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
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
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组织结构、权责关系、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以及公司内部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不良的公司治理则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风险增加甚至破产。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影响。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财务造假问题,导致公司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公司治理的深刻反思。
首先,公司内部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成为了造假事件的导火索。
公司高管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了大量负面信息,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不力,导致了造假行为的长期存在。
这说明公司治理结构薄弱,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监督,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
其次,公司治理问题也暴露了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紊乱。
在这一事件中,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了侵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内部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最后,这一案例也凸显了公司治理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更是对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塑造。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建立起企业稳健、透明、高效的经营机制,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公司内部管理、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及企业的长期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合作,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各企业能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重视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导致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2. 纠纷起因(1)股东之间股权纠纷:XX科技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在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
(2)劳动争议:公司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引发多起劳动争议。
(3)合同纠纷: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多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4)知识产权侵权:XX科技研发的一款产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股权纠纷(1)法律依据:《公司法》(2)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股权,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股东之间因股权分配不均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依法判决,维护股东之间的公平。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争议(1)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在本案中,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60%、20%和20%的股份。
张三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2018年,公司因市场拓展需要,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扩大注册资本。
经过多轮谈判,XX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六达成投资意向,赵六将出资50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事宜进行表决。
张三、李四、王五均同意增资,但赵六对增资后的股权分配比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股份比例过低,影响其在公司的话语权。
赵六遂提出退出增资,但遭到张三、李四、王五的拒绝。
此后,赵六与张三、李四、王五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争议焦点1. 赵六是否有权退出增资?2. 公司治理僵局如何解决?3. 股权分配比例如何调整?三、法律分析1. 赵六是否有权退出增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
股东对增资有异议的,可以请求退出增资,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提出退出的时间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2)股东退出增资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3)股东退出增资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在本案中,赵六在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出增资,也未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因此,赵六无权退出增资。
2. 公司治理僵局如何解决?公司治理僵局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因意见分歧而无法形成有效决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停滞不前。
解决公司治理僵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解决: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分歧。
(2)调解解决:股东之间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60%、30%和1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壮大,股权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然而,在2018年,公司内部爆发了一场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
二、纠纷起因2018年,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提议对公司股权进行重新分配。
他主张,由于公司近年来业绩显著,应当对股东进行奖励,同时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应当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公司管理层。
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其他两位股东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公司股权分配应当遵循原有协议,不得随意更改。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与两位股东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
张某遂以公司董事会主席身份,召集董事会会议,强行通过了股权分配方案。
该方案规定,张某将持有公司70%的股份,而其他两位股东分别持有20%和10%的股份。
其他两位股东对此方案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张某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股权分配和决策程序问题。
1. 股权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过股东会审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股权分配方案,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与对策(雷士照明案例分析)原创精选doc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与对策(雷⼠照明案例分析)原创精选doc从雷⼠照明管理控制权之争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案例背景中国最⼤照明品牌之⼀的雷⼠照明,再次陷⼊了内⽃的狗⾎剧。
