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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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2024年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范文

《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篇一一、引言经济法作为现代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法理论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反思当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其完善的途径,以期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经济法理论现状的反思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宽泛、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执法机构职能分散、不协调,影响法律实施的效率;司法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经济法涉及面广,与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密切相关。

然而,目前经济法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框架,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

这导致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3. 未能适应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

然而,现行经济法理论在应对这些新兴经济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三、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优化执法机构设置,实现执法职能的集中和统一,提高执法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公正性建设,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应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衔接,构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明确各法律部门的职能定位、加强法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研究,制定适应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法规。

3.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针对新兴经济形态的监管空白和法律冲突问题,应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内与国外,经济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和国外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解读。

国内中国的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得到了加快和加强。

中国的经济法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的经济法立法趋于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了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力度,规范了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中国的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开始走向一体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的经济法也在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规范活动。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合作和协调,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

国外与中国类似,国外的经济法也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国外的经济法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因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较为成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正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而欧洲的经济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整,包括《欧洲共同体法》等。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是指调整、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经济法的体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不同领域之间、不同法律之间还存在许多交叉和冲突。

财税法和金融法之间的协调、海关法和进出口税收法之间的整合等问题,使得整个经济法律体系显得有些零散和松散。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衔接不畅、互相牵制的情况,影响了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经济法体系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经济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也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目前的经济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过去的制度框架下,缺乏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在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法律对其监管和规范依然不够完善,无法很好地适应其发展需要,造成了监管滞后、规则不明确等问题。

经济法体系缺乏统一和权威性。

由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共同组成,法律制定、实施和审判之间存在分权和分散的现象。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不同的部门在经济法律实施中出现意见不一,甚至相互牵制的现象。

对于经济主体来说,面对这样的多头管理机构,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听谁的,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质疑,也影响了其实施效果。

经济法体系缺乏综合和前瞻性。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经济法体系需要具备综合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在一些关键领域还显得比较薄弱,比如在金融风险防范、产业发展引导、国际贸易促进等方面,缺乏系统的、前瞻的法律制度保障。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在一些关键节点上出现监管空白、制度缺失等问题,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加强经济法体系的整合和协调。

经济司法的作用

经济司法的作用

经济司法的作用经济司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司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司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及现状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经济司法的基本概念经济司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其主要包括经济法院、经济调解、经济仲裁等方式,这些都是经济司法的重要形式。

而经济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当事人针对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争议,从而维护社会公正与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经济司法的作用1. 维护市场公正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竞争是常态,但过度竞争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经济司法能够对不法经营者进行制裁,打击不正之风,减少不良商业竞争的行为,从而维护市场公正,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或个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纠纷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经济司法可以提供各种方式的解决方案,例如经济调解、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等。

通过这些方式,经济司法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活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3.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司法能够依靠法律手段有效的解决企业间的纠纷,减少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和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经济司法的现状目前,中国的经济司法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经济调解、经济仲裁等方式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在国家层面,经济法院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并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经济法院体系,为经济司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经济活动中出现诈骗、假冒伪劣等情况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会采取不正规的经营手段。

对于这些问题,经济司法仍然需要加强力度和能力,从而更好的保障市场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总之,作为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经济司法对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第一章:前言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改革建议展开论述。

第二章: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本章将从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实施机构、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描述。

2.1 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我国还将相关法律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内,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2 实施机构我国法律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公检法、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等,这些机构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实施机构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有效的协调和配合,给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困难。

2.3 立法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有一定的时效性但不太完善。

与此同时,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也较为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4 司法审判我国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实施,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依然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范,这就导致高门槛对于刚刚从法院学院毕业的法官来说入职过于困难。

第三章: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建议3.1 按照不同职能优化实施机构在实施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时,建议设立中央统一法律执行机构来避免机构职能重叠的情况发生。

此外,建议设置大型法律协商和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决策咨询的重要组织之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真正一致和统一。

