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由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提出的一种法学方法论。
这一方法论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制度,研究方法是通过从法律文本中提取法律规则以及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容和逻辑关系来获取法律知识。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法律规则(Rechtssatz):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文本表达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2. 法律命题(Rechtsfrage):法律命题是根据具体事实提出的法律问题,包括判断性命题和规范性命题。
3. 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解释方法(Auslegung und Auslegungsmethoden):法律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其具体含义。
解释方法包括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4. 法律规则的适用(Anwend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5. 法律规则的效力(Geltung des Rechts):法律规则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和法院对其的保护力。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提倡从法律文本中寻找法律规则并进行适用。
这一方法论在德国法学界有一定影响,并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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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方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不能违反
法律的规定。 其次,法律和制度对法律人个人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 最后,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其
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法律。 二、制度化与再制度化中的法律语言 (一)制度化与再制度化的含义 制度化,通常是指某个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二、法律语言的种类 (一)有关书面、口头、肢体的语言形式 (二)有关人、物、行为的语词类型 (三)有关授权性、禁止性、义务性的语句结构 (四)有关庭审、谈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会见活动的语言形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1
2
3 制度一词?
4 么作用?
5 含什么问题?
化为生活世界或者把生活世界转变为法律 世界,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望,而 这个愿望的实现,无疑需要依靠权力的力 量。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三、法律制度化语言的权力 作为一种话语权力的法律,在其干预、影响其他话
语形态的过程中,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规则和制 度逐步证明法律语言自身的力量的。 四、法律活动体现为语言活动 首先,从总体上看,法律工作是国家权力支配下的 语言活动。 其次,语言有自身的规律,语言的规律制约着国家 的权力。 最后,人们的分歧与纠纷一般都是从对语言的分歧 开始的,而分歧又都是在语言的边缘地带发生。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第二节法律语言与制度化 一、法律与制度的关系 (一)制度、法律制度的含义 “制度”一词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制度,经常被认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如
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制度、 死刑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离不开法律的规 定。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所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该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
分析和理论建构相结合,旨在建立科学且系统的对法律的
解释和理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1. 实证分析:拉伦茨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即观察
法律的实际适用和运行,以了解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2. 系统化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
解释的系统化分析,建立法律的解释框架和结构,以确保
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理论建构:拉伦茨提倡将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建立具有科学性的法律理论基础。
他主张法学研究
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的目的、价值
和社会背景进行理论分析。
4. 文化与历史背景:拉伦茨强调法律理论和研究应该考虑
到法律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能脱离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试图将实证研究、法律理论
建构、系统化解释和文化历史背景相结合,以实现对法律
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
这种方法与其他法学方法论相比,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追求对法律的客观理解和分析。
法律方法论

上是不同的。 二、中国的法律方法与美国的法律方法 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就其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关心
而言,与美国的法律方法是比较接近的。
第一章 法律与方法
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与美国的法律方法研究相比, 首先,法律方法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被关注的。 其次,法律制度的不同,法治发展水平不同,也造
第一节 自然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自然法的本体论 在法理学说史上,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从古希腊流
传下来的自然法理论。在希腊的传统之中,自然 与习俗是两分的,自然并非人工造就的,而是自 然而然生成的,是“某物或某类物的特征、外观 和活动方式。 但注重本体论的法理学说存在的问题就是:(1)人 们如何追求这种客观的、应然的法律;(2)人们 如何根据这种客观的、应然的法律展开自己的活 动。这种法理学说对法律本体的探究优先于对法 律方法的思索。
的某种结果。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渊源
三、不完全法条 (一)概念 法律中的很多法条不是完全法条。 (二)不完全法条的类型 1 2 3 4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渊源
思考题
1
2
3
4
关于审理行
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法
[2004]96号)的相关规定,谈谈我国法律冲突
的解决机制。
5
第四章 法律方法与法理学
制度化,具有内化法律规则、稳定行为预期、提 升规则约束力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语言
第三节 法律语言的特征与类型 一、法律语言的特征 准确、确定、简明、扼要等,这是人们通常喜欢用
来描述法律语言特点的词汇。 (一)法律语言的对抗性 法律语言总是基于一种假定的对抗状态而被设计和
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常用网站
• 法律思想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中国法理网。法学方法论专栏 •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网 • 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法律方法论专栏 • 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法律逻辑与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网易公开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情形 • 第五章 情形 • 第六章 • 第七章 • • • • •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认识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 小前提的建构及方法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一)——有法律规定的 大前提的建构及方法(二)——无法律规定的 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
法学的特点
• 1、法学的研究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或面向社会生活,为 人们社会生活的困惑、矛盾或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 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 力的论证。 •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其语言简洁、逻辑性,是 法学家运用经验理性提炼、加工、创造出来的专业用语, 不用于“日常用语”。 • 5、法学研究价值事实,即反映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律方法论
• 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 • 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
•
——塞尔苏斯(Celsus)
• 方法论是否发达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相联系。一般来说,民主社会需要 更多、更复杂的法律方法。。。。。。专制社会则不需要很多的法律 方法,只需要暴力、专横以及专权者意志的表达。 • 宽容与妥协、排斥专断是法治的精神,因而需要运用法律方法,以形 成能够被各方面人士所接受的方案。法治需要决策者有足够智慧。法 学方法论就是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寻求解决问题方案的艺术与智慧。 • ——陈金钊 • “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 构成。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 进行分解。” • ——霍恩
法律方法论(法律硕士)

