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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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战后日本的商业政策和商事立法

战后日本的商业政策和商事立法
,

推 动 商业 发 展

保 护 中小 企 业
1
.
,
是 战 后 1 9 4 7一 1 9 6 1 年 这 一 阶 段 商 业政 策 的 核 心

它 的着 眼 点 是 限 制
大 型 商 业 的 膨 胀 和 保 护 中小 商 业 以 推 动 整体 商 业 部 门的 发展 保 护 中小 商业 的 目 的

还 是 作 为 潜 在的 失
正 是 解 决 就 业 问 题 的 最 佳 场所

因此
,
日本 中小 企 业 直 至 现 在
,
业人 口 的
蓄水 池

而 发挥 作 用
,

在 工 资 问 题上 因而 累
, ,
,
中 小 商 业 企 业 的 工 资 一 直低 于 大 企 业
,
,
而 中小 商 业 企 业 的 工 资 水 平
,
资本 不 断 积
, ,
垄 断企 业 不 断 出现
反 映到 流 通 领域
,
消费 物 价 的 继 续 上 升
因 而 引 起 了 国 民 对社 会 生 活 的 不 满
为此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对 中小 商 业 的 保护
进 一 步促
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进 自由 竞 争 此外 悉


了 解消费 者 的 需 要
,
一一 一
,
可 以 通 过 中小 商 业 网 点
,
伸入 到 每 个
便 利 了 对 消 费者 商 品 的 供 应
也 为 生 产者增
如了 产 品 的 销 售 量
( 1 )

日本食品法律

日本食品法律

小结
从日本食品法律体系可看出, 从日本食品法律体系可看出,日本食品相关法律体系早在 上世纪4、 年代就已经开始发展 年代就已经开始发展。 上世纪 、50年代就已经开始发展。并且在近半个世纪的时 间里不断的完善。 间里不断的完善。结合日本本国的国情并且大量的吸收欧 美的先进经验。日本食品相关法律覆盖全面, 美的先进经验。日本食品相关法律覆盖全面,涉及到几乎 全部的与食品相关行为。 全部的与食品相关行为。在法律中明确的体现了保护国民 健康的宗旨, 健康的宗旨,并且明确了各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权 利责任义务。对于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快速的应对, 利责任义务。对于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快速的应对, 并且明确的规定了各方的责任。 并且明确的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各个食品相关标准均在法 律中得到体现,并且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和计量相关制度, 律中得到体现,并且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和计量相关制度, 食品相关标准严格程度很多超过了国际标准。 食品相关标准严格程度很多超过了国际标准。
•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于2003年5月获得国会通过,从2003 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基本法共分三章三十八条。《食品安 全基本法》的设立目的是确保国民健康,确保食品安全。为 实现“两个确保”,法律中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行政责任, 明确导入食品的风险评价体制。《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 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 特点 第一,树立确保国民健康是最重要的基本理念。 第二,将实施食品健康影响评价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实施政 策的基本方针。 第三,明确地方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责任。 第四,在内阁府设置有学识经验者组成的合议制机构—食品 食品 安全委员会。 安全委员会。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
• 《食品卫生法》是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是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 该法制定于 该法制定于1947年,后根据需要经过几次修订。该法由 制定于 年 后根据需要经过几次修订。该法由36 组成, 条条文组成 条条文组成,其宗旨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 改善和促进公众健康,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 险,改善和促进公众健康,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 • 该法涉及的对象包括食物和饮料,还包括天然调味剂在内的 该法涉及的对象包括食物和饮料, 涉及的对象包括食物和饮料 添加剂和用于处理、制造、加工或输送食物的设备和容器 添加剂和用于处理、制造、 包装)以及与食物有关的企业活动。 (包装)以及与食物有关的企业活动。 • 该法严禁生产、进口或销售不卫生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等要求 该法严禁生产、 严禁生产 的食品,包括腐烂的,含有毒及有害物质的, 的食品,包括腐烂的,含有毒及有害物质的,被病原微生物 污染的或含有外来物质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污染的或含有外来物质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在向食品卫生 调查委员会咨询后, 调查委员会咨询后,厚生劳动省可能会禁止销售的新种类食 品;患病的或死家畜的肉、设备或包装容器中含有毒或有害 患病的或死家畜的肉、 物质的食品。 物质的食品。 • 该法授予厚生劳动省对上述事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授权各 该法授予厚生劳动省对上述事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厚生劳动省对上述事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 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包 括为企业制定必要的标准、发放或吊销执照、 括为企业制定必要的标准、发放或吊销执照、给予指导以及 中断或终止营业活动等。 中断或终止营业活动等。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4.1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4.1.1 标准概况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 automobile standards 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2004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4.1.2 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

