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送货工作,确保煤炭供应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送货主体第二条煤炭送货活动的主体包括煤炭供应企业、物流企业和收货单位。
第三章煤炭供应企业第三条煤炭供应企业是指具备煤炭销售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企业。
第四条煤炭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按时向收货单位送货。
第五条煤炭供应企业应当确认收货单位的具体需求,提前做好备货准备。
第四章物流企业第六条煤炭送货的物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如出租车、货运公司等。
第七条物流企业应当提前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运输时间和路线,确保按时送货。
第八条物流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保证煤炭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九条物流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司机,掌握煤炭送货操作流程,确保送货高效顺利。
第五章收货单位第十条收货单位应当提前与煤炭供应企业沟通,确认具体的煤炭需求。
第十一条收货单位应当按照煤炭供应企业提供的送货日期和时间,做好接货准备。
第十二条收货单位应当确认送货车辆的信息,确保接货时不出现错误。
第十三条收货单位应当及时收验煤炭的质量和数量,如有问题及时与供应企业联系。
第六章送货过程第十四条煤炭供应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物流企业送货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物流企业应当按时到达送货地点,与收货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放货位置。
第十六条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收货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卸货设备,保证煤炭的安全卸货。
第十七条收货单位应当及时验收煤炭的质量和数量,如有问题应当与供应企业联系。
第十八条供应企业、物流企业和收货单位应当共同签署送货单,确保送货过程的记录完整。
第七章质量保证第十九条煤炭供应企业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对煤炭的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测。
第二十条煤炭供应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炭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物流企业应当保证运输车辆的清洁度,避免外部因素对煤炭质量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收货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煤炭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送货业务,促进煤炭运输安全和效率,保障顾客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煤炭送货办法的目的是确保煤炭顺利送达目的地,并确保送货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煤炭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送货责任与义务第四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送货责任体系,明确送货责任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五条送货责任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炭运输流程,具备送货技能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送货工作流程,并定期对送货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送货人员应当按照发货单上的要求,准确送达货物,并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第八条送货人员在送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三章送货管理第十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送货管理系统,确保送货过程的追踪和监控。
第十一条送货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出发地、目的地、送货时间、送货车辆信息等。
第十二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与相关配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高送货效率。
第十三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送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章送货操作第十五条送货车辆上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应当具备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送达货物,并及时将送货进度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送货操作规范,包括货物装载、卸货等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送货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货物的装卸,并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煤炭运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如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经核实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发运、无正当理由拖延送货时间、擅自调离配送路线等。
煤炭送货办法

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部、铁道部实行煤炭送货办法,是煤炭工业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方针,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分配计划,更好地为用煤单位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一九五六年实行送货以来,对于保证用煤单位的需要,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促检查,主动征求用煤单位意见,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认真改进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运煤炭,力求为用煤单位服务得越来越好。
按时发运第1条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保证用煤单位按时收到煤炭。
第2条煤矿应当根据订货合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并办理托运手续。
铁路部门和煤矿,应当根据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用煤单位需用煤炭的缓急情况和卸车、储存能力,共同编制旬、日装车方案,做到对大户均衡发运,对小户定旬发运,保证全面地完成计划。
第3条用煤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推迟或者提前发运煤炭的时候,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共同设法,尽量满足这种要求。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发运煤炭的时候,必须主动与用煤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量避免给用煤单位造成困难。
保证质量第4条煤矿必须保证质量,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煤炭的质量,不断降低煤炭中的灰分、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保证按照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发运煤炭。
第5条煤矿发运的煤炭的质量,应当批批合格。
但是,灰分和全水分,按批检查的时候,分别允许有百分之零点五和百分之一(绝对值)的波动系数,全月平均都不准有波动系数。
第6条煤矿在发煤以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不准装车外运;已经运出的,必须主动赔偿用煤单位的损失。
灰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征得用煤单位同意后,可以增收价款。
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增收价款。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五篇)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____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____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
煤炭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第四条____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____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____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之一,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保障煤炭供应的稳定和有效运输,制定一套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关于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希望能够对相关方面提供帮助。
