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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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5]51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7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及一定的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演艺、文化体育竞技赛事和重大庆典、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会展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会展活动坚持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举办、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展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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