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乘车规定
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范本

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范本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需要制定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公共汽车乘车规则范本为了建立我县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交公司的`合法权益,构建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根据国家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则。
1. 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先下后上。
2. 乘客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不得翻越栅栏、吊车、拦车和爬窗,不得要求驾乘人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
车辆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3.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其让座;4. 醉酒者、传染病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赤膊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等不准乘车;5. 高龄乘客乘车应当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行动不便或者重病患者应当有人陪护;6.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自觉坐好或者拉好扶手,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损坏车辆设备、设施;不得有妨碍乘客安全的行为;7. 在车辆运行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坐引擎盖;不得自行开关车门;8. 在车厢内,乘客不得躺、卧、占据座位;不得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不得喧哗、打闹、斗殴;不得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吸烟、餐饮;9. 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10.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11.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得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残币或者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12. 乘客应当自备零钱,多投币不找零,投币或刷卡后,不予退票;13.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乘车应当购票;14.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物品,所带物品超过重量或面积超过两人站立面积时,应按规定购票;15. 禁止携带超长、超宽和批量货物以及尖锐货物乘坐公交车;16.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其他有害液体乘车;不得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管制刀具、武器及仿真武器等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类、畜类等各种动物乘车;17. 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

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乘坐城市公共汽车有什么守则吗?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城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护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文明乘车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四条乘客候乘公共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在公交站点自觉排队等候,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二)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栅栏、爬窗、扒车、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三)乘坐无人售票车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先下后上。
上车后主动向车厢内移动,不得相互推搡或滞留在车门处影响后续乘客上车;(四)礼让“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
上车后,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其让座;(五)在车上应坐好或拉紧扶手,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一)醉酒不能自控者;(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或重病患者;(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五)严重传染病患者;(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仿真武器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8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者(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九)携带犬类、畜类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动物、宠物和散发强烈异味物品者。
导盲犬除外。
第六条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二)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上下;(三)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外;(五)编织针织品、削水果等;(六)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七)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八)躺卧、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九)在车厢内吸烟、饮酒、进餐、打闹、喧哗;(十)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有其他影响乘车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十一)在车上赌博、乞讨、卖艺、兜售商品、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十二)污损、破坏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标识;(十三)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和站务员;(十四)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东山公交管理规章制度公告

东山公交管理规章制度公告为了保证东山公交系统的正常运营,维护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者依法处理。
第一章乘车规定第一条乘客必须购票后才能上车,一人一票,不得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条乘客应按车厢内的座位就坐,不得占用过道或车门口。
第三条乘客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吃东西或乱扔垃圾。
第四条乘客不得在车上吸烟,不得在车厢内使用手机放大音乐或打电话。
第五条乘客不得将行李摆放在座位上,应当放置在指定的行李架或行李箱内。
第六条乘客应配合车长和司机的工作,遵守车厢内的秩序。
第七条残疾人、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在乘车时有优先上车的权利。
第二章车辆管理规定第八条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司机应时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保证车辆内外环境良好。
第十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车辆内应配备急救药品和灭火器等必要设备,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得对乘客采取粗暴行为。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紧急事件应保持冷静,配合车长和司机的安排。
第十五条车辆在行驶中如遇事故或故障应及时报警并做好疏导工作,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乘客不得在车厢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扰乱车内秩序。
第十七条车辆内禁止私自摄像、录音或录像,保护乘客的隐私权。
第四章管理制度规定第十八条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十九条公交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保证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乘客或员工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公交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长交客运〔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长交客运〔2015〕133号市客管局、各公交企业:为维护我市公共交通乘坐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12月2日附件长沙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第一条乘客应在站台自觉排队,从前车门上车、后车门下车,礼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主动让座。
不攀爬、不拦车。
乘坐BRT (快速公交)时,需遵守BRT乘车管理规则。
第二条乘客乘车时应注意安全。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乘车。
抓好扶手,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不做打闹、跳车、撑伞、自行开关车门、损坏车辆设备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不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请勿乘车。
第三条乘客乘车时应注意文明礼仪。
不赤膊乘车,不躺卧、蹬踏座位;不在座位上堆放物品。
不携带有碍安全健康和舒适乘车的动植物或有异味的物品乘车(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执行任务的警犬除外)。
不在车厢内吸烟、吐痰和乱扔杂物。
第四条车厢内不得销售、乞讨、散发广告。
第五条乘客需遵守下列票务规定:(一)乘客应自备零钱购票或刷IC卡。
同时按购票额获取车票并保留至下车,以备查验;车上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收取乘客票款。
(二)车票限当次乘用,不分程乘坐。
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终止运营时,驾驶员应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重庆公交车规章制度

