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合集下载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摘要:一、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重要性1.定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防护距离对环境的影响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标准1.我国相关规定2.国际标准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用1.工业设施2.生活区域3.自然保护区四、如何减少大气污染1.加强环保法规2.发展清洁能源3.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正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障人们生活和生态环境不受大气污染侵害,需要在大气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设置的一定距离。

这个距离通常为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的防护距离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防护距离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

我国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规,各类项目在建设前需要进行环评,其中就包括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

此外,我国还参照国际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空气质量准则,以确保空气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实际应用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因场景而异。

对于工业设施,应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合理设定防护距离。

对于生活区域,应保证居民区远离污染源,保障居民生活环境。

在自然保护区,应加大保护力度,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环保法规建设,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其次,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

最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让更多人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

总之,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

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

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石化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石化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石化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摘要】在现阶段的环评工作中,不仅需要确定石化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需要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文将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规定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相比较,对比分析了现行的石化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的差异,提出了尽快完善现行标准及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的建议,为环境评价与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无组织排放1 前言石化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排放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组织排放源(高架源),一种为无组织排放源(低架源或面源)。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储罐在储存油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污水处理场、硫磺回收装置等产生的硫化氢、NH3等。

尽管近年来中石化采用诸如采用浮顶罐储存原油和轻油、油气回收、污水处理场密闭处理等新技术,使排放的无组织废气量日渐减少,但由于其排放高度低,污染物可以直接进入大气层呼吸带,在其下风向会出现地面浓度超标的污染带,对周围居民将产生明显的影响,危害程度也较大。

因此,在石化企业厂区外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可以降低有害气体对居住区的影响,保证职工、居民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标准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以下简称新大气导则)首次提到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

它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仅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不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09年6月在对新大气导则的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中明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实用版)目录1.引言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意义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制定标准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用实例5.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6.结论正文【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文将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标准、应用实例以及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意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在污染源周围一定范围内,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设定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对于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制定标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源的特性,制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制定标准主要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用实例】以火电厂为例,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其防护距离应在 500 米以上。

【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此外,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实际举措,如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广清洁能源等。

【结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2 1 期( 总第 8 7期)
定, 计算 公式 如下 :


2 0 1 3 年 3月
在 防护 距离 内不 应 有 长 期居 住 的人 群 , 并 应加 强
绿化 。 ( 5 ) 计算确定、 标 准 确 定 与文 件 规 范规 定 区别执 行 。大气 环境 防护距 离 和卫生 防护距 离是 两个 概念 , 前者 属 于 环境 保 护 部 门的环 境 管 理规 定并 应按 导则 H J 2 . 2规 定 执行 , 后者 属 于 卫 生部 门的管理 规定并 应按 国家 颁布 的各行 业卫生 防护
按 照 国家环 境 保 护 部 于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 发布 并实 施 的《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技 术 导 则 一大气 环 境》 ( H J 2 . 2— 2 0 0 8 ) 的要求 , “ 对 正 常排 放 条 件 下 的无 组织 排放 源 , 应 计 算其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 ,
环境 影响 , 在 项 目厂 界 以外 设 置 的 环 境 防 护 距
离¨ 。《 制定 地方 大 气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的技 术方
法》 ( G B / T 1 3 2 0 1—9 1 ) 中规 定 “ 无 组 织 排 放 的有
害气 体 进 人 呼 吸 带 大 气 层 时 , 其 浓 度 如 超 过
距离” 这个概念 , 也 未 明 确 大 气 防护 距 离 是 否 取
代卫生防护距离。这就使环评工作中具体到实际 防护距 离 的设 置上 , 会 出现 诸 多 问题 : ( 1 ) 有 行 业
标 准存 在 时 , 若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小 于或 大 于 行 业 卫 生 防护距 离时 , 应 以 哪个 为 准 ; ( 2 ) 没有 行 业 标准时, 大 气环 境 防护距 离 和卫 生 防护距 离 , 该 执 行 哪个 标 准 。本文 针对 上述 问题 , 从 定义 、 设 置原 则、 确 定方 法 和实 际 环 评 工 作 中应 如何 执 行 等 角 度 进行 探讨 , 并 结 合 建 设 项 目环评 案例 对 二 者 加 以计算 , 确 定环 境 防护距 离 。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
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
越来越得到重视。

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0 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

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

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GB16297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

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

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

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导则HJ2.2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2008〕82号文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HJ2.2和环函〔2009〕22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

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10.1.2 评价标准空间体系构成与防护距离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与有组织排放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从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空间区域上来看,自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到厂界、厂界外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等的评价区范围内,四部分区域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分别执行的标准主要是:(1)A区域,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源产生的区域,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源强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A区域范围是不一样的。

例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规定: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最大浓度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规定: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2)B区域,即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的各厂界,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的标准。

比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附录C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的B区域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规定: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规定,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3)C区域,即自建设项目厂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如GB3095、TJ36等)。

若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时,C区域应指自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或卫生防护距离)的外边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

(4)D区域,即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的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应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D区域是由于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情况下,从厂界到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边界之间的区域。

对大气环评来说,这一区域是自执行排放标准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渡区域,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必须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其次是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10.2 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技术方法10.2.1 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或GB/T3840,为一个标准两个标准号,下同)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可见,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

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10.2.2 计算公式法及其技术要点10.2.2.1 GB/T13201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GB/T1320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如下:()D C m C L r BL AC Q 50.0225.01+= (10-1) 式中:Q C 为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 m 为标准浓度限值(mg/m 3);L 为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为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 2)计算,r=(S/π)0.5;确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源面积时,只将产生某种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算作面源面积,不应将整个厂区全部计入。

当无组织排放源为大于一个互不相连的区域时,应作为几个面源分别处理。

A 、B 、C 、D 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详见表10-1。

表10-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2)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3)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由于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主要因素是无组织排放源,特征大气污染物一般是无组织排放的排毒系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容许浓度之比值)最大的污染物,当几种污染物的排毒系数相差不大时,应考虑高架源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构成种类。

其中,急性反应指标,是指短时间内一次染毒(吸入、口入、皮入),迅速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急性反应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机溶剂、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光气、铅、汞、毒鼠强等。

慢性反应指标,是指慢性染毒(长期反复染毒),累积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慢性反应的有害物质有SO2、NO2、生产性粉尘等。

10.2.2.2 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1)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当注意的是:有行业标准的,必须首先从严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将计算结果与之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小于行业标准,则执行行业标准;若计算结果大于行业标准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削减源强、实施相关搬迁方案等,以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无行业标准的,通过计算,并依项目周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达标及应该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对扩建工程确定的基础上,还应给出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

(2)卫生防护距离实际是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与居住区边界之间的最小直线距离,而非厂界至居住区之间的距离。

呼吸带所涵盖区域范围,与生产单元到居住区之间区域范围应等同,即在污染源所有影响区域范围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厂区内、厂界、厂界外,则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如在厂区内就满足GB3095及TJ36要求,可不必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民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