图4-1 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

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所有人(客户)有遵守义务。

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

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

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宪法。

通过公报公布。

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

通过公报公布。

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通达:作为对省令的补充,对技术要件加以解释及规定具体的试验方法。

由行政官厅的局长/部长/课长对相关机关下达的通知,指示。

不发行公报。

和汽车相关的法令等(法律和命令)的种类参见表4-1。

表4-1 日本汽车相关法令等的种类「道路运送车辆法」中,规定了以确保和汽车有关的安全性、公害防止为目的,要符合“「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

)保安基准中,有以定性的表述内容进行的规定,为了补充此基准「基于保安基准规定的技术基准的其他的保安基准的细节」、各种「试验法」等由国土交通省以「告示」「通达」的形式发布的。

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

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

讲义资料三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日本四天王寺国际佛教大学 须原祥二副教授(方琳琳 整理)前言“律令制”是日本史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是古代东亚世界的构成要素。

律,相当于刑法,大抵模仿唐律,但是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备受重视。

格,是律令条文应时势而作出的改变,是暂定的;式,则是细则。

七世纪初的诸项改革(推古朝改革—大化革新),为律令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701年《大宝律令》的制定,是大化革新以来各朝法制建设的必然总结,也是吸收和消化唐制的结果,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封建制度的确立。

日本学者想考察中国是何时确立律令制度的,却发现中国史学界不太提“律令制”这个概念。

在中国,律令是礼、习惯法等诸法,与法家、儒家的法思想合并成的,属于中国法的一部分(石上1992)1。

中国是以“律”为中心的,令和格式都是从“律”为中心的,令和格式都是从“律”派生出来的副法(池田1967)2。

律令在中国(秦汉—明清),其作用是贯穿时代的(宫崎1977)3。

律令法在特定的时代(魏晋南北朝—隋唐),作为国家法具有优越性(中田薰19514、仁井田51962、池田1967)。

目前在日本古代史研究中的律令制研究,是关注日、唐律令的差异,藉此发现日本律令的独特性,并以此探讨日本古代天皇制的固有形态。

日本律令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和中国律令相比较的研究方法。

日本学者们从有限的残存史料中复原中日律令,再参照中日的社会构造,历史条件,对其内容进行探讨,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大约五十多年。

这次演讲的内容,1 石上英一:《律令国家論》(1993年)、《比較律令制論》(1992),两篇论文都收入其《律令国家と社会構造》造》(名著刊行会,1996年)一书。

2 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人機構》(《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劲草书房、1967)、《律令官制の成立》(《岩波講座世界歴史5》、岩波书店、1970年)、《中国古代籍帳研究》(东大出版会、1979年)、《唐令と日本令(一)~(三)》(《创価大学人文論集》七·十一·十二,1995、1999、2000年)、《律令制》(谷川道雄等编《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书院、1997年)。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具体来说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叫君主立宪制)。

日本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内阁和法院行使相应的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政党制度日本有多党制。

虽然有很多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但自民党从1955年开始已经垄断了几十年的权力,其他政党也在途中掌权了一段时间。

许多预定管理的政策议程文件来不及公布,或者它们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被自民党搁置。

自民党内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停止。

在斗争中,主流和反主流不断重组,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

(几大党: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共产党、社民党等。

),现在的安倍政权是两党(自由党和公明党)的联盟。

因为形势、政策、舆论、投票、理念,不得不临时联手,这是有策略无策略。

每个人都想占主导地位,但是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这样的眼神,挺符合与人分享功绩的任用机制。

宪法制定是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权力的体现,按常理,中国的由中国人来定,美国的由美国人说了算,俄罗斯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通过。

可恰恰邻国日本的宪法是由美国人代劳编写和定稿的,why?大家都懂,不再讨论了。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从以上不难看出,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全领域的实权操控日本这个国家。

作为美国的仆人也好,附属国也好,远东地区的桥头堡或第一岛链守护者也罢,对日本的定位就是要钱给钱(现金提款机),要人给人(富商精英),要地给地(驻日美军)。

对内对外政策我来定,安全争端危机我来搞。

(美帝并不是慈善家,比如:钓鱼岛争端,朝鲜的日本人质和导弹问题,日韩领土争端等等,重大问题上也玩两手策略,模糊自己对日本的防务承诺,两头获利等常套手段。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