重庆公交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共汽车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运营活动。
第三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的规定,服从运营调度指挥,并对乘客负责。
第二章乘车规定第四条乘客应当按照车辆的站内车辆门上的标示待车。
第五条严禁乘客在车辆行驶中站立行走。
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载广播的规定,不得大声喧哗或在车内吸烟。
第七条乘客不得将座位占用,如有需要,请让座让行。
特殊人员优先。
第八条乘客应当礼貌用语,不得辱骂他人或干扰驾驶员工作。
第九条乘客应当保护车辆设备和乘车环境,不得损坏或污染。
第十条乘客应当携带好自己的物品,不得在车辆内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上下车,不得乱跳车。
第十二条对于有疾病的乘客,应当及时向驾驶员说明情况,以便驾驶员及时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规定第十三条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熟悉道路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道路规则,不得超速行驶或违规变道。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维护公共汽车的卫生和车辆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对乘客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回答。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服从运营指挥,及时调度车辆,保障运营顺利。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当遵循疏导交通指挥和乘客行为规则。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当维护公共汽车与乘客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交通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执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乘客的照顾,保障他们的出行安全。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2019修订版)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2019修订版)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
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
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
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双层公共汽车、电车第二层不准站立。
第五条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保持车厢内安静,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尽量使用耳机,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等不文明行为。
不得有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七条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
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
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
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乘客在BRT 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公交新规章制度是什么

公交新规章制度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城市的人口不断增加,交通需求也逐渐增加。
公交作为城市交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和乘客,提高公交运营的效率和质量,我市决定制定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对公交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一、乘车规定1. 乘客应按规定乘坐座位,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2. 乘客携带的大件行李需放置在行李架上,不得堵塞安全出口。
3. 乘客如需下车,应提前按下车铃通知司机,等车停稳后才可下车。
4. 乘客不得拥挤上车,应依次排队上车,避免拥挤和推搡。
5. 孕妇、老人、儿童等特殊乘客可优先上车,并且有权利坐在座位上。
二、司机规定1. 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照线路规定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2. 司机应礼貌对待乘客,不得辱骂、恶语相向,遇到问题应耐心解决。
3. 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车辆内外环境的清洁,保持车厢整洁。
4. 司机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三、车辆管理1. 公交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保证运营安全。
2. 车辆上应配备应急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车辆内部应安装监控设备,保障乘客和司机的安全。
四、投诉处理1.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热线或官方平台进行投诉。
2. 公交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
五、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优秀的司机和车辆,公交公司应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发挥。
2. 对于违规行为的司机和车辆,公交公司应给予处罚和警告,促使其改正错误。
以上便是我市制定的公交新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交运营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乘客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好公交行业的良好形象。
愿我们的城市交通系统越来越完善,让每位乘客都能享受到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

XXXX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前门上,后门下),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三)行动不便者乘车须有人陪护;(四)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谢绝乘车;(五)严禁携带宠物、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物品者乘车;(六)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破坏设备、设施及公交载体广告;不准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八)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第五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乘坐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钞,主动投币,禁止车内收取其他乘客票款兑零),刷卡者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检查;(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出免费携带儿童人数的购成年人同程票。
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成年人同程票;(三)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15公斤(含15公斤)或体积0.10立方米(含0.10立方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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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乘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龙县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待车辆停稳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四条乘车要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勿伸出窗外,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打闹,禁止在车上乞讨、赌博、卖唱等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第六条乘车时应自觉按规定票价投币、使用公共交通IC卡或出示有效乘车优惠证,并配合驾驶员查验票证,非本县的优惠乘车证件不享受本县乘车优惠待遇。
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
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
第七条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乘车应自觉购票。
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
第八条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
超重或超体积的,应加付车费。
携带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第九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
禁止携带活禽、畜、宠物等动物上车;携带易造成车辆污损物品、瓷器玻璃等易碎物或贵重物品乘
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并按第八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条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人带领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汽车。
第十一条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失效的乘车票证。
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汽车车内设施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