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 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 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 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 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 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 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 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 展工作。 第五条 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 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 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 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 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 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 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 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

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
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 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 “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单位 (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 并陆续发布。
第十条 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 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结算中心主要通 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 理单位的资金收支。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 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 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 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 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 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公司, 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 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 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 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帐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存款帐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 上开立不超过 2 个;一般存款帐户按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 算帐户、开支结算帐户两类。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 支、支出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 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集 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 行帐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帐户进行 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 帐户)进行对外付款。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 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 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 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 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 上银行的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

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
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 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 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十八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 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集团结算中 心。 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 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开通网上银行的,集团结算中心根据 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位 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 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 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入集 团结算中心帐户。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 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引入银行的运作机制,按银行的 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 息。

企业可在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企业在集团 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 息。
第二十条 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 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 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 让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 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 付款; 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 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 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 款。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 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 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 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 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 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 应提供枘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 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 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 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 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集团 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 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 15 天申 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对 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 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 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 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 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 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 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企业 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 算中心。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 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 分别于上年度 11 月上旬和每月 1 日、15 日报送到资金结算 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 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 3 天报告结算中 心。 第三十四条 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 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内的, 按照预算拨付。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

门审核并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
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 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 第三十六条 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 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集团公司的审 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 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对外赞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 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 业务流程。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核算办法,并 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 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 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帐户的 资金; 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

二、各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三、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向所属企业甚至其他单位转移 的; 四、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 帐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帐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 资金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住房基金帐户、医疗保险 帐户、养老保险帐户、失业保险帐户、信用卡存款帐户、保 证金存款帐户、存出投资款帐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 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帐户、注册验资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贷款额或拆借资金 的 1%罚款: 一、收支管理单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商业银行或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行为的;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 拆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单位未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的; 二、收支管理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 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未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审批控制 要求,超越权限办理资金支出的单位,集团公司对企业经营 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具关规 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核 准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工作流程、专项办法以 及对有关规定的修定,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完整版)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 (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 (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 (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 (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 (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 (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 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 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 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

国库集中支付章程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分类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

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2012年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现阶段我国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

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支付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可以随时用于对外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对外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本公司资金支付的原则是:计划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支付、跟踪落实。 第二章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第四条资金的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部门必须根据公司资金计划表安排本部门的具体资金分配。有业务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 第五条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第六条资金的支付结算:公司出纳人员根据支付申请单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三章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对资金的公司对资金的支付业务实行受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受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办理。财务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九条资金的支付业务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支付申请部门的职责: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规定管理有关原始单据,对原始单据进行分类、整理、自查、粘贴、汇总,保证手续齐全,填写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要发票或收据的,应保证在一周内将发票交财务。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资金计划在责任权限内合理支配使用资金,对资金支付的计划、合理性负责,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并敦促下属人员做好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维护公司信誉和形象。 二、财会部门职责: 1. 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做出相应的调整,落实未达账项。 2. 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管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 公司出纳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屋里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4. 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公司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如果出纳人员工作失职,办理了不符合该规定的资金支付,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金支出的责任权限 第十条资金支出权限的一般规定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鉴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手段捆绑而成的,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天然形成的现实情况,如何理顺基于现代产权制度下的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如何确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框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就加快推进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决策机制,规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随着集团公司的功能逐步到位,明确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重要手段。 一、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受法律、政策及管理工具、技术手段的制约,我国集团企业的管理幅度、监控能力和时效性并不尽如人意。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很多弊端和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合理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运动不透明,违规操作多。集团资金分散存放在不同商业银行的几十个或几百个的结算账户上,使集团资金在途数量极大、极度分散,部分资金甚至被违法存放在小金库中,使资金出现浪费与流失。二是监管力度和时效性不足。集团企业的决策者无法实时收集资金信息,不能随时掌握集团整体资金状况,造成决策延误,控制失效。三是集团企业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内部拖欠“三角债”。四是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经常出现在集团整体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部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由于局部资金短缺仍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的支出。五是很多大中型公司的预算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因为没有先进的工具和方法,导致预算管理非常困难、复杂,一些公司甚至放弃了预算这一重要的管理控制方法。六是信息不对称。走向集团化的大企业,子公司散布世界各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或多或少地存在管理者无法全面真实地掌握经营数据的问题,使决策信息数据的收集出现高成本和信任风险。 但是随着集团企业发展壮大,迫切地希望能在下列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一是不改变集团企业下属成员单位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现状,以减少集团资金集中过程中内部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的可能干扰;二是集中后的集团资金仍然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的集团指定账户上,以减少集团企业对一家商业银行的依赖;三是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达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集团下属成员单位资金运用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加以实现,以满足降低集团资金管理成本的目标和适应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设立集团资金异地管理分支机构的有关政策;四是应从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上规范企业现金流预算、资金结算、银行授信、应收/付票据、信贷管理、外汇等资金行为,使之成为一个管理整体,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的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面临着的一个迫切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的确已成为我国集团企业管理中需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二、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现行资金管理的模式 1.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的运作平台。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往往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金融管理机构,承担所有的资金(投融资、结算、预算等)管理事宜。

