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摘要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以其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许多立法空白,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然而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并解决。
关键词立法行政立法立法质量问题与对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的一贯法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纵观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立法法》第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具体到实践中,有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往往由国务院提出,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案常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并发布。
(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关于部门规章,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备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_特点及完善_杜娟娟

2013 ・ 5 (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 帜, 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 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特别是制定与群众相关 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因此, 让公民参与立法是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需求。 另外,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也有 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对现实的社会关系 进行调整, 通过公民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可以收集到更多的立法 信息, 了解公民的利益是什么, 公民的立场是什么, 从而做出符合 人民利益、 反映人民意志的规定。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整个立 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下, 能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立法化。而且, 公民参与立法能使相关的利益在立法中协调, 通过的法律才能得 到公民的理解, 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遵守。 近年来, 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采取委托起草法规草案、 法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为 公民参与立法开辟了多种途径。这些开门立法的做法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了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但是, 实际效果并 不是十分理想。 由于缺乏相关具体的制度规定, 公众参与立法的 大门到底是开还是不开完全取决于决策者, 而 “听” 了意见后, 取 与不取, 也是由决策者断之。 所以说, 从总以上看, 我国人民参与 立法的的渠道还不够宽, 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广泛, 参与的机制还 不够完善, 参与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与法治国家建设 的目标还不适应。为此, 需进一步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加 快公民参与立法的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规定。将公众参 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 不断扩大公民参与 立法的范围和途径,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机制。特别是立法信息的 公机制, 立法过程中, 立法的透明度对于拓展人民有效参与立法 的途径非常重要。立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对于提高公民参与效 果和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 因此, 需定期向 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在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 料。 三是要建立参与立法的诉求收集、 评估、 处理, 反馈机制。 良 好的沟通是建立在互动的基础上, 因此, 对于征集到得公众意见 和建议应有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 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 建议作出必要的反馈, 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三) 加强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与时 俱进, 更加切合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其内部并不是完美无 缺, 僵化不变的。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合理的、 有效的, 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会出现问题, 可能不那么有效、 不 那么合理, 我们就要对这个法律进行修改。 由于立法时间的先后 不同, 部门利益的影响以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的立法冲突 和越权立法仍存在。 因此,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 必须加大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更加和谐统一。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第十六章立法第一节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1)立法的概念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概念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⑤特别行政区立法⑥民族自治区立法第二节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
论述立法的特点

论述立法的特点
1、特定主体性:立法活动必须由特定的主体进行,这些主体通常
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享有立法权的机构。
这些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以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国家的需要和社会的利益。
2、依据职权:立法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职权进行。
不同的立法机
关或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权范围,这些职权通常是由国家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所决定的。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职权范围,以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依据程序:立法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
这些程序包括
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等阶段,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具有的特殊程序。
立法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可以保证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确保立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科学性:立法活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即立法技术。
这种技
术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操作技巧和方法,包括如何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以及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
立法技术的运用可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政治性:立法活动通常具有政治性,因为立法机关或机构所制
定的法律规范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权力分配和利益调整等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政治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求。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中央、地方都表现为不同层次。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分为: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
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实践检验等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后,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论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型 上 概 括 我 国立 法体 制 的特 点
纵向立法权限划分上 , 实行集权—— 分权模式 , 中央立法优越和赋予地方一定 的立法空 间: 在立法权 限 的运行 上 , 奉 守效 力位 阶原 则 , 并有一系列制度保 障。
[ 关键词 ] 立法 ; 制 ; 体 立法体制 ; 立法权 限
[ 中图分类号 】 D 0 F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8 2 (0 9 0 0 3 0 0 8— 29 2 0 )4— 0 5— 3
内容不全面或条理不清楚 。笔者认 为 , 究我 国立 法体制 的 研 特点 , 首先有 必要 对“ 法体 制 ” 至“ 立 乃 体制 ” 的概 念进 行科 学界定 , 即准确把握它们 的含义。若对“ 法体制” 立 这一概念 都 未搞 清、 弄懂 , 谈何 讨论我 国现行 立法体 制的特点 ?当然 , 这并 不是说研究任何 立法 体制 问题 , 要从 概念 出发 , 都 而是 说 要使 对立 法体制的研究获得理想 的结果 , 不能没有 一个大 体确定 的范 围或相对确定的 出发点 …“ 。笔者认为 , 立 以“ 法 体制” 乃至 “ 体制 ” 作为我们 研究 这个 问题的 出发点 , 才能 更科学 系统 深入 地把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的特点 。
法权 由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政 权 机 关 共 同 行 使 的 立 法 体制 ‘ 嘲 。 2 没有 大体 确定的研 究范围和 出发 点, . 逻辑思路不 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