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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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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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9 2 1 )5 0 3 — 2 1 7 —1 9 (0 1 0 — 0 8 0
作 者 简 介 : 启 山 ( 9 8 , , 东广 饶 人 , 营 职 业 学 院 ( 东 东营 2 7 9 ) 生 就 业 处 助 教 , 究 方 向 为 高校 毕 业 高 1 6 一) 男 山 东 山 501招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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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0 2 1 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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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当 防卫 ; 卫过 当 : 法侵 害 : 正 防 不 必要 限 度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5 0 年 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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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导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有多种学说,一种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

在该观点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因为,根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

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

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

正当防卫的设立充分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震慑了犯罪分子。

但是根据正当防卫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当在有不法侵害的情况出现时,正当防卫一定要适度,否则产出正当防卫的范围,造成防卫过当时,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法律快车提醒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是:二者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二者发生的前提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

二者的区别是: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5个,违反这5个可成立防卫过当。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被害人在反抗他人的加害行为时,如果对施害人造成了损害,则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很多人无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导致构成防卫过当,担负了刑事责任。

那么,应该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对此,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实行防卫,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采取这种防卫的行为;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犯罪的,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和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则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再次,防卫行为只能是侵害者的利益遭到损失,而绝对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外,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是指从对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关规定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防卫方采取的行动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对侵犯者的伤害过于严重。

要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必须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事实基础。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的。

比如,如果一个人攻击了另一个人并造成了实际伤害,后者采取行动反抗,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是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自己权益所需的合理限度。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侵害的情况必须是正当合理的;二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明显过度追击,或者采取了明显不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情节和后果。

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情节和后果。

比如,如果是面对一个轻微的侵害行为,被侵犯方使用了致命武器进行反击,那么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行为发生后,需对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

如果侵犯者已经停止了对被侵犯方的侵害行为,而被侵犯方依然不断采取行动进行反击,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通常依据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这是因为虽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概念,但其实也涉及到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因此,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不能简单地依据个人主观意愿或情绪来判断。

总之,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必要性、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等多个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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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1、 (一)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 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

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在脑中不可能并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完全可能的,而其他几种罪过形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要具备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种罪过形式。

2、 防卫过当界定的几种不同观点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

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

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

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

新刑法已经从立法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

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

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需要说”主张的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如何正确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

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这也正是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因为采取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相联系,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

同时,这种必需性,还体现在是否必须进行防卫。

因为绝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由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打击造成的。

而确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侵害者进行打击,是否有必要采取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的方式进行防卫,对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情况下,当不法侵害者对行为人进行侵害时,行为人用避开、喊叫等方式,可以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和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就不应再对侵害者进行打击,否则,就属于互相斗殴或有意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是必需还是不必需,也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

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虑。

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有时防卫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间之息。

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恰当选择防卫方式、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一种苛求。

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

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

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绝对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为采用这种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暴力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是合理的正当的,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对于保证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充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一)二者关系的几种观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1)“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2)“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3)“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如何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上三种观点我比较赞成“并引说”,作为防卫行为的不同形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防卫的条件上,如在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相同或相近之处。

但若从防卫人的主观方面分析,如果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的手段等方面是正当的,即使客观后果超出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要防卫目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

而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防卫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罪过心理,客观上为了防卫采取了不当的行为和手段,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严重后果才有成立防卫过当之可能。

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

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实际上,在防卫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且具有结论性和整体性,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

而不是说,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备防卫行为的特征,虽然超出必要限度,但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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