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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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报告2023法院

人大报告2023法院

人大报告2023法院引言在2023年的人大报告中,重点关注的是法院领域的发展与变革。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和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人大报告中关于法院的重要内容,并分析其对未来发展的影响。

1. 法院职能和作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案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人大报告中,强调了法院的职能和作用,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工作的措施。

法院的职能主要包括: - 司法审判: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根据法律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 法律解释: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规范;- 法律监督: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在人大报告中,提到了加强法院作用的措施: - 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 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 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评价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2. 司法改革人大报告中还着重提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改革是推动法院发展和提高司法公正的关键措施。

在司法改革方面,人大报告强调: - 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建设,完善法官任职制度和评价机制; - 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 推进审判公开和透明,增强司法可信度和公信力; - 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合作,实现跨部门协同执法。

司法改革的实施对于法院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立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3. 公众参与和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注重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人大报告中提到了加强公众参与和司法公正的方法和措施。

公众参与的手段包括: - 开展公众参观和庭审观摩活动,增加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 设立公众参与机制,允许公众提供意见和建议; - 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司法实践更好地反映社会意愿和诉求。

2024人大年度工作计划

2024人大年度工作计划

2024人大年度工作计划1. 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国家立法机构,人大肩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

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深化立法改革,加强人大监督和司法体系建设,推动司法公正,提高法治水平。

我们将加强对立法的审核、调研和评议,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专业化和透明化,推动创新性地开展司法改革。

2. 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在2023年,我们取得了经济稳定增长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结构性、环境性、就业性等问题。

我们将在2024年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我们将保持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加强民生保障,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对人大工作的最终目标。

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我们将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扶贫帮扶工作,推动城乡发展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4.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在2023年,我们取得了一些外交斡旋的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国际热点和矛盾。

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秉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我们将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5. 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扶持,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我们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研发投入,打造创新型国家,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6.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

司法监督的加强和改进研究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人大需在保证司法改革有序开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工作,这成为一个新的实践性问题。

通过分析地方人大以往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为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地方人大必须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以满足普遍公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改革;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要求地方必须依法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可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时更是一项艰难卓绝的法治建设重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这为我国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获得了重大成就,然而人大司法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未满足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

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研究自身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一、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一)缺乏高素质的人大司法监督队伍。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性质表现为:行政性、法律专业性,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

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的限制,地方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问题,这就无可避免地增大了司法监督工作的难度,极易发生监管不到位、不及时的状况。

同时,司法监督活动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

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的司法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的人员类型比较多、知识层面比较复杂,环节不同则所使用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也不同,这就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2]。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秉持以下工作思路:
1. 坚持依法履职。

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立足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确保监察行动在法制框架内进行。

2. 坚持公正公平。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禁个人偏见和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工作。

3. 坚持精准监察。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将监察资源优先用于对司法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确保监察行动高效、精准。

4. 坚持问题导向。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聚焦司法领域的存在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5. 坚持加强协调。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推进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6. 坚持优化机制。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察工作的效能和专业水平,为司法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工作思路,只能供参考使用。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西方国家议会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结合当前司法监督的现状,就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程序以及方式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1、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我省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

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无“法”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人大监督随意性强、方式手段无定制、监督对象抵触、监督效果不理想等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异化成个人监督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时有发生。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人大司法监督亮点总结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亮点总结汇报

人大司法监督亮点总结汇报人大司法监督的亮点总结汇报人大司法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司法监督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一些亮点:一、法律保障方面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在法律保障方面有着显著的亮点。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审议和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对重大司法问题进行专门听证和调查,确保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还制定和审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多元化监督机制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在监督机制上实现了多元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也派员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和观察,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

这种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合作机制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还注重建立与其他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定期进行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人大司法监督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其他相关机关也建立了联系和沟通机制,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达成共识和合作。

四、民众参与的亮点人大司法监督注重民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主动履行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代表职责,向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进行监督。

人大常委会代表则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活动,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工作符合公众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大司法监督在法律保障、监督机制、合作机制和民众参与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亮点。

论司法环境的改善

论司法环境的改善司法环境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加以改善。

首先,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改善司法环境的关键。

我国的司法体制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

例如,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保障,明确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积压和拖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对于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

司法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要加强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也是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

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通过公开审判过程、裁判文书等信息,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同时,司法公开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和平台,拓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让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司法信息。

另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也是改善司法环境的必要条件。

只有当全社会都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司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作者:李富文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0期李富文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在通过各种力量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明显的优势。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探索出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监督模式。

拓展监督联络新方式人大与法院之间紧紧把握好监督与接受监督的界限及程度,既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又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新方式。

变被动为主动。

在主动开展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始终把握接受监督的主动权和制高点。

及时把握领导意图,主动参与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形成超前思维,主动将接受监督的视角前移,在领导批准计划前抓调研、批准计划后抓实施的主动接受监督联络工作局面。

如,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因农行计算机系统故障,用余额只有10元的银行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200余次取出现金42余万元,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何鹏父母通过人大信访寻求人大监督,确保了审判公正进行,确保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变单一为多面。

