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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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GB 50068-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30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8-2001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5,1.0.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 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1月13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共同修订而成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1.标准的适用范围:鉴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结构可靠度设计方法上有一定特殊性,从原标准要求的"应遵守"本标准,改为"宜遵守"本标准;2.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设计工作状况的规定,并明确了设计状况与极限状态的关系;3.借鉴最新版国际标准ISO 2394:1998 《结构可靠度总原则》,给出了不同类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4.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中,对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增加了永久荷载效应为主时起控制作用的组合式;5.对楼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原则和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以及结构重要性系数等作了调整;6.首次对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的可靠度做出了规定,这将促进房屋使用性能的改善和可靠度设计方法的发展;7.取消了原标准的附件。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216-94(可编辑引用版)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216-94(可编辑引用版)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216-94目录1总则2术语、符号2.1术语2.2符号3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和方法3.1 一般规定3.2 基本变量和综合变量3.3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4作用及作用组合4.1 作用的分类4.2 作用的设计参数和作用效应4.3 作用的组合5材料和岩土的性能6几何参数7结构分析和试验8极限状态设计的分项系数法8.1 一般规定8.2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8.3 极限状态设计以分项系数表达的实用设计式8.4 极限状态设计式中分项系数、组合系数和重要性系数的选定9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的疲劳可靠性9.1 一般规定9.2 钢结构在变幅重复荷载作用下疲劳可靠性的验算9.3 混凝土结构在变幅重复荷载作用下疲劳可靠性的验算10质量控制附录A基本变量和综合变量的概率分布的确定方法附录B结构可靠指标计算的分位值法附录C结构目标可靠指标的选定方法——校准法附录D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和概率分布的确定方法永久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原则确定附录E可变作用的代表值和概率分布的确定方法附录F铁路列车荷载效应概率分布的确定方法附录G材料性能的概率分布的确定方法附录H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中基本变量的分项系数的选定方法附录J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式中组合系数和组合分项系数的选定方法附录K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式中综合抗力分项系数的选定方法附录L铁路列车标准荷载谱和标准荷载效应谱的制定方法附录M钢结构疲劳可靠性的验算方法附录N混凝土结构疲劳可靠性的验算方法附录P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结构设计—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216-94 1总则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5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GB50158-92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8-92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用于结构的使用阶段 以及制作 运输 安装 开挖和回填等施
工阶段

条 港口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
一 能安全承受在使用和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二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具有合适的工作性能
三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四 在发生偶然事件情况下 结构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


条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条件下 具有
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设计 必要时需同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
设计

条 偶然状况可仅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主要承重
结构采用下列原则之一进行设计
一 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 使主
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
二 局部破坏不会使整个结构主要部分连续倒塌 而能采取
某些紧急措施 以减小损失
四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式
作用的分项系数 结构材料 岩土性能的分项系数 结构几何参数的分项系数 结构抗力的分项系数 结构重要性系数 结构分项系数 第 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第 个非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第 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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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第 个非主导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作用组合系数 第 个非主导可变作用组合系数 结构的极限约束值 永久作用效应系数 主导可变作用效应系数 第 个非主导可变作用效应系数 结构几何参数的附加值 作用效应的函数式 结构抗力的函数式
根据结构特点和环境条件 港口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基准期可定为 年

条 港口工程结构应根据破坏后可能产生的后果
危及人的生命 造成经济损失 产生社会影响等 的严重性 按

GB50153-92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92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统一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是制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准则。

在各类工程结构的统一标准中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第1.0.3条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整个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第1.0.4条 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一、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二、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三、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四、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第1.0.5条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

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

第1.0.6条 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分项系数表达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第1.0.7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表1.0.7规定的安全等级。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0.7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一 级 很严重二 级 严 重三 级 不严重注:对特殊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0.8条 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但不低于三级。

第1.0.9条 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构件,应规定相应的可靠度。

第 1.0.10条 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它预兆区别为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种破坏类型。

对脆性破坏的结构,其规定的可靠度应比延性破坏的结构适当提高。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确保结构的可靠性,需要遵循一定的统一标准,以保证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下面将从材料选取、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探讨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统一标准。