一、煤炭送货总则1.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提高煤炭供应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煤炭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2.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以及与煤炭运输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方。
二、煤炭送货要求1. 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煤炭生产和质量检验,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要求。
2. 煤炭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保运输的煤炭数量与质量与相关合同和订单一致。
3. 煤炭运输企业应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将煤炭运送到指定地点。
三、煤炭送货流程1. 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等事项。
2. 煤炭生产企业按照需求和产能进行煤炭生产,并在生产完成后及时通知煤炭运输企业。
3. 煤炭运输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和订单,安排运输车辆和司机,制定运输方案,并确保车辆和司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煤炭运输企业在装车前应对煤炭进行检验和称重,并填写相应的送货单据和运输记录。
5. 煤炭运输企业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将煤炭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方。
6. 收货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接收,并对煤炭进行检验和验收。
7. 如发现煤炭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四、煤炭送货管理1. 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炭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煤炭质量控制、生产计划和物流管理等方面。
2. 煤炭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体系,包括车辆调度、运输计划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3. 煤炭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应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交流相关信息和问题。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如下:
1. 煤炭送货时间:根据订单要求确定送货时间,确保及时送达。
2. 煤炭送货地点:根据订单信息确定送货地点,确保准确无误。
3. 煤炭包装:煤炭应以合适的包装进行包裹,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4. 煤炭运输工具: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如卡车、铁路等,确保安全运输。
5. 送货人员:送货人员应具备相关驾驶和装卸技术,确保煤炭运输安全。
6. 送货记录:在送货过程中,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如送货时间、地点、数量等。
7. 收货确认:收货方应核对收到的煤炭数量和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8. 运输安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和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9. 送货费用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煤炭送货费用。
10. 投诉处理:如有投诉或纠纷,应及时沟通解决,确保顺利完成煤炭送货。
以上就是煤炭送货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1980-1-2一、根据《煤炭送货颁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突出政治,以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
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
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
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
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末尽事宜。
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的精神协商解决。
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
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
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关系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
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价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煤炭送货办法的实施细则:
1. 订单接受和确认:
- 客户向供应商提出订购需求,并提供相关的订单信息。
- 供应商收到订单后,确认订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告知客户订单的接受情况,以及预计的交货时间。
2. 交货时间:
- 供应商应当根据订单和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按时将煤炭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
- 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协商解决办法。
3. 交货方式:
- 煤炭可以通过陆运、铁路运输等方式进行送货。
- 供应商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确保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4. 运输保障:
- 供应商应确保运输车辆和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做好货物装卸、搬运等工作。
-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防护,避免受潮、摔落等损坏。
5. 交货检验和验收:
- 客户在收到煤炭后应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订单中的规格、数量等相符。
- 如有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客户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协商解决。
6. 结算和付款:
- 客户在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付款。
- 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发票和支付证明,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煤炭送货办法的实施细则,供供应商和客户参考和遵守。
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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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1980-1-2一、根据《煤炭送货颁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突出政治,以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
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
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
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
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末尽事宜。
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
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
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
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关系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
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价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其结果: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上限的(洗精煤为超过计量水分的),其超过部分,按以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洗精煤超过计量水分,但末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部分,由用煤单位负担)。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补发煤炭的重量按下式计算: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在测定容积比重时解决,不再按月清算。
