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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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9 2 1 )5 0 3 — 2 1 7 —1 9 (0 1 0 — 0 8 0
作 者 简 介 : 启 山 ( 9 8 , , 东广 饶 人 , 营 职 业 学 院 ( 东 东营 2 7 9 ) 生 就 业 处 助 教 , 究 方 向 为 高校 毕 业 高 1 6 一) 男 山 东 山 501招 研
生就业指导, 、
收 稿 日期 :0 0 2 1 2 1 —1 —1
我 国刑法 规定 的正ຫໍສະໝຸດ 当防卫 制度 . 以保 护 公共 利 可 益 、 人 或他 人 的人 身或 其他 权利 免受 正 在进 行 的不 本
防卫 过 当在 刑法 中规 定为 “ 防卫行 为 明显超 过 必 要 限度 . 造成 重 大损 害 . 负刑 事 责任 的行 为 ” 是 应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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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当 防卫 ; 卫过 当 : 法侵 害 : 正 防 不 必要 限 度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5 0 年 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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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与联系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1、 (一)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 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原⽂:刑法第⼆⼗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犯罪分⼦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规定对于遏制犯罪,⿎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争起了重⼤作⽤。
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中存在⼀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问题的出现,在较⼤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不法侵害的⾏为,甚⾄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励⼈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争。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什么是正当防卫⾏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职务的合法⾏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正当防卫;(2)防卫⾏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为;(3)实⾏防卫⾏为的直接⽬的是制⽌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为应当是制⽌不法侵害的⾏为,即实⾏防卫以制⽌住不法侵害⾏为为限,不法侵害的⾏为被制⽌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为。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自己人身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紧迫性,我们可以正当防卫。
可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就应该停止的了。
往往受害者都会防卫过当,可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之间的区别是怎样认定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如何认定防卫过当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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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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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口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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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采取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利益的损害或者过度损害的情形。
在我国法律中,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犯罪认定和量刑等问题,因此认定防卫过当是否存在,对于维护人权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判断防卫是否过当?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防卫行为的性质、情况、必要性、合理性等等。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防卫行为的性质和情况一般来说,防卫过当应该是指防卫人采取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利益的损害或者过度损害。
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防卫过当时,要对防卫行为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首先,防卫行为是指采取的针对袭击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属于防御性的行为,而不是主动进攻的行为。
如果防卫人采取了明显的进攻性行为,就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其次,防卫行为应当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正当防卫的情况存在,或者防卫人采取的行为与袭击者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性,也不能认定防卫过当。
2. 过度危害和必要程度的评估防卫行为是否过度危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利益是认定防卫过当的一个核心问题。
如果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对他人权利造成了过度损害,就要认定为防卫过当。
评估防卫行为的过度危害和必要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袭击者的攻击方式、攻击力度、攻击对象等等。
剧烈的暴力袭击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而轻微的攻击则可能不需要采取过度的防卫措施。
在这个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防卫人的能力和防卫手段的适当性。
如果防卫人采取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极限,或者采取的防卫手段明显不适当,也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
3. 合理性和人道主义考虑除了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外,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否合理。
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2)

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形式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等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事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根据这一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反卫星,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第二,侵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第三强度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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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保卫法律尊严。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
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假如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正当,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它是指存
在着具有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
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
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由于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假如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熟悉,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
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
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
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
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
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项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本人以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没有必要实行防卫。
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
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罚,又放弃了杀乙的动机,提刀正要回往,乙持刀追上往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它是指正当
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它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防卫的熟悉因素和防卫的意志因素。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熟悉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同一。
防卫熟悉是防卫意志的条件;而防卫意志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否正确、正当。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它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是区别防卫的正当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