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冠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议案的答复
杨秀霞、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秀霞、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鲁15行终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秀霞;冠县公安局;冠县人民政府;张兰芝;赵桂先【当事人】杨秀霞冠县公安局冠县人民政府张兰芝赵桂先【当事人-个人】杨秀霞冠县公安局张兰芝赵桂先【当事人-公司】冠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秀霞;张兰芝;赵桂先【被告】冠县公安局;冠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冠县公安局为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对当事人杨秀霞、张兰芝、赵桂先的询问笔录,证人田凤莲等人的询问笔录,张兰芝、赵桂先的伤情照片,赵桂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第三人赵桂先出生于1954年4月5日,事发时超过六十周岁。
【本院认为】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公安局为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对当事人杨秀霞、张兰芝、赵桂先的询问笔录,证人田凤莲等人的询问笔录,张兰芝、赵桂先的伤情照片,赵桂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诉人杨秀霞自认与原审第三人张兰芝、赵桂先有乱抓挠、乱舞扎、还手等行为,张兰芝、赵桂先的伤情照片亦显示张兰芝、赵桂先的受伤情况,故能够认定杨秀霞将张兰芝、赵桂先殴打致伤的事实。
被上诉人冠县公安局认定杨秀霞殴打他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
被上诉人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受案,2019年7月3日对杨秀霞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9年7月4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李子芹、无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子芹、无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子芹;无棣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子芹无棣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子芹【当事人-公司】无棣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金磊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磊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磊付治国【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子芹【被告】无棣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无棣县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涉案征收行为具有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且涉案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被征收人已大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案征收决定不存在上述法条中“重大且明显违法”应确认无效的情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四政办函〔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方案按照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议要求,2015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继续实行办理责任、答复过程、办理结果“三公开”,承办5件以上建议提案的部门,要组织召开一次集中公开答复活动。
市政府2015年将组织召开4场集中公开答复会。
为切实开展好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答复内容(一)城乡建设及农村经济发展建议提案公开答复会1. 承办部门: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2. 公开答复时间:2015年6月2日。
3. 公开答复内容:(1)市住建局代表建议4件:1周子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弃管和无人管理小区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8)》;2崔寿君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建设垃圾处理站的建议(7)》;3陈力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环卫工人待遇的建议(12)》;4马春彪代表提出的《关于市区高层电梯质量堪忧,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的建议(64)》。
委员提案6件:1九三学社四平市委提出的《关于我市无人管理住宅小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对策(2)》;2赵佳良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的建议(11)》;3秦洪波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科学清雪管理办法,落实生态文明,严管使用融雪剂的建议(34)》;4蒲旭东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建议(33)》;5吴琼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南湖公园管理的建议(46)》;6袁政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新建流水公厕管理的建议(38)》。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9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88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49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88号朱献福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搭建生猪产业互联网平台助力产业振兴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生猪产业信息化工作进展近年来,我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把握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顺应信息化发展潮流,以生猪产业为重点,不断加强畜牧兽医信息化制度和平台建设,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加强数据平台建设。
将原来分头建设、数据分散、标准不一的数十个部级信息系统,统一整合为全国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动物疫病防控与动物卫生云平台、国家兽药监管平台和国家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信息平台等四个公益性平台,并实现了关键数据的共享。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建设服务于生猪产业发展的经营性平台,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技术、政策等咨询服务。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
建立了生猪生产定点监测制度,对全国规模猪场全覆盖精准监测。
2021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机制,注重预调早调微调,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三是加强信息服务。
2009年以来,定期发布生猪、能繁母猪存栏和生猪产品价格等信息,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排生产。
根据新的形势需要,2021年4月以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每月联合发布生猪生产、价格、进出口、成本收益等四大类数据,及时解读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科学引导市场预期。
李书莲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书莲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教育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体育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鲁15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书莲;申请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李书莲申请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个人】李书莲【当事人-公司】申请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代理律师/律所】徐仲勋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于巧红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仲勋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于巧红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仲勋于巧红【代理律所】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书莲;申请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观点】上诉人要求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教计字(1986)179号)、《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等规定为其续接招考前代课期间的工龄,该事项不属民办教师提起落实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至于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无续接其工龄的法定职责属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所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教计字(1986)179号)、《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等规定为其续接招考前代课期间的工龄,该事项不属民办教师提起落实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至于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无续接其工龄的法定职责属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所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立案。