议会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议政表态,实际的问题,要政府解决,政府的权力又集中在内阁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权力,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得稳定多数及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相当微妙和复杂。如果首相是党内最大派系的领袖,便可以像英国首相一样大权独揽,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纵大权。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议”“行”的一致还取决于执政党在议会有无优势,有多大优势,能否保持这种优势。自民党在1993年以后都是和别的小党组成联合政府,如果照顾不到小党的利益,就会产生政府下台的危机,所以自民党不容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4、自民党决策体制的变化
小泉提出政府政策的决策过程脱离政调会完全由内阁控制,加强内阁主导可以使自民党迅速调整政策,适应政治形势的变化。但此举遭到自民党议员的反对,能否成功还要看以后的发展变化。今后自民党政府还会继续抵制族议员对政府政策的干预,但目前来看,族议员还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
5、构造改革对今后的影响
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其特点为议会中心、内阁集权、“议”“行”相容、议会内阁互相制约。
根据日本内阁制原则,哪个政党执政,取决于其在议会拥有多数议席或能结盟凑足多数。所以政党活动首先而且主要围绕争夺国会议席进行。只有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政党才能组阁,否则就沦为在野党。政党发挥的影响力也取决于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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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法体制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建立的日本立法体制,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

《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需由国家以立法管制、调控的事项,均可制定法律。

宪法上所谓“惟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指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二是指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

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地方较大的自治权,自治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条例制定权。

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上,日本宪法虽然全面接受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日本是一个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实行的是内阁制,因此,日本的立法体制不需要建构成美国式的联邦与州分享立法权的体制,也没有必要详细列举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各项事项。

同时,既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当然需要在理论和体制上解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于立法事项的相互关系问题,即行政机关如何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实现授权立法。

日本的国会及其立法权限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01],上院为参议院,由252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

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讨论和通过法案;修改宪法。

下院为众议院,由5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

国会常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天。

众议院除享有与参议院相同的立法职权外,还拥有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

日本众议院的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

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宣布举行大选。

与二战以前以全体会议为主的议会开会方式相比,战后日本国会采用了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委员会制度。

“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在国会法中最具深远意义,……它使日本的众议院区别于英国下院,而使日本的国会更接近于美国的国会’”。

[02]日本国会两院都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其中众议院20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公共团体、自治省等提出的议案;3、法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务省、法院提出的有关司法行政的议案;4、外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外务省方面的议案;5、大藏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藏省除预算和决算之外的有关议案;6、文教委员会,负责审议文部省、教育委员会、日本学术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7、社会劳动委员会,负责审议厚生省、劳动省提出的有关议案;8、农林水产委员会,负责审议农林水产省提出的有关议案;9、商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通商产业省、经济企划厅、土地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议案;10、运输委员会,负责审议运输省提出的有关议案; 11、递信委员会,负责审议邮下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2、劳动委员会,13、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建设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4、安全保障委员会,15、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厅提出议案;16、环境委员会,负责审议环境厅提出的议案;17、预算委员会,18、决算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内阁的预算和决算;19、议院运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议院的议事程序及有关国会法和议院规则等事项;20、惩罚委员会,负责处理议员资格纠纷和对议员的纪律处分。

众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20~50人。

参议院有17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总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会,地方行政和警察委员会,外交、防卫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文教、科学委员会,国民福祉委员会,劳动、社会政策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经济、产业委员会,交通、情报通信委员会,国土、环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结算委员会,行政监督委员会,议院运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

参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10~45人。

参众两院的常设委员会由部分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议员组成,权力较大,构成国会的中心。

[03]日本《国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议案再提议或提出后,议长将其委托给适当的委员会,经其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

而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委员会上被决定为废案的议案,原则上不交付全体会议,这实质上确立了由委员会决定废除议案的制度。