法律方法论(法律硕士)第一讲导论――兼及法理学/法哲学的二分及法理学的实用性传统法理学一般采取立法学视角进行理论的构建或问题的分析,因此,关注得更多的往往是"法律是什么"、"法的合法性"、"法的历史"以及诸如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等范畴之关系等本体论方面的问题――简言之,关注的即"什么是好法律"以及"如何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问题。
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却也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一部好的文本上的法律,是如何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因此,很多人认为法理学搞得再好也不过是屠龙之术:固可能精妙,但却决无用途――因为世上本就没有龙。
然而,另一方面,类似法官(或律师及其他用法者)其面对具体案件时将如何根据法律产出有说服力之法律结论这一重要问题,又恰恰不是部门法学所能够解决的――它必须仰赖一种基础性的方法论研究。
这种从司法(或法的运行)视角关注文本法律如何得到实践的学问,就是法律方法论。
当然,其实典型的传统学者可能会说,法律白纸黑字写在那儿,还有必要专门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或者说方法吗?譬如我们的民法学、刑法学不早就讲了适用法律的过程么:确定事实,找到法律,(通过三段论)得出结论。
有的人甚至说,即便是一个文盲法官,只要他会使用字典,他就可以较好地明了、落实立法之法。
但是后来有人通过观察发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那里往往会得出歧异的结论,甚至相反的结论。
譬如说,很多案件的二审就径直改判(所谓改判意味着事实认定没什么大问题)了。
于是这些人又讲,那是二审法官的水平更高、权力更大所致――对于这种说法,我们暂且不去回应。
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且在很多时候这些各自不同的判决似乎很难讲其中的某一个就是唯一正确、甚至最有说服力的。
可以这么认为,只有在典型案例中如上这种明显简单的"解答"也许能够发挥作用(有一定的说明力);而在疑难案件中,则至少现有的部门法学很难解决如下问题:例如,法官如何确定事实?又,法官如何确定法律?立法者能确立并固定立法之法的意思吗?判决的规范理由仅仅是法律么?法官发现法律有漏洞、有冲突等问题时,又该如何做?等等。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司法过程是指在处理特定的法律案件时所遵守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及鉴定、案件审议等。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方法论则是司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哲学原则和指导思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理念之一。
司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这个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司法官员要确保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处理,以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性。
具体来说,这包括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和审议的过程,以及判决的结论。
另一方面,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人员要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这包括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的正确性。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意味着法律人员必须精通法律条文,并正确地将其应用于案件中,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司法过程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论。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程序和判决的平等性上。
司法人员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具体来说,这包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各方的陈述、公平地审议案件并作出判决。
在公平原则中,还包括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平等原则。
在法庭上,被告人和原告都应平等对待,并享有公平待遇。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应该公平且无私地审理案件。
三、法律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论,确保人民的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遵守法律,并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
司法人员还必须确保各方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四、证据原则证据原则是指司法人员需要收集和鉴定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案件的真相。
具体来说,这包括收集证人证言、物证和文证,并且鉴定其真实性。
法官需要根据证据的权力和证据的重要性来决定其在判断案件的真相上的作用。
五、判决原则判决原则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方法论。
法官必须基于合法性、公平原则等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

法律方法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教程一、教学内容本教程依据《法律方法论》教材第四章“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巧”展开,详细内容包括: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标准,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及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掌握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理解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2.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实际案例,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3. 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法律解释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重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掌握。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2. 理论讲解:介绍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以及各种解释方法的内涵与应用。
3. 例题讲解:以实际案例为例,演示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问题。
4. 随堂练习:布置几道法律解释的题目,让学生独立完成,然后进行讲解。
6.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教师解答。
六、板书设计1.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目标与标准。
2. 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应用。
3. 案例分析步骤及注意事项。
七、作业设计2. 答案:参照教材和课堂讲解,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的教学效果,学生的掌握程度,以及改进措施。
2. 拓展延伸: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如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激发学生深入研究法律解释的兴趣。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内容中的案例选择与运用案例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能够引起学生对法律解释问题的关注。
在运用案例时,教师应详细阐述案例背景、涉及的法律条文及争议焦点,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方法。
补充说明:1. 案例应涵盖不同类型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以便学生全面了解各种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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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课程案件分析
根据刑事判决书运用法律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对该判决书法律适用进行评析。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杨某,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2013 年11 月15 日,其趁在分拣线上班之机,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手机后供其自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 元。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并提请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故,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予以改判,判决被告人杨某无罪。
二、法律适用进行评析:
(一)法律推理:二审法院主要采用了演绎推理来适用法律,即三段论推理形式
大前提(法律规范):刑法典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小前提(具体案件事实):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
但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
结论(判决),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解释:平义解释、文义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
1、平义解释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即是利用经手财物的职务之便完成侵占。
2、扩大解释
将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解释为: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
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即是侵占快递公司合法占有的财物。
3、文义解释
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即顺丰公司的财物窃为己有。
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
4、反对解释
刑法典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即顺丰公司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 元未达到定罪起点,不具备“数额较大”入罪条件,依法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此,杨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