科学调整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方位和力度,形成严密的管控体制”。

变单一突击式接受监督为多方面常规式联络,特别是对人大等监督机关交办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关注的及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

把人民法院全局的大事要事,作为主动接受监督的重点,理清主次,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狠抓落实。

变封闭为开放。

实行开放式联络工作,必须开阔视野,积极深入第一线,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等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联络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向人大代表等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公布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案件,邀请其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观摩,提高联络监督工作的效果。

充分发挥联络监督职能加强纵向联络监督。

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归根到底是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

法院人大工作总结汇报

法院人大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法院和人大在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绩。

为了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我们特举行了法院人大工作总结汇报会议。

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和人大共同努力,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
正和效率。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加强了审判体系建设,推动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同时,我们不断完善了人大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法院和人大紧密配合,共同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们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促进法治建设方面,法院和人大积极推动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公民
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我们加强了法治宣传平台建设,扩大了法治宣传覆盖面,提高了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的来说,法院和人大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加强人大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级法院和人大继续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论司法环境的改善

论司法环境的改善司法环境,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

首先,司法公正的实现是改善司法环境的核心。

司法公正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是审判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现实中,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存在着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个别司法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或受到利益诱惑,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环境。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技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要强化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也是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让公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流程繁琐、信息化建设滞后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们需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根据不同地区的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合理调配司法人员和物质装备,确保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同时,要简化审判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加快案件的流转速度。

此外,要大力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是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

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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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作者:唐智慧来源:《财经界》2014年第05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就“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的话题专访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益前。

李益前主任介绍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1]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主任委员由时任第一副委员长习仲勋兼任。

这一专门委员会联系部门之多、任务之繁、压力之大,在各个专门委员会中尤为突出,也引起了海内外的异常关注。

岁月荏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6届任期,工作历经沧桑。

李益前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供职20多年,从第六届到第八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第九届至第十一届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

期间,有两件事情使他难以忘怀:一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其卸任前1年召开的委员长会议部署了3个议题:人大及其机构的内部设置,加强人大代表的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请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调研如何加强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选调4个工作人员到四川省重庆市、武汉市、湖北省等地调研后拟出了1份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中有些要点后来写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得以大会表决通过。

当时,推动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工作中注入了一股活力。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一当选,就非常重视了解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向习仲勋副委员长汇报。

二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视强力部门的职能建设,形成合力抓住对于司法方面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放开手脚尽心尽力不辞劳苦扎扎实实,做好前期准备和后期追踪落实的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推进加强对于检察、审判工作的监督做出了贡献积累了经验,也推动了地方人大的相应监督工作。

李益前主任表示,在立法与监督工作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发挥了其自身应该承担的职能。

它按照专门委员会的分工联系着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序列中的监察、民政、人事、劳动、编制办以及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委办,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工、青、妇、社团等,范围广泛。

不言而喻,涉及这些领域的法律制定、修改及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任务十分重大,工作及其复杂。

值得一提的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工作报告,获得了常委会的全票通过,这在前五届工作中是一个亮点。

经验与总结对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每一届都有各自的总结,经验十分丰富。

但是,引起一般人关心的可能有两点:1、敢于硬碰硬——对于监督对象中的强力部门与非强力部门,一视同仁、针对性强、敢于监督,收效明显。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何发挥作用?由其产生并向其负责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实际工作的效率如何,即在司法、执法中做得怎么样?如何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把握住社会动态?又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于一府两院监督?使这些机关不能懈怠,不敢懈怠,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转,以追求不断增强我们国家的国力,有力度地改善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提高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毋庸讳言,对此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的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大胆的工作气魄,敢于担当的大无畏精神和精细的组织能力。

硬碰硬,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深入的一层意思包括:敢于对强力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如九届全国人大期间的听取制止刑讯逼供、执行难(法律白条)、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题汇报,直接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使监督取得了成效。

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机关增加经费、增加编制的提议,则是支持其要求的调研,不是这些机关本身职能工作,是涉及预算、编制方面的工作。

如从人大立法、决定、监督、人事任免4权划分来看,后者属行使决定权,而不是监督权。

再次,每届任期中着力点,有的多是注重检查非强力部门领域的法律实施情况。

当然,有关公务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单项法律制定修改实施,也是属于内务司法委员会涉及的重要工作。

这三个方面,前任5届中多数在后两个方面,投入精力、花费时间最多。

反之,涉及强力部门的法律,虽然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还有组织法,也有单项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各个领域,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为常委会行使这方面的监督权力所做的前期工作,着力却较为薄弱。

质言之,长期以来,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主要是依靠其法定相互监督程序来制约,而接受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常常仅是每次大会期间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自身严守法——对于自身建设,发挥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实行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善于监督,威慑力强。

专门委员会是委员制,不是行政领导体制。

这种制度是人大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行使是会议决定问题。

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也是应该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会议决定问题。