因此可以说,国会委员会不仅是交付全体会议之前的预备性审查机关,而且是具有废除议案的实际决定权的重要机关。

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

此项规定表明,立法权由国会独享,原则上不允许国会立法以外的立法。

内阁虽然可以发布行政命令,但其内容必须是具有执行法律的性质,或者是具有根据法律授权的性质。

但是,由于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府在国会立法、特别是立法提案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据统计,从1947年至1956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2540件,成立 2198件,成立率为%;众议院提出法案770件,成立426件,成立率为%;参议院提出法案228件,成立104件,成立率为 %.从1957年至1966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1809件,成立1487件,成立率为%;众议院提出法案625件,成立 112件,成立率为%;参议院提出法案217件,成立16件,成立率为%.从1966年至1978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1418 件,成立1157件,成立率为%;众议院提出法案538件,成立162件,成立率为%;参议院提出法案263件,成立16件,成立率为%.[04]另据统计,从第108届国会(1986年12月召集)至第140届国会(1997年1月召集)期间,众议院共提出法案340件,其中138件成立,成立率为%;参议院共提出法案105件,其中17件成立,成立率为%;内阁共提出法案1096件,其中1054件成立,成立率为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1、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直接掌握社会经济情势变化各方面的信息,并针对这些情况迅速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对策;2、议会内阁制下执政党和政府是统一的,这就意味着政府提出的法案容易获得国会赞成,而且执政党议员可以通过政府提出法案,无需以议员个人名义提出。

[05]按照日本宪法学家宫泽俊义教授在《日本国宪法精解》一书中的解释,日本宪法的上述规定是有某些例外的。

这些例外包括:1、根据日本宪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国会两院可以制定关于各自会议和其他手续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则;2、根据宪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就关于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有关处理司法事务的事项制定规则;3、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

从性质上看,制定条例也是一种立法。

国会立法的任务在于执行宪法的规定,建立民主的政治组织并保证其实际运作,在于确保国民的基本人权。

[06]因此,为了实施宪法而必须由法律调整的事项是极为宽泛的,除宪法允许的情况外,其他各种事项都可由国会立法予以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会的立法权限几乎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

修改宪法的提案权专属国会。

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国会提议。

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后,交由国民投票,以国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决定承认此项修改。

行政机关在国会立法中的作用依据宪法,日本内阁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受国会授权的事项,有权制定政令。

制定政令只限于两种情况:1、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发布行政命令;2、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可以发布授权政令。

[07]日本行政机关除了可以为了实施法律制定政令外,其内阁对于国会立法还享有议案提案权。

日本内阁法第5条则具体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内阁提出的法律案、预算及其他议案。

事实上,日本国会审议和通过的法律绝大部分是由内阁提出的。

从战后第14届到第49届国会(1951-1965年)通过的 2646件法案中,2231件是由内阁提出的,占84%,只有415件是由议员提出的,占16%.[08]日本内阁提出法案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业务中出现的问题;2、国会中的质询;3、新闻媒介的批评;4、审议会的建议;5、利益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的要求;6、其他官厅的建议;7、内阁、执政党提出的问题。

[09]政府官厅起草的法案要经过内阁法制局的法律审查,还要经过执政党的审查。

内阁法案在提交国会前要经由内阁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内阁会议通常于每周的星期二和星期五召开。

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内阁全体成员参加。

内阁讨论决定后,即可将法案正式提交国会。

据统计,日本内阁从1947年到1988年共提出 6738项法案,1950年代前半期,内阁每年平均提出200项法案,1950年代后半期至1960年代末,每年平均约为180项法案,1970年代至 1980年代中,每年平均约为100项法案。

另外,可以通过以下“日本内阁提出法案数与法案总数的比较表(1956-1985)”,具体看出日本政府(内阁)在国会立法中角色和作用的重要性。

日本内阁提出法案数与法案总数的比较表(1956-1985)国会闭会日法案总数(A)内阁提出法案数(B)B/A1966/12/201641501967/12/231471401968/12/211111021969/12/02 97921970/12/18 1461261971/12/27 1471161972/11/13 1311141973/09/27 1181031974/12/25 1241081975/12/25 98781976/12/28 85731977/12/10 91761978/12/12 113961979/12/11 72631980/11/29 1151001981/11/28 95771982/12/25 103831983/11/28 81701984/08/08 78701985/12/21 119101日本内阁参与国会立法的结果是强化了行政的权力,使“行政立法”得以膨胀,而国会的立法职权则被相应地缩小了。

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在日本,宪法允许国会对内阁进行授权立法,其范围和内容包括:内阁有权制定政令;政令原则上是为了实施法律规定,只能以必要的细则规定为其内容;允许法律对政令授权;在有法律授权时,政令也可以制定罚则[11].日本授权立法成立的要件是:1、授权立法应由有正当权限的行政机关制定,这类授权立法权,是由宪法或法律规定专门授予行政机关的,不得再予授权委任。

2、授权立法的内容不得超越授权法规定的范围,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改变或废止法律;授权立法的内容应有可能实现且应具体明确。

3、授权立法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4、授权立法应在官方报刊上进行公布。

地方公共团体的制定条例权为保证国民充分享有民主、参与政治,日本宪法第92条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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