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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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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内部秩序,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合规经营,规范经营,保证公司业务运作的安全、稳定和有序。

第五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合作,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高效运作。

第六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重视员工培训和激励,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保持员工士气,提高公司业绩。

第七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工作。

第九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推行科学决策,准确掌握市场信息,有效应对市场变化。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十三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司领导安排。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牢记职责,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努力提高工作能力,保持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公司创造贡献。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从公司纪律,不得有违纪行为。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贷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贷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汽车贷款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车贷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车贷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公司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督,成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车贷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负责,确保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汽车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车贷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车贷公司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车贷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的催收管理,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车贷公司应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车贷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十九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汽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权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出资人。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银监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银监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注册资本的变更;(三)营业场所的变更;(四)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五)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境内外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八)经批准,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一)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制日报汽车金融合规指引

法制日报汽车金融合规指引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1、本指引根据截至发布日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监管实践,提示汽车金融实务操作中
汽车金融公司能开展银行同业拆借并利用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市场的资金。

需同时遵循银行同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通过技术平台助力多样金融产品推广运用。

与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相比,互联网平台融资
的合规要求。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车价格,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
6.8. 履行社会责任。

广泛深入地推广普及公众信用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提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5和目前网络流传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
11. 超高利率。

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客户逾期后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亦约定了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
求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存放保证金应采取特定方式以保证优先受偿权实现。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此外,当逾期催收委托第三方进行时,应预判并有效避免以下风险:第三方采用恐吓、威
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在协议中尽可能要求数据接收方对其资质、行为等内容进行承诺保证,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何认定,是否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以及应当如何纠偏等等,亟需解答。

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一份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判决。

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助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

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助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

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助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
王宏
【期刊名称】《中国汽车市场》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2008年1月24日,银监会颁布了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口,《汽午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同年11月12日,银监会再次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允许国外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将有利于引进国外汽车融资业务的先进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更多的选择。

自2004年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成立以来,银监会已先后批准设立了9家汽午金融公司。

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达284.98亿元,当年累计实现盈利1647万元。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将大有作为。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王宏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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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2.《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评介
3.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策略
4.银监会发布实施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5.国内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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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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