资金支付分级管控办法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分级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金支付管理,合理规划和引导各层级资金正向流动,提高全集团资金管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付分级管控是指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含工附业及经费单位)所有资金支付统一纳入集团公司财务共享管理平台,按照层级、预算、平衡、重要、例外管控原则,以资金计划、信息化为手段分级管控资金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层级会计核算单位或部门。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项目财务部根据项目管理策划书编制要求,依据业主合同约定的工期、计价频次、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条款,结合所属子分公司具体要求,对项目整体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形成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见附件1),并经项目工程、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等部门会签,由项目党政会签后,上报子分公司审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修偏时间与项目预算编制时间一致,遇重大变更或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随时修偏,修偏后按原渠道报批。 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可不编制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执行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规划建议书。子分公司财务部依据业主资金支付比例和项目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设置的统一付款控制比例及其他相关资金资料,组织机关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进行评审,审批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并形成项目资金支出规划建议书(见附件2),经子分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党政主要领导会签后,下发项目经理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组织招议标时明确劳务、材料及机械费等资源要素的付款比例条件,同时抄报集团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备案。 第六条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项目财务部应根据子分公司审批的项目全周期资金收支预算,每月前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本月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见附件3)。若资金计划不能实现收支平衡,需要子分公司融资支持时,则需上报子分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执行,审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完成上缴款后收支实现平衡,则上报子分公司备案。所有经子分公司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资金计划,均由子分公司财务部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抄报集团公司共享中心备案。工附业及经费单位比照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执行。

公司资金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制度

资金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大资金的流转速度。同事避免公司各部门及客户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公司形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可行、效率的原则,对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作如下规定:1人员组织安排: 1.1财务总监及融资计划部从公司宏观角度负责公司资金运作和统筹调度,负责计 划的审批和计划外资金的协调和有关批准事项。 1.2融资部负责资金的具体计划安排,具体落实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同时负责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财务部具体实施各种批准的资金计划,办理具体付款事宜,向融资部提供当月 的资金计划使用和客户欠款情况。 1.4 各资金用款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及融资计划部,按时将当月经总经理、董事 长审批的资金计划单报财务部及融资计划部。 2 审批内容和审批权限 2.1 资金计划的审批 资金计划原则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以年度计划为准则)、月度计划(以季度计划为准则)和周计划(以月度计划为准则)。年度计划、季度机化和月度计划是方向目标性计划,但周计划必须是严密可执行的计划。 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必须由各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书面签字并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周计划根据需要由分管副总按月计划报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