党代表提案受理(不予立案)通知书样本 1400字

三一文库()〔党代表提案受理(不予立案)通知书样本 1400字〕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受理通知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
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党代表联络站××××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2、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受理通知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
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党代表联络站××××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2、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7号李爱青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完善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园区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推进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强化政策扶持,推进集聚发展,提升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水平。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
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产业扶贫三年攻坚行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把扶贫产业园建设作为推进产业扶贫和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抓手。
2021年4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
在组织各地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时,明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并协调有关部门在推进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时优先支持脱贫县。
目前,已累计批准创建20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支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数量达到89个。
每个产业园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
三是强化指导服务。
制定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规范批准创建、监测评价、绩效认定等程序,要求先规划、后建设,精准选择主导产业,坚持集中连片布局和全产业链开发。
以县为单位统筹布局产业园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功能板块。
据统计,脱贫地区目前已创建县级以上各类扶贫产业园2100多个,成为引领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宁高与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高与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苏10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王岚林徐沐阳【审理法官】李勉王岚林徐沐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高;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宁高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宁高【当事人-公司】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高【被告】宝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全案证据认证正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全案证据认证正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件是中国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教育侵权案件之一。
2002年,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某中学一名叫齐玉苓的学生,因在高考中被顶替而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揭示了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1. 2001年,齐玉苓参加高考,成绩优异,本应被某重点大学录取。
然而,在录取过程中,齐玉苓发现她的准考证号被他人冒用,导致其无法被录取。
2. 经调查,冒用齐玉苓准考证号的是同县某中学的一名学生陈某某。
陈某某冒用齐玉苓的准考证号,是为了逃避自己的高考成绩不理想。
3. 齐玉苓在得知真相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为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4. 2002年,齐玉苓将嘉祥县某中学、某重点大学以及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3万元。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教育侵权案件。
在此案中,被告通过冒用他人准考证号,剥夺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案件原因(1)教育资源配置不均。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这导致一些学生因家庭、地域等原因,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教育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教育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如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存在监管不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教育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学校、家长和学生对受教育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在教育侵权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教育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源均衡化水平,让更多学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完善教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的监管,防止教育侵权行为的发生。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5〕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精神,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办发〔2014〕46号文和粤府办〔2015〕9号文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起,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采用摘要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
从2017年开始,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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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议案的答复
代占峰等11位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每年2万吨瓜秧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议案》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全面建设新农村和节约型社会的今天,你们的这一议案提的很好,也符合当地实际,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是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目前,全县小麦秸秆除小部分通过捡拾回收用作饲料、燃料及工业原料外,基本实现了粉碎还田,全县小麦联合收获和秸秆还田率均达到了80%以上。
玉米秸秆有七成以上实现了机械化粉碎还田,部分玉米秸秆通过青贮用于养殖。
花生、大豆、蔬菜、果品等作物秧秸基本上作为饲料喂养牲畜转化利用。
针对11位代表提出的每年2万吨瓜秧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难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加工成蛋白饲料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饲料短缺现象严重,市场对蛋白饲料的需求呼声很高,将瓜秧或其他秸秆挤丝揉搓加微生物处理后,变成优质饲草,不仅可以使瓜秧污染难题迎刃而解,而且农民出售瓜秧等秸秆每亩可平均增收七八十元;加工成饲草后,每吨升值一百元以上;饲草贮存期长达两年,解决了畜牧业发展冬春季草荒问题,同时可以带动运输业的发展。
2、建立瓜秧收集储运站点
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瓜秧收储站点,购置瓜秧收储、加工、运输设施设备,把产生的大量瓜果蔬菜秧秸集中收集起来,统一进行烘干或晾干,根据价格实时行情,可以直接出售,可以粉碎后直接饲喂牲畜,有条件的可以引进有机肥生产线,加工成秸秆有机肥。
2017年底农业局实施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分别在斜店乡十里铺村、辛集、柳林、甘屯、梁堂镇建立了5个秸秆收储点,购置了秸秆打捆机、抓草机、搂草机等设备,目前正在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预计今年麦收前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目前县农业局正在积极地向上争取针对蔬菜瓜秧利用方面的
扶持项目,并尽可能优先安排到秸秆量大、难处理的乡镇村庄,齐心协力,一定把这个难题处理好。
最后,诚恳地感谢各位代表对瓜秧污染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该建议代表签字:
冠县农业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