8⽉8 ⽇,雷⼠发布公告称ceo吴长江因为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被董事会罢免,公司董事长兼⼤股东德豪润达负责⼈王冬雷任临时ceo;同时下课的还有其他3名吴系⾼管。
当天下午,王冬雷带领数⼗⼈员到吴长江办公室发⽣打⽃事件。
8⽉11⽇下午,吴长江和王冬雷分别坐镇重庆和北京,分别召开“雷⼠照明媒体见⾯会” ,隔空叫阵,相互指责。
这⼀系列风波将雷⼠内乱再次曝光。
对雷⼠⽽⾔,这不是吴长江与资本⽅的第⼀次争⽃。
事实上,⾃引⼊资本以来,如何处理股东之间、创始⼈之间、创始⼈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之争,⼀直困扰着雷⼠,它亦因此堪称近年来少有的公司治理典型教案。
⼆、影响与评析雷⼠风波,表⾯上看是⼀场创始⼈与投资⼈的内部之争,其本质是公司治理结构求取平衡,主要反映出以下⼏个问题:1、职业经理⼈⾓⾊错位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与职业经理⼈是⼀种典型的委托——理关系,但职业经理⼈和股东之间本⾝不可能有完全⼀致的利益和⽬标,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委托⼈⽆法掌握代理⼈的所有⾏动,职业经理⼈就可能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化⽽不顾股东利益,从⽽与⼤股东产⽣严重分歧和⽭盾。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移现象2、权⼒制衡机制不⾜从王冬雷反映吴长江被罢免CEO 主要原因是在未告知董事会成员情况下,将雷⼠照明品牌权利私⾃授予给了另外三家与吴长江有深度关联企业⼀案来看,内部的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三、启发与思考反思雷⼠照明的公司治理问题,对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有益。
1创始⼈地位是否承认?要承认创始企业家的独特地位。
在建⽴企业的过程中,创始⼈留下了⾃⼰的深刻烙印,联想、华为等优秀企业莫不如此。
吴长江最⼤的筹码,如同当年娃哈哈的宗庆后,是公司独⽴⽽庞⼤的经销商⽹络。
2、董事会究竟应该如何监控管理层?1)每年要对CEO 进⾏正式的评估。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公司治理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A公司为例,分析公司治理法律案例,探讨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描述1. 案件起因2018年,A公司因涉嫌虚报研发费用、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被媒体曝光。
随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发现A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高管薪酬过高等。
2. 案件过程(1)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在案件曝光后,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介入调查,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A公司回应。
A公司发布声明,承认存在公司治理问题,表示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采取措施整改。
(3)监管部门处罚。
经调查,监管部门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等。
(4)法律诉讼。
部分股东因对公司治理不满,将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治理问题(1)内部控制不完善。
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内部管理混乱,为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息披露不透明。
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3)高管薪酬过高。
A公司高管薪酬过高,与公司业绩不成正比,引发股东不满。
2. 法律风险(1)违规关联交易。
A公司涉嫌违规关联交易,可能触犯《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信息披露违规。
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可能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3)高管薪酬问题。
A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可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四、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案例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损害公司形象和股东利益。
2.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高管薪酬,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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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班级信计1202班姓名杜帅学号************ 成绩《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前言近几年,被称为“年报补丁”的财务重述现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许多学者认为财务重述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把财务重述作为一种盈余管理,甚至是操纵利润的手段。
有鉴于此,本文以华锐风电自曝会计差错事件为研究对象,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华锐风电的财务重述问题,深入研究了影响财务重述发生的公司内部治理缺陷,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政府机构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华锐风电财务重述案例华锐风电公司是风电领域著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6年成立,2011 年1月成功上市。
以90元超高价发行的华锐风电一上市就被二级市场投资者抛弃,开盘即跌破发行价,随后一直下跌。
当年的风电行业冠军,如今却迅速衰落、面临退市风险。
2013 年3月6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
从披露的差异比例来看,净利润差异比例已经达到了-21.70%,也就是说,由于“会计差错”,该公司2011 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数据虚增了1.68 亿元。
而对于此次会计差错,公司将其归咎于2011 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设备未到项目现场完成吊装,导致2011 年度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结转存在差错,应调减公司2011 年度合并口径营业收入929 026 312.10 元、营业成本657113 039.56 元及净利润176 923 453.26 元,同时对公司2011 年度其他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013 年5 月29 日,华锐风电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根据公司自查和媒体曝光,华锐公司主要存在虚报收入、虚增利润的问题。
华锐风电的收入确认需要同时满足签订销售合同、签署设备验收手续、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这三个条件。
相比前两个确认条件,完成吊装是完成难度最低的条件。
而事实上,华锐风电的部分生产人员进行了虚假的出库、入库操作,部分客服人员提供了虚假的吊装报告,部分财务人员依据虚假报告进行了账务处理,使得部分项目在不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
三、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华锐风电财务重述的分析1. 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对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由于董事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导致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最终造成财务重述的产生。
华锐风电于2006 年成立,韩俊良任董事长兼总裁。
公司2008-2010 年净利润分别为6.3 亿元、18.9 亿元和28.5 亿元。
随着企业迅速做大,极度自信的韩俊良在公司专权,甚至被称为搞专制的铁血君王。
韩俊良不但主导了公司的重大决策,也一手操控了公司的管理高层。
韩俊良是华锐风电的创始人,曾经担任大连重工起重设计院院长的职务。
华锐风电的高管多为韩俊良旧部,副总经理刘征奇、副总裁金宝年都出自大连重工起重设计院,副总裁于建军来自大连成套,并且大多数部门经理也都来自于大连重工。
韩俊良的强势,使得其个人意志能够迅速在整个公司贯彻,个人意志成为整个公司的意志,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华锐风电的决策程序。
孰料2011 年风电行业产能过剩、效益下降,而韩俊良仍然执迷于数量和规模的扩张。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使得韩俊良的错误决策没能及时得到纠正,华锐风电仍旧继续扩大员工、基地规模,大力投入海上风电和海外市场,从而加剧了公司本就过高的存货和应付账款。
