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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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研究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们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正当防卫是指当人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免除刑事责任。

而过当防卫则是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侵害者过度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二编,即专门规定各种犯罪和刑事责任的章节。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通常与刑事责任直接相关。

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限度,以及过当防卫的违法性和过失程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并避免防卫行为超出合理限度。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非法侵害、危害程度、紧急情况和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非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受到他人违法侵害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危害程度是指非法侵害对被侵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权益的危害程度。

紧急情况是指被侵害人在非法侵害发生时,根据情况判断应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是指被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防卫行为发生时能够采取的必要手段。

过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违法性和过失程度。

违法性是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侵害者产生了严重的不应承受的伤害或丧失了生命。

过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过于草率,没有考虑到必要限度,或者使用了不合理的手段,导致过度伤害。

在实践中,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应用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情况紧急性、恢复抵抗能力、防守困难程度等。

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判断变得困难。

另一方面,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界限模糊不清,容易受到主观意识和道德标准的干扰。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各种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权衡,以确定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过当性。

在刑法中,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导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有多种学说,一种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

在该观点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因为,根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

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

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

正当防卫的设立充分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震慑了犯罪分子。

但是根据正当防卫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当在有不法侵害的情况出现时,正当防卫一定要适度,否则产出正当防卫的范围,造成防卫过当时,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法律快车提醒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是:二者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二者发生的前提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

二者的区别是: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某某:葛燕冰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某某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与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展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如此,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与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与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明确正当防卫不是某某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还击。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一、本文概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首先阐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明确二者的界限,并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处理相关争议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

它不仅是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自卫行为,也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非易事,这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识;三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这四个要件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标准,缺一不可。

现实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

这要求侵害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或者紧迫的威胁。

法官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紧迫性等因素。

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并且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防卫人缺乏这种意识,即使其行为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两者之间应具有对应性。

这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且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

法官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紧迫性以及防卫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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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X X 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X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

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6(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6 (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7(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7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8(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8(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9(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9五、结语9参考文献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同时也是支持被侵害公民与侵害人进行斗争的有利措施,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要正确地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正当防卫行使不正确,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又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

首先,防卫认识就是行为人对与防卫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主观反映。

其次,所谓防卫目的,是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内容的。

防卫目的是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它决定着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2.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

只有同时具备以卜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触犯了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XX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3.防卫对象: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剥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

并且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此,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加害行为,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这个实施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只有在这个限度内,防卫行为才成其为正当防卫,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超过了这个限度,防卫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害于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情况,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其定义来看,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为其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

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的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

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

防卫行为构成为防卫过当,其前提条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性质。

也只有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防卫过当之情形。

防卫挑拔、不适时防卫、假想防卫之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行为本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之X畴。

防卫过当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正当防卫性质。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其防卫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必须负刑事责任,事关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

但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正当防卫一词中的“正当”,是针对防卫权的行使而言的。

在一定情况下,当行为人依法行使防卫权时,其行为性质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过当的实质,仅仅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非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权行使其防卫权。

既然有防卫权,其行为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正因为如此,刑法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比较宽容,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处罚减、免之依据,在于防卫人行为性质仍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的表现形式,就是防卫过当。

将防卫过当视为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树立起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的思想,有助于我们防止先人为主,将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二者割裂开来。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只要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造成何种侵害,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此基础上,再去分析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此正确思维,对防卫正当与过当所掌握的尺度就比较宽松,就不会轻易作出防卫过当的结论。

(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普通防卫的合法成立,要求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强度大体相当。

对防卫相当性的判定,以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相当”的界限,以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其合法上限。

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为相当。

对必要限度的判定,应当从具体案件的实际出发,全面考察防卫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防卫客观条件;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缓急、侵害者的各种情况如人数、体力、工具、强度等不法侵害方面的情况;考察防卫主体的体力、智力、分析判断能力、气质类型,参加防卫的人数、防卫措施及造成的后果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防卫方的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通过直接考察防卫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判断防卫限度,要求在确认防卫限度时就不能局限于防卫行为本身,而应考虑到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客观环境,除考察防卫人在行为时客观条件的特殊性外,更应关注客观环境对防卫人主观意志的影响程度,评价其在当时作出适度行为的可能性。

德国学者指出:“人在作出决定的瞬间其行使自由幅度的可能性,受到许多客观性因果因素所限制,如年龄、性别、出身、经历、疾病、气质、气氛、疲劳度、兴奋度、激情、国民性甚至涉及风土、气候等”。

回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如果处在一个极其急迫的环境中,其心理受到的压迫很大,面对如此短暂的时间和如此之多的意决事项,要求其立即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继而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与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强度、避免不应有的损害,“其期待可能性比在其他场合具有明显的减低或者完全被压制了”,故对防卫限度就应适当放宽,不能要求太过于苛刻。

(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无限防卫权是刑法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防卫强度的特别规定。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对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的规定,在内容上具有逻辑联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适用于任何情形下的防卫正当与否的认定。

虽然第三款规定的防卫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只要承认该规定属正当防卫之X畴,就必须适用前二款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必要限度的原则。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法律允许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及死亡。

但是,这并不意着此种情形下的防卫没有任何必要限度。

其实,在相当防卫权必要限度概念本身就存在着上限,即法律容许的最重的、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

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既是相当防卫权实施之必要限度的极限,也是特别防卫权实施之必要限度的极限。

处理案件,应当从案情实际出发,以必要限度的标准进行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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