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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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别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相关练习题
张三出国旅游,在首都国际机场托运安检时,海关部门因怀疑其携带大量珍贵动物毛皮而将其行李箱扣留,张三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张三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中公解析】C。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行政机关法律知识问答

行政机关法律知识问答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不能,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由地方文旅部门制定,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 内反复使用的文件。包括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 五个环节。 地方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局官 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 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不能,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依法进行委托。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 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 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 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制度。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法律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3篇)

法律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行政案件管辖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管辖的概述、管辖原则、管辖类型以及管辖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管辖概述1. 行政案件管辖的定义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行政案件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管辖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案件管辖原则1.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

2. 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如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选择诉讼法院,提高诉讼效率。

4. 选择管辖原则选择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四、行政案件管辖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些行政案件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

3. 特定管辖特定管辖是指某些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国家安全、国防等案件。

4.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管辖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原则均由基层法院管辖」1.基层法院没有裁量权(1)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基层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中院管辖案件范围」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1)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仅限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单独当被告的情况,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并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而当共同被告时,应当依法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2.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劳动及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2)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其中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补贴反倾销案件原告应该向省高级法院起诉,高院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2.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问题:[单选]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10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问题:[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集团诉讼案件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B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单选]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

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

国家新闻出版署将罚款减为5万元。

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某制药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1.一、下列( C )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集结决定2.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如果肯定( D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利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3、某公事员对下列( B )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惩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惩罚决定4.4、( C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事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五、( A )并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置行为B、行政惩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6.六、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A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C.高级 D.最高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D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C.归并管辖 D.一路管辖8.八、下列人员中,( D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证人9.九、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C )。

A.指定管辖 B.级别管辖C.一路管辖 D.管辖权转移10.10、下列( C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 D.军事法院多选11.一、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BCD )。

A、归纳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12.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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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律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答: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旨在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信心,有效减少地方干预,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

二、为什么要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答: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和实践,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在优化司法环境、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三、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四、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湖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的批复》(法(2018)349号)。

2019年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湘高法发(2019)3号)。

五、湘西州是如何确定集中管辖法院的?
答:根据湘西州地域特点及案件分布情况,划分为南、北两个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并确定:
1.吉首市人民法院为南部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负责管辖凤凰县、古丈县、泸溪县、花垣县和湘西经济开发区的一审行政案件。

2.花垣县人民法院为北部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负责管辖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的一审行政案件。

六、州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州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花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七、县、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到哪里起诉?
答:开展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只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地域管辖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湘西州凡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八、湘西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9年5月1日起,在湘西州范围内正式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九、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前,原管辖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怎么办?
答:2019年5月1日前,湘西州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终结。

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后,如何递交起诉状?
答:2019年5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向其所属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

十一、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分别向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两个集中管辖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怎么处理?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三、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后,有哪些开庭方式?
答: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便民利民与节约司法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管辖法院在决定案件开庭地点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在本院开庭或者在当事人属地法院开庭,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开庭等多种方式。

十五、对文书送达和宣判有什么规定?
答: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集中管辖法院应当自行送达当事人;对审结的案件,可由集中管辖法院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决定在本院或属地法院进行宣判,选择在属地法院宣判时,可委托属地法院代为宣判。

十六、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管辖权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辖区内第二审行政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服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需要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凡属由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对相关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均应当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

十八、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强制执行,并未纳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范围之内。

因此,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仍然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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