首先,材料的选取是建筑结构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材料的选择上,应当遵循国家标准,选择具有优良性能和可靠质量的建筑材料。

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强度钢筋和混凝土,以确保结构的抗压和抗拉性能。

同时,在选取材料时,还应考虑材料的耐久性和抗腐蚀性能,以保证建筑结构的长期稳定性。

其次,结构设计是建筑结构可靠性的关键。

在结构设计中,应当遵循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例如,在地震带地区的建筑结构设计中,应当考虑地震作用对结构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以保证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会倒塌。

此外,还应当对结构进行全面的计算和分析,确保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安全可靠性。

最后,施工工艺也是影响建筑结构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例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当控制浇筑质量和浇筑速度,以避免出现裂缝和空鼓等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统一标准涉及材料选取、结构设计和施工工艺等多个方面,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以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只有在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统一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为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众智软件1 总则1.0.1 为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1.0.3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

1.0.4 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1.0.6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0.7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1.0.9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1.0.10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

对控制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1.0.11 当缺乏统计资料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3.0.1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3.0.2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解读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解读

《公路⼯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标准》解读《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专家解读一、引言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结构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该标准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标准。

二、标准的背景和目的《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制定背景是公路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和不同设计师在进行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时存在差异,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参差不齐。

因此,制定并实施该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路工程结构的可靠性设计,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具体来说,该标准旨在:统一公路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提高设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规范材料的选用和检验方法,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促进公路工程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行业标准化进程。

三、主要内容与解读(一)术语和定义该标准首先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明确和统一,如“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极限状态”等。

这些术语和定义的明确和统一有助于消除歧义,提高设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具体来说,“公路工程结构”是指用于承受和传递荷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各种结构物,包括桥梁、隧道、路基、路面等;“可靠性”是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极限状态”是指结构达到不能继续承载或不能保持预定功能的状态。

(二)设计原则该标准提出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原则,包括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这些原则为设计师提供了指导和依据,确保设计出的公路工程结构既安全又经济实用。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第三章结构上的作用第四章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第五章结构分析第六章分项系数设计方法第七章质量控制要求附录一结构可靠指标计算的一次二阶矩法附录二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举例附录三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附录四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附录五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附录六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为统一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是制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准则。

在各类工程结构的统一标准中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整个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第条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一、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二、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三、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四、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第条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

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

第条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分项系数表达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第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表规定的安全等级。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表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不严重注:对特殊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条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但不得低于三级。

第条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构件,应规定相应的可靠度。

第条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它预兆区别为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种破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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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第三章结构上的作用第四章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第五章结构分析第六章分项系数设计方法第七章质量控制要求附录一结构可靠指标计算的一次二阶矩法附录二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举例附录三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附录四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附录五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附录六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是制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准则。

在各类工程结构的统一标准中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整个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第1.0.4条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一、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二、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三、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四、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第1.0.5条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

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

第1.0.6条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分项系数表达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第1.0.7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表1.0.7规定的安全等级。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表1.0.7注:对特殊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0.8条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但不得低于三级。

第1.0.9条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构件,应规定相应的可靠度。

第1.0.10条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它预兆区别为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种破坏类型。

对脆性破坏的结构,其规定的可靠度应比延性破坏的结构适当提高。

第1.0.11条当有条件时,工程结构宜按结构体系进行可靠度设计。

结构体系可靠度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特点选定主要破坏模式,并通过结构选型或调正构件可靠度,提高整个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合理性。

第1.0.12条为了保证工程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应对结构设计所依据的主要条件进行相应的控制。

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相应的控制等级。

对控制的具体要求,由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等标准专门规定。

第二章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第2.0.1条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应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第2.0.2条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滑移等);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裂缝);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它特定状态。

第2.0.3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确定设计状况。

工程结构的设计状况可分为下列三种:一、持久状况。

在结构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状况。

持续期一般与使用期为同一数量级;二、短暂状况。

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三、偶然状况。

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很短的状况。

对于不同的设计状况,可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准和基本变量的设计值等,分别进行可靠度验算。