这一制度坚持好的时候,凝聚力强,专门委员会就能协助常委会做好更多的工作;反之,效力就弱。

这一制度坚持得好坏,外因与大气候相关,内因反映着主任委员素质——经历、协调能力、民主法制观念。

制度,还是要由人来执行。

在人大工作者,不是自然而然的就有严格守法的观念。

其法制观念强弱的裁判官是时间老人,不是其自身的总结报告。

改善司法环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两院报告失票在500票左右(2983位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是2910人)[2],反映出广大公民对于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应严格地依法行使权力,所寄予的殷切期待。

司法工作中不足包括依然存在着告状无门,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

求助无门反映了一个严峻事实:在正当的途径被堵塞后,其最直接的后果是为有权者开启了腐败之门。

在一些地区打官司,不去找法律依据,而是靠找人。

请律师,不问他尽职不尽职,责任心如何,对法律熟悉的情况怎么样,而是看他与当权者有没有“铁”的私交。

公职人员中常常见到的是:要办成事,讲究是哪一个领导批示,不讲依法办事;讲究比较职务大小进退得失,自己在其中能谋到多少利益,不讲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在其位谋其事、敢于负责、尽心尽责。

越来越庞大的体系中有不少公务员变成官老爷,某些国家机关变成了权与钱交易的商场。

这一现象确实不能使人再容忍了,对于其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必须铲除!司法改革,首要的是应消除有法不依、滥用权力,肆意扩大自身权力而不受制约的现象。

要正本清源,从关键处着力,义无反顾,改善司法环境。

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3],也就是说,改革要依法;重大改革,必须立法在前,依法推进。

如具体到司法方面来说,这既是对于过去司法改革的科学总结与中肯评价,也是就社会不断提高对司法工作要求的回应,为改革指明前进方向。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而使人痛心疾首。

36年前,《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做出了国家向改革开放转变的决策,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给了中国人以振奋和期望。

人们给这一决策投了前所未有的赞成票!36年来,我们付出了努力,取得了波浪式推进。

波浪,即有起有伏、有进有退。

总的来看,是在向前推进,但是,与人们的期望值相比较,存在较大的差距。

对1978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推进现状,总体上还难以令人满意:时过境迁,看一看,是不是还存在政令不出中南海,法律不出大会堂的现象呢?比一比,国家机关民主气氛是不是浓了,工作作风是不是好了?还是衙门大了、级别上去了、围墙高了、机构庞杂了、环节重叠了、繁文缛节使人昏昏的东西多了、官僚作风长了?查一查,寃错假案发生几率降低了多少?有些问题或许要等后人去做出评价。

必须提高社会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应该改善司法环境。

对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认识必须深化:1、司法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公民、政府、社会组织、法人通过诉讼活动,追求自身权益的保障与社会公平,把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想法可以理解。

当前实际情况,法院还不可能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职能只能解决其相关问题,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法院如果想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外揽立法职能,内用行政运作,恐怕在现有人员基数上、现有资金投入基数上都再翻一番,报告做得再好,也难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更多的赞成票。

一个人太胖了,行动难以敏捷。

审判机关没有健康的内部机制,混淆审判职能属性,要履行好国家的审判职能,则欲速达而不就。

如以下3个方面,法律规定明确,但长期难以变现。

①非立法机关,不能侵犯立法权。

现在的情况是,人民大会堂通过的法律好像是一纸空文,没有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全面逐一阐述,即“司法解释”,下级职能机关就不能去执行。

因此,我国音像媒体、新闻大报往往把“司法解释”出台,称之为新法颁布实施,真是无可指责!比如说,自由刑的幅度与适用只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

质言之,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其它机关无权分享,有的机关却想绕过去而取代之。

司法系统,公、检、法、司法、安全,各个机关都配备着强大的研究力量,难道非要用在逐字逐句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进行阐释的“司法解释”上不可吗?如果致力于从法律实施的具体个案中筛选出典型、认识易出偏差、有指导意义的问题,进行答复或点评后加以编撰,这种司法解释无论对于立法者进行立法解释、修订法律,还是对于这些机关本身行使职能,以及对于社会、对于案件当事人,都是善莫大焉。

②四级法院坚持审级制,而不要搞成违法的上下级领导体制。

现在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具体案件做法屡禁不止,使二审制流于形式。

也许这是对经济保障掣肘论的一个悖论,但是,提出来还是有实际意义。

③在某个法院内部,对于审判工作职能行使要适应审判工作的规律,发挥法官的主动性、严格法官的责任心。

受诟病的是对判决结果做决策的人不参加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无权做出自己确信的判决结果。

现在,审判运行机制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

有人说,有的大法官没有审理过一个具体案件,这不是笑话,而是真实、现实。

他们却握有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判决的指导、决定权,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李益前主任说,至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则可能要从立法方面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

这其中有法律规定方面应该探讨的问题,也有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操作或者违背规定操作的问题。

2、司法公正,就是行使权力合法,科学认定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评判事实。

法律没有规定并授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行使公权。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强调按照宪法法律规定,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办理案件应该程序严格,使法律事实与事件客观事实的真相科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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