3.2 加强立法能力我国立法体制和工作模式的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能力、流程和程序规范,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保障公民权益。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现状与趋势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现状与趋势

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促进投资自由化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通过放宽对外资的限制、提高投资 保护水平等方式,促进投资自由化,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 。
规范投资行为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为国际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和行为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投资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加强投资监管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也要求各国加强对投资的监管和管 理,防止外资对本国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国际投资的 健康有序发展。
规则制定中大国博弈加剧
在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大国之间的博弈日益加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愈发突出。
发展中国家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面临诸多挑战,如规则制定的不公平、 执行过程中的不透明等,也迎来了一些机遇,如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争取更多权益、利用国际规则促进本 国经济发展等。
当前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如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性不足、决
策机制不透明等,制约了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有效实施。
PART 04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 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 济法逐渐呈现出跨国化、一体化 和多元化的趋势,各国之间的经
济联系和合作日益紧密。
区域化趋势
区域贸易协定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各国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电子商务规则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则逐渐涉及到电子 商务领域,包括跨境数据流动、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等方 面的规则。
未来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的发展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 对全球性挑战,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与完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与完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体系调整与完善数字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的代表,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在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中,法律法规体系的调整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建议。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要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

数字经济涉及到众多新兴领域,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等,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完全适应这些新兴领域的发展。

因此,应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法律,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要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

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极快,而传统的监管机制往往滞后于技术和市场的发展。

因此,需要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确保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机构应与技术发展同步,提前预测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加强与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此外,要完善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当前,数字经济领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如网络盗版、侵犯隐私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保护力度,并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此外,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在增加。

因此,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和使用范围,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推动国际合作,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律法规体系。

数字经济是全球性的经济现象,需要各国通过合作来应对共同的挑战。

应推动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合作,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则,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形成全球化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全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 合理 化 、 际化” 实 道 式的不 公平现 象, 个人 主义 、 端主义 、 金主 义等现 象导致 的利 相 应的监 督 汁划 , 极 拜 路, 以保 证法律 发挥作 用积 极提 高经济 运 行效率 。 立法 机关 在制 益划 分严重 失衡 , 这对 于我 国市场 经济 的可持 续发展 很 不利 。 应 在 3 资金失 调 。建 筑 、 . 贸易 等是 当前经 济事业 的重 点项 目, 在 定 新 的法律 政策 时 , 该做好 企业 调查情 况 , 弄清 实际情 况下 实际 运行 过程 中, 各项事 业的 资金调 控并 没有 完全结 合 , 综合 经 编 制法 律条 例 。 2 运 用 网络技 术 。计算机 网络 技术 的革新 使其 运用 功能得 . 营模 式还 没有达 到理 想状 况。 市场经 济 出现异 常变 动, 会导 若 则 到 了显 著 的扩 大 ,其 运用 领域 也逐 渐深 入 到 了我 国 的立 法工 作 致经 济一 时无法 正常 协调运 行 。 4观 念落后 。 . 随着社会 经济 的不 断进步 与 发展 , 多企 业都 中 。在 经 济立 法过 程中 合理运 用信 息技 术 能够 积极法 律编 制 的 很 避 确保 法律 体 系的 根 据 自己的 实际情 况制 定 了相应 的经济 发展 策略 。但 仍然 存在 工 作 效率 , 免 了人为 因素造 成立 法工 作失误 ,
二、 经济法 促进 经济 效益增 收
场经 济的运 营情况来 及时 更新经 济立法 策略 , 对于 内部 资金 的收
了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经济法律长期以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不断完善当前的法律体 系有 助于 经济事 业的健 康发展 。本 丈重 点分析 了经 济法律 体 系完善 的相 关 问题 , 旨在保证 市 场经 济和谐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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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论文摘要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

“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

“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

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

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

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

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

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

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

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

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

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

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

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

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

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个: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

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

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

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

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

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

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

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

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

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

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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