群体有各自的看法,二是具体的规则需要稳定、明确,但在保险业中都显得过于死板,社会的发展始终处于变化中,何况保险业的发展呢。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努力克服上述的问题,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各方群体的利益平衡,同时通过规则来调整纠正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体现出它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