第2.0.4条对三种设计状况,工程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对持久状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可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第2.0.5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对各种设计状况,应按不同的极限状态确定相应的结构作用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第2.0.6条对偶然状况,结构可采用下列原则之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一、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二、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的适当可靠度。

第2.0.7条在结构可靠度分析时,应将结构上的作用、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几何参数以及计算模型的不定性等作为基本变量。

可将作用效应、结构抗力等若干个基本变量构成为综合变量。

基本变量或综合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第2.0.8条工程结构的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基本变量。

第2.0.9条工程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当仅有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两个综合变量时,工程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g(S,R)=R—S≥0 (2.0.9-2)式中S——结构的作用效应;R——结构的抗力。

第2.0.10条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应为失效概率。

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度量。

结构构件失效概率与可靠指标的关系为:式中Φ(·)——标准正态分布函数;——结构构件失效概率的运算值;β——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

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应根据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计算确定(见附录一)。

第2.0.11条结构构件设计的目标可靠指标,可在对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可靠指标校准的基础上,根据结构安全和经济的最佳平衡确定。

为确定可靠指标,所有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根据足够的统计资料和工程经验,应用概率理论和数理统计方法,由各类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作出规定。

当缺乏足够的统计资料时,可根据现有资料结合有充分根据的工程经验作出规定。

第2.0.12条对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目标可靠指标取值宜相差0.5。

第2.0.13条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代表值、材料性能标准值、几何参数标准值以及各相应的分项系数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第三章结构上的作用第3.0.1条结构上的作用应包括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和分布力,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和约束变形的原因。

注: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和分布力,可称为荷载。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可假定为相互随机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均可按单独的作用考虑。

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经常以其最大值同时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按一种作用考虑。

第3.0.2条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性质分类。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性分类:1、永久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的作用;2、可变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作用;3、偶然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注: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举例见附录二。

二、按随空间的变异性分类:1、固定作用,在结构上具有固定分布的作用;2、自由作用,在结构上一定范围内可以任意分布的作用。

三、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1、静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2、动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第3.0.3条结构上的作用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宜采用随机过程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可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以观测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方法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

第3.0.4条工程结构按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时,在设计表达式中应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

作用代表值和确定代表值的方法,应由有关的标准专门规定。

第3.0.5条作用的标准值应是工程结构设计时采用的主要代表值。

它代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作用值。

其值可按在设计基准期内作用最大(小)值概率分布的某个偏不利的分位值确定。

当有条件时,可统一规定与分位值对应的概率值。

注: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三,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四。

当观测资料不够充分时,标准值也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第3.0.6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可变作用代表值尚可采用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代表结构上时而出现的较大作用值。

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短的总持续期确定,或按规定的跨阈率确定。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代表结构上经常出现的作用值。

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长的总持续期确定。

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采用标准值乘以小于1的系数表达。

注: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五。

第3.0.7条偶然作用的代表值由有关标准专门规定,也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经综合分析确定。

第3.0.8条工程结构设计时,对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应考虑其效应组合;对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不考虑其效应组合。

第四章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第4.0.1条材料和岩土的性能是指其强度和变形模量等物理力学性能,应根据有关的试验方法标准经试验确定。

第4.0.2条按标准试件确定的材料和岩土性能,应通过换算系数或函数转换为实际结构中材料和现场岩土的性能。

实际结构中材料和现场岩土的性能的不定性,由标准试件性能的不定性和换算系数或函数的不定性两部分构成。

第4.0.3条材料性能宜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

材料性能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以试验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方法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

第4.0.4条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符合标准规定的材料性能的概率分布的某个分位值确定。

对强度标准值宜取0.05分位值,对变形模量标准值宜取0.5分位值。

注:当试验数据不够充分或情况特殊时,材料性能标准值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第4.0.5条岩土性能的标准值宜根据现场取样试验的结果,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注:当有条件时,岩土性能的标准值可按概率分布的某个分位值确定。

第4.0.6条几何参数应为与结构、构件和截面的形状、尺寸和总体布置有关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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