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立法体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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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

主要有: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

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

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

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

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

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

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

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

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中国资深教育家,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一、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当代中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频繁的时代。

新闻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可能性,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因此,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代中国必不可少的任务。

二、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1. 立法体制的改革立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执行依据。

在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改革是推进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形成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立法的程序和效果应当更加科学有效,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是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满意度。

要推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护。

此外,应当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判断能力。

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迅速崛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也需要相应加强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挑战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1. 多元利益的平衡法律制度改革容易受到多元利益的影响和干扰。

各个群体和利益集团在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的意见和诉求。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制度改革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是一个重要课题。

2. 制度执行的问题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力度不够,也难以实现法律的保障作用。

当前,中国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法律意识的淡漠等。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摘要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以其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许多立法空白,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然而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并解决。

关键词立法行政立法立法质量问题与对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的一贯法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纵观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立法法》第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具体到实践中,有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往往由国务院提出,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案常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并发布。

(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关于部门规章,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备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第一章:前言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改革建议展开论述。

第二章: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本章将从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实施机构、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描述。

2.1 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我国还将相关法律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内,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2 实施机构我国法律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公检法、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等,这些机构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实施机构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有效的协调和配合,给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困难。

2.3 立法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有一定的时效性但不太完善。

与此同时,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也较为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4 司法审判我国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实施,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依然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范,这就导致高门槛对于刚刚从法院学院毕业的法官来说入职过于困难。

第三章: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建议3.1 按照不同职能优化实施机构在实施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时,建议设立中央统一法律执行机构来避免机构职能重叠的情况发生。

此外,建议设置大型法律协商和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决策咨询的重要组织之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真正一致和统一。

3.2 加强立法能力我国立法体制和工作模式的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能力、流程和程序规范,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保障公民权益。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希望大家喜欢!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 执法特征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

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中国的立法独立原则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

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与前景作为一项国家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机制,立法体制的状况始终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

随着中国不断壮大,立法体制也逐步成熟起来。

然而,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依然有待改善。

那么,为什么现状需要改变?如何改善立法体制的状况?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当前立法体制的现状及其前景。

一、当前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比以前变得更加完善。

然而,在与世界上其他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较,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

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些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之间存在重复、冲突及漏洞,纷繁复杂的法规给社会运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其次,缺乏良好的法律、法规规范极易导致突然状况的发生,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就暴露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的不足。

2. 立法程序的缺乏透明度在中国,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案件通常是秘密讨论,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对立法的意愿和目的难以了解,更难以监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更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3. 立法效力的不足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后,他们往往司法执行并不完善。

一些法律、法规的言行不一,以及执行的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甚至松散了社会的法制信仰。

二、改善立法体制的措施1. 完善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应加强规定各股门类和方向的分类立法法规,建立完全的、全面具微的、关联的法律体系,并增强法律的内在统一与协调性,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实行得以统一有效落地。

2. 提高立法程序的透明度中国政府应制定规范立法程序的文件和规则,明确立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和涉及的人员,公开立法程序的信息和立法内容,并提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并形成民主、透明、科学、决策的制定程序,反馈广泛,透明公开,高效利落,应有利于促进政权的合法性和认可,以提高表现出的效力。

3. 提高法律的效力中国政府应该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并通过提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来提高执行的效力。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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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法体制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立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口号。

但是,现行的立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改革前“以党代法”、“以政领法”的制度架构仍然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事实上,仅从目前立法体制的存在问题即可看出,在这样的立法体制下是很难走向“以法治国”的。

立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但许多问题的真正解决仍有待于立法体制改革;而立法体制的改革则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来看,光是一味增加法律法规的数量,而不改革相关体制,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不容易实现。

一、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统一、分层级的类型,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都不同。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至省级人大;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1982年宪法》,对立法结构作了彻底改动;198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立法权延伸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上述规定产生了现行的立法权限划分结构。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

下面具体来看这“三个层次”。

在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在地方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可制定政府规章。

此外,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也获得授权得以立法。

当然,在这个立法体制之上,中共的各级党委不仅通过党的方针和命令来规范政府的运作(包括立法机关的运作)[1],而且也事实上拥有立法权,但本文不准备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此外,为了研究的方便,未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体制列入讨论的范围。