负责支付(原则上所有按月计划支付项目在25号后支付)。财务部和相关用款部门依据批准的计划严格落实。 2.2 付款审批单计划内资金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对于各用款部门按计划提交的付款审批单,董事长不在具体审批单(周计划)上签字。但部门业务经办人和部门级负责人必须在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和融资计划部经理须在具体付款审批单上签字,特殊情况财务总监审批签字后,无融资计划部经理签字或者有融资计划部经理签字无财务总监签字审批,付款审批单可直接交出纳办理,事后业务经办人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总之,付款审批单必须由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签字,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和融资计划部经理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书面签字。出纳才能依据批准手续齐备的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 2.3 计划外的付款的审批 单笔计划外付款超过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周累计超过10万元上的(包括10万元)必须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并签字后、通知财务部和融资计划部资按手续予以及时办理。 特殊紧急付款的可以由总经理会同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安排付款,事后业务经办人必须及时补办手续,否则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和出纳承担相关责任。 2.4 出差借款(包括备用金)的审批 借款必须由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及总经理在借款单签字审批后方可借款。但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所有的借款必须经财务部主管根据制度进一步审核。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

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与基本模式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与基本模式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在企业集团资产规模膨胀、资金链条拉长、地域分布广泛等因素的驱动下,企业集团的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资金集中管理逐渐被我国企业集团所采用。为规范国有集团企业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曾就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于2010年4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含义 资金集中管理,也称司库制度,是指借助网络通讯技术、银行电子化管理功能和财务软件,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由总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运用。其在各个集团的具体运用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集中、内部结算、融资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管理等。其中资金集中是基础,其他各方面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二、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在欧美国家,目前资金集中管理已成为国际上一种流行的趋势,据统计,在世界500强企业集团中,已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集团占80%以上。特别 是在西门子、GE、IBM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中心,对集团 内部资金和市场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公司管理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公司运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这是由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 1.通过资金纽带,增强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规范资金使用 集团公司对资金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首先可获得知情权,即通过对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了解下属公司资金存量和流量,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其次是通过对下属公司收支行为、尤其是支付行为的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加快推进国有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鉴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手段捆绑而成的,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天然形成的现实情况,如何理顺基于现代产权制度下的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如何确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框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就加快推进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决策机制,规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随着集团公司的功能逐步到位,明确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重要手段。 一、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受法律、政策及管理工具、技术手段的制约,我国集团企业的管理幅度、监控能力和时效性并不尽如人意。企业的资金管理出现了很多弊端和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合理的情况,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运动不透明,违规操作多。集团资金分散存放在不同商业银行的几十个或几百个的结算账户上,使集团资金在途数量极大、极度分散,部分资金甚至被违法存放在小金库中,使资金出现浪费与流失。二是监管力度和时效性不足。集团企业的决策者无法实时收集资金信息,不能随时掌握集团整体资金状况,造成决策延误,控制失效。三是集团企业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内部拖欠“三角债”。四是资金短缺与闲置并存。经常出现在集团整体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部分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由于局部资金短缺仍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的支出。五是很多大中型公司的预算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因为没有先进的工具和方法,导致预算管理非常困难、复杂,一些公司甚至放弃了预算这一重要的管理控制方法。六是信息不对称。走向集团化的大企业,子公司散布世界各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或多或少地存在管理者无法全面真实地掌握经营数据的问题,使决策信息数据的收集出现高成本和信任风险。 但是随着集团企业发展壮大,迫切地希望能在下列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一是不改变集团企业下属成员单位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现状,以减少集团资金集中过程中内部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的可能干扰;二是集中后的集团资金仍然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的集团指定账户上,以减少集团企业对一家商业银行的依赖;三是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达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集团下属成员单位资金运用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加以实现,以满足降低集团资金管理成本的目标和适应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设立集团资金异地管理分支机构的有关政策;四是应从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上规范企业现金流预算、资金结算、银行授信、应收/付票据、信贷管理、外汇等资金行为,使之成为一个管理整体,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的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目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面临着的一个迫切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的确已成为我国集团企业管理中需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二、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现行资金管理的模式 1.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的运作平台。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往往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金融管理机构,承担所有的资金(投融资、结算、预算等)管理事宜。从目前国内集团企业的现状分析,集团企业内部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有四种形式: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摘要】笔者认为:目前,国内集团公司跨出国门的步伐正在加快,跨国公司资金管理集中化的程度要求很高,特别在当今货币比价变动频繁、金融风险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集团公司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企业集团的管理相对于单企业的管理来说,管理的内容更为复杂,管理的形式更为多样,管理协调更为综合。控股式企业集团,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股权,利用其控制权影响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从而支配被控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则是控制其资金使用决策权、经营权。由于资金控制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支付危机,保持资金流动的均衡性,并通过资金流动有效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获取最大收益。所以,资金控制的集权与分权的程度、集团的组织结构的变化、战略等,都会影响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影响企业集团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一、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现状 资金的分散管理给企业带来诸多问题:资金账外循环,集团公司很难及时了解下属单位的资金状况;集团公司对内部资金的余缺调剂不利,资金闲置与短缺并存;下属单位三角债难以清理,使资金不能有效地计量;集团公司对资金支出、负债、资金的流向等缺乏有效控制;财务预算没有资金集中管理做基础,预算管理不能做到事前、事中控制;资金利用效率低,筹资成本高等。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控制的形式 集团公司资金控制有统收统支方式、设立结算中心方式、设立内部银行方式和财务公司方式等。结算中心方式适用范围广泛,功能较齐全。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成员单位或分公司资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 一是资金结算职能,负责集团各成员单位日常银行业务的结算;二是资金的计划职能,负责集团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动态掌握资金的流向;三是资金筹措职能,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措企业所需资金;四是资金调剂职能,用集团内调剂出来和筹措的资金以银行信贷方式发放给结算成员单位;五是资金调控职能,对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合理与合法、时间等实施日常监督、调节与控制;六是资金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各成员或分公司的现金收入,各成员企业或分公司收到资金时,都必须存入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挪用。 四、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支出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3 工作程序 3.1 现金管理 3.1.1 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额支付现金,必须报财务部领导批准。 3.1.2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控股子公司财务科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元,每日现金结余金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必须于当天送存资金管理室或银行。 3.1.3 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3.1.4 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月结制度。 3.1.5 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可由各财务科以现金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现金支票,通过资金管理室支取现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先由各财务科开具内部银行付款委托书,再由资金管理室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控股子公司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应开具银行现金支票,通过银行支取现金。3.1.6 会计主管每月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和出纳签字确认,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1.7 财务部主管部长每季会同会计主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

