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一)
对防卫过当的界定(一)解析

对防卫过当的界定(一)[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刑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旨在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但正当防卫行为应有明确的限定。
超过此限定,即构成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本文从法律条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防卫目的和意义角度对防卫限度进行了分析,提出应以重伤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起点这一标准。
强度与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作出分析;同时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
以求对认定防卫过当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故意伤害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含义,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的限度加以了扩张,旨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防卫过当限度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
为此,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
操作?确有必要进行认真和探讨分析一、防卫过当的本质与重伤作为防卫过当认定起点的理由分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且这两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雪反杀案是指2018年12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当事人唐雪在遭受对方非法侵害时,出于自卫,将对方杀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唐雪反杀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唐雪在回家途中遭遇邻居王某某的非法侵害。
王某某手持菜刀追击唐雪,唐雪在逃跑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水果刀反击,导致王某某死亡。
随后,唐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自诉案件的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1.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行为。
2.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
3.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即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
4. 正当防卫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5. 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即防卫行为具有有效性。
6.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昆山反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命案。
当事人于某在夜间驾驶摩托车与刘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刘某持刀追砍于某,于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反击,将刘某刺伤。
最终,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昆山反杀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三、法律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某在遭遇刘某持刀追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的存在。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意图。
于某的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具有防卫意图。
3.防卫行为。
于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反击,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某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某采取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来看,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
于某的反击行为导致刘某死亡,但刘某的死亡并非是由于于某的反击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抢救无效。
因此,从防卫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来看,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的法定刑,因⽽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那么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
(1)防卫⼈明知⾃⼰的防卫⾏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的⽽放任这种重⼤损害发⽣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知道⾃⼰的防卫⾏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但轻信这种重⼤损害不会发⽣,是过于⾃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应当知道⾃⼰的⾏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发⽣重⼤损害的,是忽视⼤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的⾏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为性质严重,且强度⼤,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是指与⾏凶、杀⼈、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犯罪,如在⼈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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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一)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
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
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
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
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
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
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本人认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没有必要实行防卫。
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
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念头,提刀正要回去,乙持刀追上去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它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的认识因素和防卫的意志因素。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志的前提;而防卫意志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此外,我们还要特别观注正当防卫制度中被诸多专家、学者称之为“无限防权”的“特殊防卫权”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限度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适当与正当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为已具有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后,不合理的部分无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何谓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如何认定这一必要限度,刑法仅仅作了原则的规定,以致在刑法理论上成了各家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
概括而言,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基本适应说。
此说认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
何谓相适应,即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同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属于防卫适当。
如果两者不是基本相适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就是防卫过当。
二是客观需要说。
此说认为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反击行为是否大于侵害行为,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属于防卫适当。
如果防卫的强度超过了应有的或必需的强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三是足以制止说。
此说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
防卫强度可以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但是不能过于悬殊。
上述三种观点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较大的影响,但是这三种观点本身也有着自身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足以制止说”的观点,即在主观上强调正确地判断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又在客观上强调恰当地要求与不法侵害大致保持平衡适应。
这种观点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所以为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所赞同。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用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考察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能够以基本适应与客观需要相统一的标准来认定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我们会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当然在这里也需要指出,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案件都是比较复杂的,是防卫适当还是防卫过当,我们必须时时将案件置于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和评价,决不能用事后的平常心之看待事发之时防卫人的非常心理,在评价和认定是否是防卫适当,我们始终要遵循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充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不要以为一出现人身伤害或死亡结果,就简单地认为属于超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以致出现错误认定防卫过当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应注意以几个方面。
(1)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对比。
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防卫结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2)要看防卫的具体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
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显然有所不同。
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
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3)要看防卫的实际情形。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因此往往导致较重的侵害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防卫过当的认定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
从立法本意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
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要看不法侵害者的强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
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
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或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应当认定是必需的。
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要看不法侵害的缓急。
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用的危险程度。
在某此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要看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例如小偷偷窃晒在阳台上的几件衣服,其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但如果发现后即把小偷打成重伤,则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治。
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可以认定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防卫过当。
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上面三个方面考察外,还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由于不法侵害者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4、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要看防卫过当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