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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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维权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

消费领域的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不良产品、侵权行为等,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

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解决消费维权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研究将基于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性质和实践运用,旨在探讨其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作用,为制定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一)研究内容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内涵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构建的原则和途径3、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案例分析4、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分析5、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度能力的评估和制度完善的建议(二)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专业研究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整理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信息,梳理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2、实证研究法:采用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效力、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优点的较典型案例进行深度研究。

3、比较研究法:对国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发展的历程、制度框架和实践效果,以借鉴其成功经验。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预期将达到以下目标:1、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法律性质及其在消费维权中的定位和作用机制。

2、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归纳其构建的原则和途径。

3、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其效力和实践局限性。

4、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我国消费维权和市场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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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法 ” “ 、 营业秘密法 ” 等民事特别 法均有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上述这些理论或立法
中的尝试与探讨可为我国在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加 以借 鉴 。


惩 罚性赔偿 的功 能
故的发生危险降到最低 的程度 。另外 , J 惩罚性 赔偿也可以对社会的一 般公 众起到警示的作用,
[ 关键词 】 惩罚性赔偿 ; 必要性 ; 用 适
[ 中图分类号 ] 9 04 1 2 . 3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0 2 1 )2— o 3- 6 10 4 3 (0 1 0 0 4 0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损 害赔偿 的一种 , 它与补 偿性损 害赔偿相对 , 是指当被告 以恶意、 故意 、 欺 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 害行 为而致原告受 损时 , 原告可 以获得 除实 际损 害赔 偿金 之外 的损 害赔 偿l 。美 国《 1 J 侵权行为法》 重述第三版第 9 8 0 节对
美 国继受 了这一 制 度 并 加 以充 分 发 展 , 今 美 国 现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尤以完备的立法 和丰富多样的
判例实践而著称 。作为英美法系 的专有产物 , 惩 罚性赔偿近年来对大陆法系 国家也产生 了一定影 响。德国侵权法虽未采纳这一制度 ,但是德 国法 “ 院在例外的情况下也会将惩罚性因素加入损害赔 偿 中”3 E [。 l 1 本亦有学者对惩罚性赔偿持肯定 的
从 而造 成对受 害人 的保 护 力度 显 然偏 低 。在 现 实 案例中, 不少 侵 权 人 往 往 能 够 逃 脱 责 任 或 只需 承 担较 轻 的 责任 。 故 而依 照 一 般 的损 害赔 偿 原 则 , 难 以避免 会 出现受 害人 的损 失不 足 以获得 弥 补 的 情形 , 有悖 于 法 律 意 欲维 护社 会 正义 和公 平 之 这
第2 1卷第 2期
2 1 年 6月 01
甘 肃广 播 电视大 学 学报
J u n lo n u Ra i o r a fGa s d o& TV ie st Un v ri y
V0. 1 No 2 12 .
Jn2 1 u . 01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法律 研 究
其如 此 规定 :惩 罚性赔 偿 是 在补 充性 赔 偿 或 名 义 “
概 括 而言 , 主要功 能如 下 。 其
( ) 罚 功能 一 惩
顾名 思义 , 罚 性 赔 偿 这 一 制 度 的设 计 是 以 惩
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作为基本 目的之一的。惩罚 性赔 偿 所针 对 的正是对 民事 关 系施 以严重 损 害 的 行 为 而适用 。此类行 为在 主 观上 具 有 明显 的恶性
因素 , 在形式 上 或 实 体 上 也 违 反 了相 关 法 律 的规 定 , 它对 法律 所 维 护 的最 基 本 的价 值 观 念 和社 且 会 秩序 造成 了现 实 的 妨 碍 与 破 坏 , 而应 受 到 法 因 律 的苛 责 。基 于 惩 罚 性赔 偿 制 度 的原 理 , 种 苛 这 责 并未 遵循 传 统 民法 中 的损 害 填 补 原 则 , 是 要 而 求加 害人 承 担超过 实 际损 害 的赔 偿 作 为其 不法 行 为 的代 价 。 偿之外、 为惩罚该赔偿交 付方 的恶 劣行 为 并 阻遏 他与相 似 者在 将来 实 施 类 似行 为 而给 予 的 赔 偿 。惩罚 性赔偿 可 以针 对 因 被告 的邪 恶 动 机 或 他莽撞地无视他人 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 的行为 做出。 - 惩罚性赔偿肇始 于英 国的侵权法 , 后 ”2 其
林 丹 ,
504 ) 14 0 (. 1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 广东 广州 504 ; 14 0 2广州市广播 电视大学 司法分校 , . 广东 广州
[ 要] 摘 惩罚性赔偿 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 是美 国法 中采 用 的制 度。 它具 有惩 罚和 遏制 不法行 为、 补偿 受害人
损失 的多重功 能。 与传 统的 民事赔偿 制度 相 比, 罚性赔偿 因其特 有 的救济效用 而在 损害赔偿 领域 占有 一 惩 席之地。惩罚性赔偿在 我国 民事 责任 领域 的适 用不 应 随意扩张。为合 理适用 惩罚 性赔偿 , 确定 赔偿金 额 在 时应对相关 因素加 以考 量。
( ) 偿 的功 能 三 补
及 精神 损 害 的领 域 , 由于 人 身 权 利 天 然 不 带 有 财 产属性 , 不可 能 以金钱 计算 和衡 量其 价 值 的大 小 ,
而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又有模糊不
清 难 以确定 的 问 题 , 因此 要 使 遭 受 人 身 权 损 害 和
精 神损 害 的受 害 人 获 得 等量 赔 偿 比较 难 以 实现 ,
传 统 的 民法 认 为 , 害赔 偿 的 功 能 在 于 弥 补 损 受 害人 的损 害 。但 是 受 害 人所 遭 受 的 损 害 , 其 尤 是 无形 的损 害 , 能 会 难 以证 明或 者 是 难 以用 金 可
观点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 平 交 易 法 ” “ 费 4 J 公 、消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责罚加害人为其不法行 为付出超过实际损害的赔 偿金 , 令加害人承担金 钱上的加重负累而引发其 警醒 , 从而在今后避免 再为同类行为。加害人会因曾经的惩罚性赔偿为 参照 , 对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作估算和考量 , 根据 利益 的得失 理 性 地选 择 行 为 的 方 式 , 而 发 挥 阻 继 遏的功效。从 经济学的观点来看 , 惩罚性赔偿通 过给不法行为人增加经济上的负担使其为 自己的 不法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 这就可 以促使行为人 采取较为安全 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将事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学者有 不同的观点。
收稿 日期 :0 10 —5 2 1-41
作者简介 : 林丹 (9 6一) 女 , 东揭 阳人 , 师, 17 , 广 讲 法律硕士 , 究方向 : 研 民商法。
甘 肃 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报
第2 l卷 第 2期
使潜 在 的加 害人 意识 到不 法 行 为 的发 生必 然 难逃 经 济 的惩 治而 消除施 行不 法行 为 的意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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