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1596457779
试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成因

试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成因所谓经济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体系的具体概念在法学界没有比较统一的说法,可以说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究竟什么是经济法体系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国经济法学界有着多种不同的声音。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各经济法实体法律法规的简单堆砌,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规范的部门划分及其结构问题。
漆多俊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基本部门法, 它所包含的所有各个部分、方面、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以及这各种法律规范在整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体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市场经济有四大需求——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平的市场行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完善的社会保险。
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行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关系。
以市场经济本身的四大需求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划分依据,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指财经类经济法)主要划分成以下四大类: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
一、市场主体法。
对市场主体关系的调整,考虑如何保证市场主体能活跃,要求能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由此产生了市场主体法。
以我国市场主体法来说,包括西方共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我国特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
二、市场行为法。
对市场行为关系的调整,即考虑如何保证市场行为的公平、公正与权威。
由此,产生了我国的市场行为法。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合同/物权/证券/票据法,反不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宏观调控法。
科学的调控宏观关系,即要考虑保证经济发展不受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的影响而失灵。
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及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金融法、财税法、价格法。
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体系一、经济法相关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于其他法律,经济法有两个特点:第一,经济法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历史较短,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暴露的市场失灵问题是西方国家介入市场的原因,而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但我们必须把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区分开来。
经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一般分为总分两部分:第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经济法分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体系目前各经济法教材在经济法体系的编排上有很大不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相差很多,从而影响了对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认识, 造成对经济法体系认识模糊不清。
国内法律专家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现实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系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 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 两种观点对现行的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没有争议, 而对将要制定的法规属不属于经济法体系内容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也就是说,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

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规和法律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规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制定的体现经济规律和保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类法规的总和。
本文将从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的关系、经济法规的功能以及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的关系经济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涉及到法律关系,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
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托于一个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经济法规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经济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据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同时也会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只有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经济法规的功能1. 经济规范功能:经济法规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经济引导功能:经济法规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引导,调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例如,制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经济保障功能:经济法规通过确立经济主体的权益和责任,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例如,制定合同法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完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市场不确定性,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能够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1)

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1)内容提要: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
“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
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正文: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
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各种产业不断涌现,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
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与支撑,否则就难以始终保持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构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有完善的法治框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
只有在这样的框架下,市场经济法律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与保障。
立法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
例如,2007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市场经济法律,它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然而,光有法律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因此,执法与司法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其他两个方面。
在这些方面,我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与市场企业的利益勾结问题,进一步阻碍了市场经济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仍需努力的改进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完善:1. 消除企业腐败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许多企业腐败问题,例如贪污受贿、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
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应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打击企业腐败行为,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更加有效。
2. 建立健全的司法与仲裁机制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合同与交易常常涉及大量资金和复杂的法律事项,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和仲裁机制,以解决各种商业争端。
在这个领域,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特别是在成立国际商事法庭的推动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3. 加强反垄断监管反垄断法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实践中,监管与罚款力度并不足够。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有必要加强反垄断监管,特别是在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下,应更加注意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体系是为了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我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往往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跟进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优化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在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的碎片化问题。
经济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涵盖面广,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中这些法律法规常常是孤立的、零散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整合各类经济法规,建立一个相对完整和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实际效果不佳。
一些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依法行事意识还不够强烈,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我们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经济法体系中还存在着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不协调和冲突问题。
经济活动往往与民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密切相关,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规定和制度体系可能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在实践中,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我们需要加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起一个整体协调、互相支撑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判断结果的可预期性。
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任务。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和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整合各类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事的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由此可见, 学者们关于经济法 调整对象 的观点直接制约着各 自对 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 笔者试 图换个角度去思考这 个问题 。
三 、 平 衡 各 种 利益 关系 角度 出 发 去 构 建 经 济法 体 系 从
关系的整体而使其恰当地归属 于法律部门。多数 学者都认为构建经 界较流行的几种观点有: 其一 , 经济协调关系说: 为经济法是调整在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认 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所谓经济协 调关系 ,包 括: .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 2市场经济关系; .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4社
控关系; . 2市场调控关系 ; . 3宏观经济 调控关系 :. 4社会分配 关系 。 其三,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
社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 的 协 调发 展 而 制定 的 , 关调 整 经 济管 理 关 系 和 市 有
属 经济法 内容分 了出去。比如一种观 点认为经济法仅包 括计划法和
经济法体系是指 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 系统 。研究
经 济法 体 系 , 于概 览 经济 法 的外 在 全 貌 , 了经 济 法 的 内在 构 成 要 对 明
素, 理清经济法 与相关法律部 门的关 系, 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地位 , 善整个 法律体 系, 完 都具有重要意义。
“ 经济 法 体 系” 个 概 念 , 是详 细 分 析 了“ 这 而 经济 法 学 体 系” 。而 后 其著
其四, 国家 调节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 过程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 , j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 稳定 和发展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包括 1市场规制关系: . . 2 国家投资经营关 系;. 3国家宏观调控关系, 这就是学 界人士所称漆先生的三大分法 。 其五, 新经济行政法论, 由王家福教授倡导,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 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 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 、 管理 的法律 , 就其性质而 言是公法, 就其 内容而言包括两部分: . 1创造竞争环境, 维护 市场秩序
体系谈我国的经济法律

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
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
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
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
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
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
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
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
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
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