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
人民大2024法理学教程(第四版) 课件法律的体系结构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一)宪法部门 • 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调整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基本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根本法,在 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我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 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 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综合, 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的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 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等。 • 部门法由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层级结构组成。宪法部门的下位法主要有: 关于国家主权及其标志的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选举法和代表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立法法和人大议事程序法;居民、 村民自治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等。 •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部门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是整个部门法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 则,而且涵盖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五)社会法部门 • 我国社会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失业保险条例》等弱势群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增进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的法。 • 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又有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的。社会 法部门无自身特定的责任形式,而是运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制裁、惩罚社会法部 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 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 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 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
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 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 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 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 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 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1946年宪法“法濡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五)1958年宪法 (“第五共和国宪 法”或“戴高乐宪法”) 其宪政精神表现在:
稳定政府地位
加强总统权力
削减议会权力 完善宪法委员会制度
这部宪法后经9次修改,施行至今。
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议会制政体之下的立法至上原则
立法权居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首
1802年宪法
(“共和十年宪法”)
1804年宪法(“帝国宪法”)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三)1814-1870年期间之宪 政立法:
1814年《钦定宪章》 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1830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宪法
1852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1870年宪法
(四)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
1、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
(1790-1799)
2、参政院兼管行政审判阶段
(1799-1872) 3、参政院成为专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 构的阶段 (1872-1889) 4、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
(1899以后)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1、国家(最高)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 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 系统。相对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言,民法 法系更注重实体法的作用。
第2章 法国法
学习目标 了解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发祥地的法律 演进史。通过对法国法沿革、渊源、各种法 律制度、原则及特征的学习,既可从整体上 把握法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亦可从中窥知 民法法系的共同特征。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 基本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 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 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主生了 深远影响,历久不渝。
中国法律架构

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bcdf7754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6c.png)
当前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问题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
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
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
全书设臵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
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
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
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臵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
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
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
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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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
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
从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一) 民法通则
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年月日通过,年月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条)。
(二)民事特别法
、《担保法》(年月日公布,同年月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条)。
、《海商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 财产管理法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
()《土地管理法》(年月日通过,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修订)。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
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分民事法律性质或者行政法律性质,统称行政法规。
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包括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三、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一)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免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
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
此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
(二)除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
这就难免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
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其原因也在此。
(三)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
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四)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
例如,缺乏物权、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缺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关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四、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及物权法的起草
按照中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
现今宪法和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唯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
因此,年月,立法机关委托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年月通过统一合同法年内通过物权法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年月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
讨论了我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我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
鉴于王利明教授对我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意见,因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作出决议: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起草物权法草案。
我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年月,完成《中国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年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草案”)。
五、社科院草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