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立法质量不高的五大表现

立法质量不高的五大表现关于法治中国建设,主流的观点似乎是关键在于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但是,如果立法环节即法治源头得不到有效治理,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缺失,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就可能差之千里。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社会组织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均还未制定,甚至还没有相对成熟的法规。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新法的任务仍然繁重。
二、一些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有法难依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大多是原则规范,只具有政策宣示与导向功能,有些问题干脆授权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立法中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力,等于是自废法律的武功。
另一方面,近30年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是国家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时期,而一些法律的修订却未跟上时代的发展。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颁行逾20年而未修订过。
上述现象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质量问题,而会导致现实中诸多问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
三、法规、规章发达,立法层次低及其带来的系列问题难以治理在我国立法中还有一种常见现象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发达,其数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总数的数倍。
这表明我国现阶段主要还是依靠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而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立法层次低所带来的突出问题,不仅是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明显不足,还包括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痕迹随处可见,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部门通过法规、规章自相授权等,进一步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完整性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
四、一些法律的规制过于宽松,根本不足以矫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它带来的是一些领域虽有法律规范却不能真正矫治违法行为。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
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
”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立法权限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但是边界并不清晰;国务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也没有划清楚,因为中央地方事权有待于进一步划清。
(2)立法效力冲突问题由于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无高低之分,两者制定主体不同,经常会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的高低不清。
这些冲突的存在影响相对人利益,使企业无所适从,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使行政立法缺乏可预期性。
2.立法价值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在行政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妨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有些地方和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立法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4.立法技术问题就立法技术而言,我国立法技术相对落后,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没有在行政立法中得到普遍采用。
就微观的立法技术来看,行政立法在外部结构方面,章节条款层次不分明,在内部结构上,逻辑结构不严密;在语言使用上,常使用口号式或者政治性用语,语意含糊,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
有的把具体工作问题、技术问题和思想教育问题等不属于立法调整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漠视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或者规定的内容过于超前,严重脱离实际,造成可操作性差,实践中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起来社会效益很低。
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化。
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要求是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所谓法律优先,要求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包括既不能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
具体地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政府的规章相抵触。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标题一: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城市问题也愈加突出。
城市管理立法相较而言却跟不上,虽然一些城市法规已经出台,但面对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仍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
本文将对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问题一:城市管理立法缺乏完善的法律条文当前城市管理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实践中的缺陷较多。
城市管理立法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房屋建设、环保、市容市貌、交通等方面,但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条文和标准数量较少,这使一些城市管理立法缺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城市规划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立法工作需要协同进行。
然而,立法工作分散,难以形成协同作战机制,导致城市管理立法无序,缺乏整体性。
问题二:居民居住及环境问题需要解决城市增长速度快,一些新兴城市缺乏规范及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环境污染、公共设施缺乏、业主自治问题等困扰居民。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立法制度不严密,监管缺乏力度,以及居民流动性大,造成城市管理立法的执行执法难度加大,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问题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提高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问题是一项重大任务。
但是,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问题仍然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维护不及时,管理不严格,使用范围不够广泛等。
原因分析: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有限,往往靠社会资金及力量的支持,但在一些地区,有针对性的政策能力不足,城市管理立法的落实不到位,社会资金无法全力投入到这个事业中去。
问题四:城市地产开发及管理中存在盲目追求效益的问题如今,一些地产开发商通过补地、门面、规划等手段谋求短期垄断,重视盈利而不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城市地产管理中存在着盲目的追求效益、统计数据取得与真实情况差异较大等问题。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地方立法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不仅局限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活动。
即认为地方立法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措施等立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起草主体往往由相关利益部门牵头担任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大量出现地方人大或政府将本应属于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职权,委托给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由其来直接担任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或以其为核心组成立法起草主体。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起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实施者,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方立法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割裂了整体利益。
出现了很多起草部门不顾权力的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行政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法确定下来以后,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基层部门的影响很大。
同时部门立法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协调性差,造成法律冲突;部门立法的约束性不够,科学性和规范性差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此问题,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以专家立法的方式取代由主管部门立法,即应当尽量由法学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起草者;以部门代表为辅的方式组成立法起草小组,以更好地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努力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避免负面效应。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

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及未来构想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首先,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政治层面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我国的立法过程和机构设置相对规范,立法程序相对严密。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在立法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力的法治原则,为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这些政治方面的优势使得我国可以相对较为高效地进行立法工作。
然而,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
在大部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
此外,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很多立法的草案和审议过程并不对公众开放,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较低。
这些问题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改进我国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想和探索。
首先,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透明度。
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使得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有机会和平等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和草案,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理解和信任度。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增加专家的独立性,有效避免专家机构在立法中的过度权威化。
其次,加强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效果评估,对于表现不佳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此外,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审议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的程序和态度符合法治原则,防止利益集团的干预。
最后,加强立法中的公正和权力制衡。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干预,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法律效果不佳。
对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存 在 问 题 的 , 考 毛
. 刘 波
舀 找 成 展 格 恨 2 8 6 葵 一
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 较滞后, 立法体制还不够完 善, 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立法主体、 层级过多。根据《 华人民 中 共和国 立法法》 可知, 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国务院、 自 省、 治区、 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 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 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的人民 差距, ”具体表现为:“ 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 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 代 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 银行、 审计署 义市场经济的 要求还不适应, 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 表大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 全面、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难以 主体、 层级如此之多, 常出现立法指导思想、 容相 内 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 甚至在效力上也存在模糊之处, 如部门规 善;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 冲突现象, 人民群众反映比 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 章与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孰高孰低, 未有明 尚 确规定。 制不够健全, 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 2、 立法质量良 芬不齐。 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权 及时、 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 限不清, 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 容相互冲突, 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 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 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 较淡薄, 依法行政的能 中 无所适从; 盛行政与立法混同, 立法程序不够科 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 学, 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 自己起草, 自己执行 , 上损害了人民 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妨碍了经 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 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 法可产生重要影响。 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 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 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必须全面推 3、 立法行为利益化、 部门化、 地区化。“ 行政权力 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部门 部门 化, 权力利益化, 利益法制化” 部门 , 是对目 前 实施纲要》 )所以, 准确认识我国目 前依法行政实践 依法行政中 存在问 题的最好概括, 也揭示了行政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出解决问 中 存在的 一个最严重现象:立法成为政 府部门占 权 有 题的 对策, 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以 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据报道, 从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 2002年 至2003年 上半年, 务院 制 府法制协 国 法 办政 调司重点审查了全部报备件中的253 件地方性法规、 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 规章以 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发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
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
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
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
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
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
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
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
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
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
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
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会提出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充分发挥自身界别优势,联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共同起草完成《志愿服务条例示范文本》。
这也是较为典型的第三方立法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