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有关民事主体资格的制度;有关物权方面的制度;有关债权方面的制度;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则上都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规定的上述专属立法权在理论上又称为“法律保留”,这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对这些法律保留的事项又进一步分为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和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前者主要是指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基本制度和法制统一的事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等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对于其他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这些事项即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2]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没有采用直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而主要通过规定国家的专属立法权限并对地方立法加以限制的办法,界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地方立法机关只要不涉足国家专属立法权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得根据中央赋予地方的政治、经济的权力,根据宪法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地方立法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本行政区域内政治方面的重大事项,如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济特区、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的建设和发展等;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实际上拥有规章制定权,但法律未正式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一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总之,中国立法结构的特征之一是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

立法结构既表现于不同水平的立法主体中,也表现于不同的法律类型中。

国家的立法权力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多个部门,这种情况导致立法主体的多样化和法律、法规类型的多样化[3]。

二、“法出多门”:立法权的分散及混乱立法权限是指一个国家中现行的由立法加以调整和控制的事项的权力范围。

立法权限的划分关涉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经济等其他领域也具有重大影响。

若立法权限划分不当,会造成以下4种不利后果。

其一,可能出现重复立法,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或矛盾。

其二,可能出现权力运作的不平衡或过度倾斜,导致某些国家机关有职无权、形同虚设,而另一些国家机关因权力过于集中、失去制约而出现专横。

其三,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对国家的安定及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

其四,可能因立法权限划分的混乱而造成政治体制结构的实质上或形式上的不合理,以致于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根据现行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主体有300多个,其中还不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授权立法主体。

庞大的立法主体导致法律和规章政出多门(党、地方政府、地区政府、省政府和中央政府)[4],人们无所适从。

这种情形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同时也是最不科学的。

[5]同时,过多的立法主体必然伴随着立法权限分配含糊不清,立法水平高低不等,立法规划不科学,有立法权的机构背后的利益偏向明显,立法无序膨胀和权威下降同时存在,立法成本高昂等问题。

现实中,各地在立法项目上往往盲目比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重复选题立项,用地方性法规取代中央立法。

甚至是中央立法刚出台,地方随后就出台了实施中央立法的一些具体细则,而且这些实施细则常常不适当地把执行政策中那种转发文件的做法带到地方立法工作中;在具体条款内容上,大量照抄照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重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从而导致“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甚至“六世同堂”现象,不仅降低了上位法的权威,而且加大了立法体制成本,也相应地增加了立法程序成本、监督成本以及实施成本的投入。

[6]显然,多重立法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由于立法主体众多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从中央到地方,立法频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急剧增加。

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分别是60件、63件和87件。

从1979年初到2004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7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7]。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令人难以置信地在一天之内通过了7部法律,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上(可能也是世界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纪录。

1993年到1995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

国务院则更胜一筹,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部行政法规。

仅2003年国务院就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的速度和数量也毫不逊色。

1993年以前,每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约150件左右;1993年上升到350件左右;1994年仅前7个月就达到了近400件。

截止1997年9月,仅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就制定和批准了5,300多个地方性法规,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123个自治条例、113个单行条例和59件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此外还有更大量的,难以计数的地方政府规章。

到2003年,地方权力机关制定了6,000多部地方性法规(也有人说,从改革开放到2002年末的20多年中,制定和修改了400多部法律、1,000多部行政法规、10,000多部地方规则和条例,以及30,000多部行政程序[8])。

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制定了180多件地方性法规、15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9]。

2004年全国通过的地方法规多达1,000多件。

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法治的健全和强化。

与立法速度相比,法治的效果则大为逊色:有法不依、释法随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严重。

据有关部门统计,许多地区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只有10%甚至3%以下。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达,“如果一种国家意志的表达得不到执行,它就是一纸空文。

”[10]在西方国家,出台一项法规要过重重“关卡”,但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就非常严格;而在发展中国家则往往遇到同样的困扰,出台法规政策并不难,难题在于执法中的严重走形变样。

瑞典经济学家、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冈纳·缪达尔把不发达国家这种情形称为“软政权”。

[11]在中国,这种情形的症结主要在于立法权限配置的混乱。

立法权限不清晰和相互冲突,加上立法机构背后的利益驱动,必然将国家机构之间原已存在的紧张关系、地区部门利益保护、职能交叉紊乱之弊直接导入立法过程。

三、立法权限划分不明晰导致的冲突洛克提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行为的规则”,而“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立法权也是其他一切权力的渊源,“社会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1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对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之划分不够清晰,即使是经过了《立法法》颁布实施和加入WTO后的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立法冲突”、“文件打架”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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