没有及时遏制这种盲目扩张最终给华锐风电造成了严重影响:2011 年华锐风电市场份额降至全国第二,2012 年成第三;2012 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57.73%,亏损5.83 亿元,至2013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55.02%,至13.88 亿元,净亏4.58 亿元。
韩俊良的专权无疑暴露出华锐风电的公司治理,特别是权力制衡机制、决策机制存在重大问题,这为独头式经营创造了空间。
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没有严格履行科学决策、财务监督和风险预防的职责,最终酿成大患。
2. 股权结构适度的股权集中能促使公司大股东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操纵盈余等违规行为。
然而机构投资者有较多股权却可能对财务重述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战略同盟假说,机构投资者和所有者发现合作会带来好处,但这种合作会减少有效监督,产生免费搭车问题,因此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降低。
早在2010年,华锐风电上市前夕,公司就曾因“无实际控制人”的分散股权状态被证监会取消华锐风电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这一股权结构正是为了体现“制衡机制”:作为发起人之一的大连重工占30%股权,使公司能够以“国企控股”的面目出现在市场上;同时另外四家出资方分别持股17.5%,这意味着任意两家出资方的“结盟”都能形成对国企股东的有效制衡。
其后公司股权虽然经历一些变化,但一直呈现相对分散的结构。
客观地说,韩俊良确实没有独揽大权的股权基础,就董事会层面来看,他所占席位同样也是少数。
公司2011 年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韩俊良方占1个董事席位、大连重工有2 个、新天域1 个、汇通丰达1 个、中恒富通1 个,另外的三个投资机构各提名1个独立董事。
然而,凭借创始人强大的掌控力,这些私募股权投资者(PE)由于急于套现的过重赌性,反而甘心众星捧月,搭起了便车。
在PE 过多、投资项目少的背景下,一些PE 只顾着投资项目,一旦所投公司IPO 后,PE 尽快套现走人的动机愈发强烈,根本无暇顾及公司治理。
对于华锐风电而言,在风电市场突然萎缩的环境下,PE 的目标在于尽快退出,他们把管理权委托给创始人,放弃参与公司治理。
然而,对企业而言,PE 带来的附加值包括公司治理方面的完善可能比单纯的钱更重要。
3.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有效性是保证公司财务信息正确可靠的重要前提,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重述,因此有效的内部控制对避免财务重述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在公司组织架构上,华锐风电董事会下设内控委员会,然而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则由总裁负责。
在身兼董事长和总裁双职的韩俊良的把控下,内控委员会与监事会形同虚设。
长期以来韩俊良在华锐风电的独裁专权,使公司正逐渐丧失了民主、平等的文化氛围。
在控制活动方面,华锐风电没有贯彻执行内控规范,没有对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华锐风电的部分生产人员进行了虚假的出库、入库操作,部分客服人员提供了虚假的吊装报告,部分财务人员依据虚假报告进行了账务处理。
这充分暴露出公司没有有效执行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使得高管能够利用会计舞弊来虚构利润,最终导致财务重述的发生。
其实,公司在上市之初,就初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显示出公司在内控制度的执行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督。
4. 高管变更由于公司董事会和外部经理人市场都会对财务重述公司的高管实施惩罚,因此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更容易频繁的更换高管。
2013年3月7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公告后,公司董事长韩俊良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兼任的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选举有“中国股市第一人”之称的尉文渊担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尉文渊上任仅2 个月就辞去了公司董事、董事长、代理总裁等一切职务。
同年9月6日,上交所对韩俊良进行公开谴责,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随后,公司于9月29 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裁李乐成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这家风电巨头再度出现了高管离职事件。
管理层变更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劣质经理人,而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激励机制,减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而这也正是华锐风电治理结构应该改进的地方。
四、完善华锐风电公司治理的建议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革现有由机构投资者提名独立董事的制度。
同时要切实落实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责任,保证监事会能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公司高管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
2. 改革“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不能一味地追求股权制衡,应当提倡合理制衡,在股权制衡和“一股独大”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点,规范大股东对控制性股东的制衡行为。
同时,公司创始人、董事会要尊重契约精神,积极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用契约实现民主的治理结构。
3.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投资者、债权人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他们获取公司信息的方式主要是依赖外部审计。
因此,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足够的谨慎性和独立性,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尽可能发现其中的会计差错,提高审计信息的质量,保障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而减少财务重述现象的发生。
4.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如今的信息社会中,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舆论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当初的“银广夏”事件就是由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并且一旦某公司财务重述,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会使该公司形象大为受损,使得该公司的股票大幅下降,降低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严重地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所以可以通过这种威慑作用,让企业自觉减少财务重述。
5.完善会计约束机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比例如此之高,表明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存在着漏洞和薄弱之处,因此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不确定的内容也要规定一个数值范围,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差异,比如进一步明确“重大会计差错”的金额或标准等,进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操纵空间,减少财务重述现象的发生。
五、案例分析总结财务重述制度在现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完善的财务重述制度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等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得到了验证。
所以,我国各市场主体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上市公司自身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要提高审计信息质量;广大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务重述制度,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