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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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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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

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合法性、紧迫性、针对性、防卫故意四个条件,防卫过当情形发⽣后,防卫过当⼈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据《刑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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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是合法性,⼆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适⽤的特殊原则是什么1、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为作⽃争,对防卫过当⾏为不能苛求,因为他是在被迫的⾏为下产⽣的。

在突如其来的侵袭下,被害者通常⽆法从容地分析判断防卫⼿段是否适当,防卫⼈处境⼀般来说较危险,思想紧张,防卫强度和⼿段往往不能由防卫⼈任意选择,再加之防卫的⽬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民利益。

2、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有着公正和公利的价值根基,从公正⾓度看,从宽处罚是由防卫过当⾏为的本质所决定的。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且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本⾝即有过错,因此对防卫过当⼈不可重罚。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是合法性,⼆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原⽂:刑法第⼆⼗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犯罪分⼦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规定对于遏制犯罪,⿎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争起了重⼤作⽤。

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中存在⼀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问题的出现,在较⼤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不法侵害的⾏为,甚⾄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励⼈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争。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什么是正当防卫⾏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职务的合法⾏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正当防卫;(2)防卫⾏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为;(3)实⾏防卫⾏为的直接⽬的是制⽌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为应当是制⽌不法侵害的⾏为,即实⾏防卫以制⽌住不法侵害⾏为为限,不法侵害的⾏为被制⽌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为。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开题报告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开题报告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开题报告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自卫或保护他人的行为中,防卫者在达到正当防卫的程度以上,对被攻击者造成过度伤害或致其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防卫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防卫过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刑法》,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不法侵害发生时,为了排除危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必要力量的行为。

防卫过当即指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防卫者使用的力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致使被攻击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

在适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防卫者使用的武力或暴力手段明显超出保护的必要程度。

2.防卫者在防卫行为中没有及时停止使用武力。

3.防卫者预期或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保护者造成过度伤害或致其死亡。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防卫过当行为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防卫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该法律问题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攻击者是否构成具有严重危害的侵害行为,对防卫者及其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明显的威胁。

2.防卫者在具体行为中使用的武力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程度。

3.防卫者是否具有反省自己行为的能力和机会,是否主动停止使用武力。

4.对于防卫行为的影响是否具有显著的预见性。

防卫过当的原因分析防卫过当行为的发生往往和自卫心理、对侵权行为的强烈愤怒或恐惧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具体分析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缺乏培训和知识:防卫者可能缺乏相关的培训和知识,无法准确判断何时停止使用武力。

2.情绪失控:防卫行为往往发生在情绪激动或恐惧的状态下,防卫者可能难以冷静地判断使用武力的必要性。

3.社会背景和价值观:防卫过当行为可能与社会背景和个人价值观相关。

某些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对于使用暴力和报复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这可能会导致防卫行为超出必要程度。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司法人员在界定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存在着一些偏差甚至错误认识,本文从防卫过当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防卫过当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关于防卫过当的具体含义以及认识,使这一概念得到深入理解。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指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以防卫的意思实施反击行为,但其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的场合”;山中敬一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二是防卫过当是指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三是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立法演变可以看出,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越来越严密,也越来越科学。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第20 条第 2 款不宜作为防卫过当的定义。

该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该款的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防卫过当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

防卫过当应该如此定义:“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于此,可以把我国现行刑法第20 条第 2 款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前提,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

二是防卫过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过当结果上的主观罪过,这也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一)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我们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伤亡或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含义和界定。

案例一,某市一位女子在夜间回家途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袭击。

女子为了自卫,使用了随身携带的防身喷雾剂,并将袭击者喷倒在地。

然而,当袭击者倒地后,女子并未停止防卫,而是继续使用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

最终,袭击者因窒息而死亡。

在此案中,女子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袭击者已经倒地且无法继续对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女子继续使用防身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导致其死亡,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二,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业主发现后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并将入室抢劫者击伤。

