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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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时政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2月26日,福建福州,一女子被男子骚扰,报警后,民警到场未将男子带走,女子遂寻求朋友赵宇帮助。

赵宇在追打过程中将男子击伤,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2019年1月,福州警方以“防卫过当”为由撤销案件,并释放赵宇。

2019年3月,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宇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实施的,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案件争议“赵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部分专家认为,赵宇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方伤害,但其在防卫过程中处于被迫自卫状态,且防卫行为并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未能充分考虑赵宇的防卫行为和实际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

3.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案件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赵宇面对不法侵害,出于自卫而采取行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卫条件。

然而,在具体认定防卫过当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本案中,男子骚扰女子,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已构成对女子的侵害。

(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赵宇在追打过程中,虽然造成男子受伤,但系出于自卫,且在防卫过程中,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防卫行为的社会效果:赵宇的行为虽然造成男子受伤,但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消除不法侵害。

综合以上因素,赵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赵宇的防卫行为认识不足: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时,仅以“防卫过当”为由,未充分考虑赵宇的防卫行为和实际情况。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案由:正当防卫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小区时,目睹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张某见状,上前劝阻,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张某遭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以下简称“甲”)的辱骂和推搡。

甲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

在遭受攻击的过程中,张某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再次挥拳向其头部打来的瞬间,张某情急之下,捡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对甲进行了还击。

甲倒地后,张某见甲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停止了攻击。

事后,张某被警方控制,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劝阻打架斗殴的过程中,遭到了甲的辱骂和推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连续攻击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还击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遭受攻击时,采取了捡起木棍进行还击的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对甲造成了伤害,但考虑到以下因素:1. 甲在攻击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张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3. 张某在甲失去反抗能力后,立即停止了攻击。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案例

防卫过当案例

防卫过当案例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损害他人身体或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法律概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邻居,两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

一天,小红在公共场所对小明进行辱骂,小明感到受辱,于是动手打了小红一顿。

后来,小红因为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称其为防卫过当。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案例二,商场内的纠纷。

某天,小张在商场购物时,不慎碰倒了一位陌生人,导致对方的手机摔坏了。

对方当场大发脾气,要求小张赔偿。

小张因为害怕对方会对自己进行报复,于是拔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对方不要惹自己。

最终,警方介入,对小张进行了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他在没有受到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采取了过度的防卫手段。

案例三,家庭纠纷中的防卫过当。

在家庭纠纷中,防卫过当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比如,某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在一次争吵中动手打了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会对丈夫的行为进行判定,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法律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要学会冷静处理纠纷,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过错。

同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我们也应该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误判自己的行为。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防卫过当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理性防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国内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国内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特别是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界限,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本文将以陈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陈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向陈某某攻击。

陈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持木棍进行反击。

在激烈的对抗中,陈某某在李某身上造成多处伤口,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遭受李某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但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未注意控制防卫强度,对李某造成严重伤害,已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综合考虑陈某某的防卫目的、防卫手段、防卫强度以及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等因素,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但鉴于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二审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对陈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法规正当防卫案例(3篇)

法律法规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激动,手持一把水果刀冲向张某某。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事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二、案件审理1. 审理法院某市XX区人民法院2. 审理过程(1)起诉书李某某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2)答辩状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

张某某提供了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李某某则提供了医疗鉴定结论、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损失。

(4)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正当防卫的认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展开辩论。

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某的代理人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但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判决某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鉴于张某某已经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将李某某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抵御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因为过度防卫可能会导致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例,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个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例。

某市民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遭到一名持刀行凶的不法侵害者袭击。

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行凶者,致使行凶者受伤。

警方及时赶到,将行凶者抓获,市民也顺利脱险。

然而,由于行凶者受伤较重,市民因此被起诉涉嫌防卫过当罪。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其次,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最后,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紧急情况下,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砸向行凶者的行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市民的防卫行为符合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

然而,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也需要进行分析。

虽然市民的防卫行为导致行凶者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紧急情况和行凶者持刀行凶的危险性,市民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防卫的限度,因此并不构成过度防卫。

最后,市民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是需要考虑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在这一案例中,市民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防卫过当的案例,需要从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情形、过度防卫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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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核心内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

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

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

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

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

正在撕打时,朱**进屋。

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

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

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

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

李**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

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

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

在撕打过
程中,朱晓红刺中李**的胸部和腹部多处。

经法医鉴定:李**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3:
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

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

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

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

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

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

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

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

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

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亡罪。

案例4:
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

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

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

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小结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温宗州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包括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温宗州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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