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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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原⽂:刑法第⼆⼗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犯罪分⼦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规定对于遏制犯罪,⿎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争起了重⼤作⽤。

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中存在⼀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问题的出现,在较⼤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不法侵害的⾏为,甚⾄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励⼈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争。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什么是正当防卫⾏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职务的合法⾏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正当防卫;(2)防卫⾏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为;(3)实⾏防卫⾏为的直接⽬的是制⽌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为应当是制⽌不法侵害的⾏为,即实⾏防卫以制⽌住不法侵害⾏为为限,不法侵害的⾏为被制⽌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为。

正当防卫案例法律教科书(3篇)

正当防卫案例法律教科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本章将介绍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正当防卫的定义与特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特征:1. 合法性: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不得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2. 必要性: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即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4. 防卫程度:正当防卫的行为应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当。

第二节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章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案例一:防卫过当【案例】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一块石头将甲打伤。

后经鉴定,甲的伤势构成轻伤。

【分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轻伤,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案例二:假想防卫【案例】甲误以为乙正在对其进行抢劫,遂持棍棒将乙打伤。

后查明,乙并未实施抢劫。

【分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

由于甲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案例三:防卫挑拨【案例】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故意挑拨乙,乙在愤怒之下将甲打伤。

【分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报复。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雪反杀案是指2018年12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当事人唐雪在遭受对方非法侵害时,出于自卫,将对方杀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唐雪反杀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唐雪在回家途中遭遇邻居王某某的非法侵害。

王某某手持菜刀追击唐雪,唐雪在逃跑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水果刀反击,导致王某某死亡。

随后,唐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自诉案件的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1.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行为。

2.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

3.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即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

4. 正当防卫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5. 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即防卫行为具有有效性。

6.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自己人身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紧迫性,我们可以正当防卫。

可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就应该停止的了。

往往受害者都会防卫过当,可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之间的区别是怎样认定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如何认定防卫过当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导读:本文详细解读了防卫过当的判刑与处罚准则,包括判刑依据、判刑准则和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时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一、防卫过当怎么判防卫过当如何处罚1.防卫过当,是指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所采取的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具体判刑与处罚的轻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防卫行为的起因、所保护利益的性质、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如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1)将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第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5.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1)将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2)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3)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判刑准则在判断防卫过当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防卫行为的起因:是否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且紧迫性如何。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程度。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当时的处境是否紧迫。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是否是由于不法侵害者突然袭击、防卫工具的选择受限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防卫过当。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于防卫过当的判刑,将依法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1.认定防卫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以及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等因素。

2.如果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则属于正当防卫。

3.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且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则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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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

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

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

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

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

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

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本人认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没有必要实行防卫。

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

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念头,提刀正要回去,乙持刀追上去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它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的认识因素和防卫的意志因素。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志的前提;而防卫意志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此外,我们还要特别观注正当防卫制度中被诸多专家、学者称之为“无限防权”的“特殊防卫权”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限度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适当与正当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为已具有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后,不合理的部分无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何谓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如何认定这一必要限度,刑法仅仅作了原则的规定,以致在刑法理论上成了各家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

概括而言,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基本适应说。

此说认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

何谓相适应,即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同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属于防卫适当。

如果两者不是基本相适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就是防卫过当。

二是客观需要说。

此说认为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反击行为是否大于侵害行为,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属于防卫适当。

如果防卫的强度超过了应有的或必需的强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三是足以制止说。

此说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

防卫强度可以超出不法侵害的强度,但是不能过于悬殊。

上述三种观点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较大的影响,但是这三种观点本身也有着自身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足以制止说”的观点,即在主观上强调正确地判断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又在客观上强调恰当地要求与不法侵害大致保持平衡适应。

这种观点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所以为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所赞同。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用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考察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能够以基本适应与客观需要相统一的标准来认定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我们会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当然在这里也需要指出,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案件都是比较复杂的,是防卫适当还是防卫过当,我们必须时时将案件置于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和评价,决不能用事后的平常心之看待事发之时防卫人的非常心理,在评价和认定是否是防卫适当,我们始终要遵循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充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不要以为一出现人身伤害或死亡结果,就简单地认为属于超出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以致出现错误认定防卫过当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应注意以几个方面。

(1)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对比。

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防卫结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2)要看防卫的具体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

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显然有所不同。

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防卫环境显然要恶劣一些。

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3)要看防卫的实际情形。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因此往往导致较重的侵害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防卫过当的认定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

从立法本意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

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要看不法侵害者的强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

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

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或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应当认定是必需的。

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要看不法侵害的缓急。

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用的危险程度。

在某此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要看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例如小偷偷窃晒在阳台上的几件衣服,其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但如果发现后即把小偷打成重伤,则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治。

对于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可以认定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防卫过当。

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上面三个方面考察外,还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由于不法侵害者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

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4、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要看防卫过当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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