然而,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抢劫者伤势加重。

在此案中,业主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三,某酒吧内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其中一名顾客使用玻璃杯将对方砸伤。

在被告辩护中,他声称是为了自卫才采取了这一行为。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斗殴事件发生时,被告并未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而是主动参与了斗殴,并使用了具有致伤性的玻璃杯进行攻击。

因此,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有条件和限制的,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一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定,理性对待自卫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也应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防卫行为的认知和理解,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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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概述1.1防卫过当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防卫过当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1】1.2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所以防卫过当要具备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2.1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首先,在两人以上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防卫人之间缺乏主观方面的犯罪联系,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只能是单个公民。

再者,“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这就是[1] 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45-446.[2] 张明楷.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6-137.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所以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1.2.2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权益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

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1.2.3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过当的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否则就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2.4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普通正当防卫的过当的,必须存在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只有正确的分析理解这种联系,才能更好的认定防卫过当,防止公民防卫权的滥用;具体的笔者将在下文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中详细分析。

二、防卫过当认定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成立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3】根据新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构成是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是防卫过当只满足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4、必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4】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仅在防卫限度上有区别,即构成正当防卫的第五个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其它条件应无二致,故我认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应是: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4、必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5、防卫行为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下面将防卫过当的具体条件分别进行研究:2.1“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不法侵害存在”【5】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根据学者研究,作为防卫过当基础与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应有以下特征:“其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不法侵[3] 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9.[4]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5]陈兴良.正当防卫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7-298.害;其二,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其三,不法侵害须具有紧迫性。

”【6】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第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

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

第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

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举一案例来具体说明:假设加害人掐住被害人甲的脖子,如果这时候旁边的乙不对其实施防卫行为,很可能就会造成甲的伤亡,这时候乙在情急之下失手打中加害人的头部致其死亡,那么乙的行为该如何定义呢?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还是正当防卫呢?首先,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案中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二,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该案中加害人是正在实施加害行为。

第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

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

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的行为是一种特殊防卫行为,也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这项规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上述五种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

[6]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06.2.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据此,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延长防卫和假想防卫,都不是防卫过当。

比如,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逃离侵害现场、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一般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

个别情况下,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既遂,如果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不过这种情况防卫人对侵害行为应是当场发现方可,如是事后发现,就不能再行防卫。

2.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根据我国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防卫行为仅限于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由于每个参与侵害的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因而对正在进行共同侵害的每个侵害人都可以实施防卫;若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不免构成防卫过当。

反击动物侵害的行为,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分析具体情况,那种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况可以成为实施防卫行为的前提,防卫人因此反击动物侵害,致动物死伤,是正当防卫行为。

笔者认为,反击动物侵害无论造成什么后果,均不能成立防卫过当,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2.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这仍然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如果不是基于防卫的目的与认识所实施的行为,就是故意犯罪或其它犯罪,而不是防卫过当,尽管防卫过当也构成某种犯罪,但其与一般犯罪行为仍有其区别。

防卫的目的是修订后的《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其内容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认识的内容一般包括:1、主观上知道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的不法行为存在;2、并且知道防卫的时机;我国《刑法》要求防卫行为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仍实行所谓“防卫”,就不是防卫行为,也不成立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行为。

3、知道不法侵害者即防卫行为的对象。

4、应知道防卫行为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放任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该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该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是防卫过当认识方面与正当防卫所不同的。

2.5防卫行为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修订前《刑法》第17条规定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次修订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必要限度还是存在,否则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只是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造成重大损害,二者缺一不可。

这就使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更为严格,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从而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也就是说,以前的部分防卫过当行为,在现在看来可能仍是正当防卫行为。

这体现了立法者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反击不法侵害的立法思想。

同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即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又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普通正当防卫的过当成立的两个同时必备的条件。

如果普通正当防卫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虽造成重大损害,但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皆不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是属于非法侵害行为,那么,只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本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什么必要限度或造成的损害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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