面形式呈报总会计师。 3.2 各二级单位和控股子公司,要制定付款审批制度和付款程序,根据资金预算由所驻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3.2.1 凡能够网上支付的,应通过网上提交付款指令,经过系统预算自动检测后,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审批付出。 3.2.2 不能实现网上支付的,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出纳根据会计传递的付款凭证开出相关的银行付款票据,经财务主管审批后人工传递到商业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3 公司所有支出纳入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3.3.1 电费根据财务部成本管理室的付款信息付出,每月15日预付当月电费的50%,每月30日前结清本月电费。 3.3.2 铁路运费按预算金额根据财务部销售核算室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根据资金头寸以现款支付。 3.3.3 税金根据财务部会计核算室和集团会计核算室的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按时以现款上缴。 3.3.4 工资及奖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待业保险金等工资性规费,根据财务部费用报销室相关的付款信息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安排现款支付,其中工资每月18日、22日支付,养老保险金每月20日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29日支付。 3.3.5 退休工资根据离退休处的付款信息分别在每月6日、16日、26日前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以现款付出。 3.3.6 支付借款利息时,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室和资产管理室根据合同予以复核。 3.3.7 采购款的支付坚持采购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公司未授权的采购委托,招标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审计部不得审核,财务部不得付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按下述规定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3.3.7.1 国内设备采购 3.3.7.1.1 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合同,不支付预付款。 3.3.7.1.2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30%,设备制造过程中不支付进度款,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厂安装合格,取得供方开出的发票并入帐后安排付款,但最多到合同总额的90%,余额10%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安排支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副总经