3、含矸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
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含矸率%)÷(100%-规定含矸率%)]4、块煤限下率:哪一批超过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同等级的混煤价格,降价处理。
计算方法为: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赔偿金额=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原发块煤每吨价格×(原发块煤比价率-同等级混煤比价率)上列公式中的"比价率",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5、灰分和含矸率,都不合格的时候,只赔偿一项,哪一项赔偿金额多,即按哪一项赔偿。
(二)煤块对于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的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如无异议,应即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灰分: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公司计算。
2、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公司计算。
3、块煤限下率:超过规定标准与运输卸车过程中破碎率(百分之五,绝对值)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公司计算,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100%-到站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5%)]}(三)煤矿在月度终了后计算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赔偿额的时候,应当将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过的部分扣除。
五、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一)供需双方对于灰分如果有异议,应当将煤矿保存该批煤炭的证明煤样,交由双方同意的化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
复验费由责任单位负担。
(二)抽查煤炭的含矸率的时候,选出的粒度大于五十毫米的矸石,必须单独堆存,以备煤矿有异议的时候,共同进行复查。
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到站实际块煤限下率=从该车中筛出的规定粒度下限以下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00%(三)以上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均系指末抽查重量的煤车而言。
如果用煤单位在抽查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之前(或同时),已经按照规定抽查了重量,并且却有亏吨或涨吨现象,则可讲上列公司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该为"到站实际重量"。
六、关于测定商品煤炭容积比重问题(一)煤炭的容积比重,由矿务局组织各矿(厂)按时进行测定。
车站影碟机交给予支持。
(二)煤炭容积比重是计算装煤重量的标准。
测得准确与否,关系重大。
因此,煤矿必须对有关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这项工作;在心额定过程中,既要抓好技术操作,更要抓好思想作风,以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公平合理。
(三)不同装车地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煤炭,必须分别测定其容积比重。
(四)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灰分,应当符合规定的灰分标准,否则该次测定结果无效。
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等,必须与平时发运的煤炭基本相同。
(五)测定煤炭容积比重的方法,有以下两种,由矿务局根据具体条件选用:1、装火车过轨道衡法:(1)装煤以前,先测量车厢内部的长度、宽度和车帮高度,然后称出车皮重量。
(2)装煤和平车的操作,必须与平时相同。
在装车地点将煤车顶面平整并立即量出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
然后称出煤车的总重量。
煤车的总重量减去车皮重量,即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
(3)车厢装载煤炭的容积=车厢长度×车厢宽度×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
长、宽、高度的测量方法,,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
(4)称出煤车的总重量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
(5)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一百三十吨(三车)。
2、装火车过磅秤法:(1)装煤、平车、测量的要求,与"装火车过轨道衡法"相同。
(2)量完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
采样后在称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采出的煤样重量,必须加入)。
所用之磅秤,应当事先校正准确。
称量时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称量过程中,必须防止煤炭抛撒。
所用筐的皮重,应当在装煤以前和过磅结束以后,分别称量,取其平均值。
(3)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八十吨(两车)。
(六)煤炭容积比重的测定工作,应当在矿区以内进行,在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以外,不得再加任何损耗。
(七)煤炭容积比重的计算公式:1、洗精煤交运费的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依此划线装煤)2、洗精煤收煤款的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计量水分%)]×(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3、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4、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没有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八)商品煤炭容积比重以吨/立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七、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时候,,其量车、划线、平车工作,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八、路矿双方对于煤车的交接、检查工作,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九、关于复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由车站会同用煤单位,实际测量标记状态变化部分的体积,然后乘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货物运单上没有记载的,由双方商定),所得之积,即为短少的重量。
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
赔偿办法,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
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一)用轨道衡抽查:所用之轨道衡,必须有半年以内的检衡合格证。
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
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时候,过轨道衡以后,用煤单位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然后再将衡量出的重量,按下列公式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衡量出的重量×[(100%-到站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衡量出到站重量(水洗煤和水采煤为算出"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到站重量多于原发重量的部分,即为涨吨量。
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一点二的部分,即为亏吨量。
(二)用量线方法抽查:卸车以后,立即以钢尺或木尺,测量车厢内部的实际匀长度、宽度以及煤矿所划作为装煤高度标志的白线高度。
测量的方法和部位是:长度:顺着车的一个测板,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两次的平均值。
宽度:在距离车厢的两块端板的四分之一处,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四次的平均值。
高度:在煤矿所划六条白线处,自白线下缘垂直量至车底,取六次的平均值。
对于所划白线已看不清楚的煤车和起脊装载无法在车帮内侧划白线的煤车,均不再测量,以货物运单记载的高度为准。
根据测量的结果,和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换算到出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下的,该车煤炭即算不亏不涨。
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上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多多少,即为涨吨多少;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少多少,即为亏吨多少。
(三)用轨道衡和量线方法抽查的时候,抽查的车数,由车站与用煤单位商定。
抽查费先由用煤单位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