资金调拨管理制度

资金调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资金的调拨安全、准确、高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资金调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因商品调拨等购销业务引起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资金调拨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资金调拨的执行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拨。 第九条新公司开业前的资金调拨管理: 1.新设公司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收到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 按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调拨注册资金; 2.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有要求的,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对于没有要求的,应书 面上报财务本部,经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 3.运营管理部负责调拨注册资本金至验资账户。 4.新公司注册完毕,由开设人员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户开立成功后将验资款转入该账户(如果原为验资账户,则不必转入)。 第十条日常业务资金调拨管理: 1.公司资金调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2.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各公司收到货币资金,除特殊情况外, 都必须存入指定的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 3.各公司预期出现资金缺口时,应及时填写《资金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负责 人签字后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调拨;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归纳的太好了!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归纳的太好了! 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综合考虑公司的战略规 划、资金管理需求以及过往的资金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评判。 贸然选择过于集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其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不相适应,导致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因而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应该是一个从“分权”到逐渐 集权”的过程。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采用集中的资金管 理方式来加强协同和控制,并提高集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有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和财务公司五种模式。 、统收统支模式 在统收统支的情况下,集团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不单 独设立账号,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集中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支出都由母公司财务部门来执行。实践证明统收统支的方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实现全面收支平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但是,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以致降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二、拨付备用模式 拨付备用金是指集团总部按照一定的期限拨给成员

企业一定数额的现金备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企业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成员企业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必须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与统收统支方式有所不同的是成员企业在集团总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之内,可以对拨付的备用 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但是集团所属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仍 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每一笔支出仍必须通过集团财务部门的审核,超范围和超标准的开支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 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均属高度集权的资金管理模式,仅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同城或相距不远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至于远程子公司通常不宜采取这种高度集权的资金管控方式。 、内部银行模式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 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办法。 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基础)管理”、 金融信贷(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体。一般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通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与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并监督、考核、控制和管理 办法。内部银行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信息反馈职能,发挥计划、组织、协调作用,并成为企业和 F属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中心、信贷管理中心、货币资金的 信息反馈中心。 企业内部银行主要适用于具有较多责任中心的企事 业单位,女口:企业集团。包括覆盖整个集团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乃至关联企业。这是企业集团时下不能建立集团财务公司,而加强财务管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一、资金集中监控 企业集团搭建跨区域的资金集中监控平台,进行成员企业的银行账户收支监管、指标查询、信息反馈等,实现对集团整体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集团不干预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成员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自主安排资金总量。 缺点:仅是资金信息集中,而非真实流量的资金集中。 适用于:因股权分散,大股东不能占有上市中小股东资金,企业无法进行流量集中的情形。 二、备付余额管理 集团及成员企业都在同一银行系统开户,且银行为其设置母子账户关系。设置备付余额管理,超过余额就上收至集团账户,余额不足或临时需大额付款时,集团在其资金存量范围内下拔。 缺点:集团无偿占用成员企业资金,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 适用于:集权制管理的集团,成员企业不多且均为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三、结算中心 企业集团设置结算中心,主要负责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现金收付和往来业务款项结算,成员企业在结算中心开户。结算中心管理各成员企业的资金收入,然后统一拔付各成员企业结算业务所需要的货币资金,办理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往来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缺点:只是实现了资金的集中和内部结算,还未解决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 适用于:内部企业间产业链紧密,内部结算较多的情形。 三、内部银行 企业成立内部银行,成员企业在内部银行开户,主要进行集团内部日

常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拔、运筹,缩短了集团内部的结算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内部银行与结算中心相比,主要是引入了内部融资功能,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信息反馈等职能,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等,也有利于强化内部结算纪律,解决内部资金相互拖欠问题等。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可以根据独立核算要求,再设立自己的结算中心,实现多层级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更有利于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划分和目标成本管理的实现。 缺点:通过内部运作,有可能放大信贷及结算资金,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增加了额外的管理工作和运行成本。 适用于:在当前条件下无法成立财务公司,有资金管理需要且有多机管理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财务公司 除满足内部银行和结算中心的管理需要外,财务公司由于有金融许可证,可以更多的参与票据、同业和资本市场等,在筹资、融资、投资以及中间业务服务上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充分发挥结算中心、融资中心、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目前财务公司管理模式是国内和世界上领先的集团资金管理模式。 缺点:审批程序繁琐、运营成本高。 适应于:成员单位较多、多级管理机构的大型或特大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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