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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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第三章》课件

《保险学基础第三章》课件

保费
指保险公司为承担风险所收取 的责条款等保险条款的具体要素。
保险风险的划分
1
按风险特征划分
如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2
按保费份额划分
如定额保费、浮动保费、保费减额等。
3
按投保范围划分
如个人、家庭、团体等。
保险责任的限制
1 免责条款
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的事项。
2 附加条款
规定对保险人提供额外保 障的事项。
3 检验条款
要求投保方提供真实有效 证明的条款。
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款计算基础 精神损失赔偿 未来生活费用赔偿 现金价值赔偿
赔付金额 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 按年利率折现后确定 利用现金价值表预测金额
保险学基础第三章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的定义、目的与功能、特点与原则、合同要素、风险划分、 责任限制和赔偿计算方法。保险是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吧。
保险的定义
意外风险
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对此进行经济补偿。
商业保险
将意外风险向保险公司转移,通过保险公司的分散化风险,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利益。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具有普遍性,独立性, 公平性等特点。
通过大量保单进行风险分散,从而降低每个人的风 险损失。
合同自由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的交易基于自愿的原则,保险条 款具有自主性。
共同利益
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基于共同的利益,达成经济补偿 交易,保证经济合作的正常进行。
保险合同的要素
标的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保险的目的和功能
1

保险学讲义(第3章)ppt

保险学讲义(第3章)ppt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如实告知 支付保险费 出险通知 提供单证 财产保险还需要履行如
下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危险增加通知 防损减损 协助追偿
权利:
发生保险损失时的索赔权 利
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或给付 施救费用 其它合理费用 向投保人说明条款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为投保人等合同主体
保单红利;4)保单抵押借款;5)保单现金价 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1)短期合同,没 有现金价值;(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 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关于受益人
谁来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主 保险金的请求权如何分配? 被保险人—— 生存受益人 受 益 人—— 死亡受益人 受益人的分类 可撤销的受益人
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 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须
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费。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日(《保险法》第
58条)。 实务中通常为1个月。
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 人 最好将要约理解为一个反复要约的过程
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关于成立与生效 成立≠生效 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生效与缴纳保费的关系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以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 即“零时起保”
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生效、失效 生效≠有效 有效的含义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分解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分解
✓在寿险中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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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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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
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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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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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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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方式 投保人 保险人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我国采用)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我国采用)
特别注意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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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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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3章

保险学3章

案例4: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 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 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 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 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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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
㈠告知义务的概念 定义: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①狭义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或续保时的告知。
②广义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告知和保险期 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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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⑴重要事实: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 其是否承保,或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在合同中增加 特约条款的事实。 以下事实认为是重要事实:投保人以往保险历史;品行 ⑵无限告知义务(客观告知义务):主要事实上与保险标 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论投保人是否知道,都推 定为其应该知道的事实,必须告知。 ⑶询问回答告知义务(主观告知义务):对保险人书面询 问的问题均认定为重要事实,据其所知问答即履行告知义 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⑷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形式 明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 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 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 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 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 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
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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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

保险学-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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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第一节诚信原则☆实质性重要事实包括:⏹风险情况比通常大的事实⏹以往的损失记录⏹有无他保⏹周围环境变化⏹标的有无改变用途、性质第一节诚信原则二、保证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条款一旦违反就不能补救。

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如在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为:船舶适航;不变更航程;航程合法。

第一节诚信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货币利益2、合法利益3、确定利益保险利益在保单开始和损失发生时都应存在。

保险标的过户、转卖、转让他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但货物运输保险是个例外,只要求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1)所有人(2)受托人、受益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2、据有权(1)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2)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3、契约规定(1)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2)依租约享有某种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四、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本人2、基于血缘、法律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投保。

3、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为债务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投保。

☆为他人投保不仅要具备上述关系,而且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五、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可防止道德危险3、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第三节赔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有免赔额的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第三节赔偿原则三、赔偿方式1、比例分摊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2)在重置价值保险中,上述公式中的保险价值应换作重置价值,损失金额为实际重置费用,即:赔偿金额=实际重置费用(或修复费用)×(保险金额 / 重置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3)在定值保险的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1-残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第三节赔偿原则2、第一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第三节赔偿原则2)相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 3)绝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损失率>免赔率)第四节代位原则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学概论第3章

保险学概论第3章

3.2.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 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 着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 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第 3 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含 义。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判定近因的方 法。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掌握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掌握重复保险的含义以及重复保险中各 保险人分摊损失的计算方法 。
引导案例
编造车祸骗保被判徒刑 2008年3月,益阳市赫山区村民刘某将自己牌号为湘 H×××××的面包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望城县支公司 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同年3月9日,刘某邀 被告王某等人来“帮忙”,策划一起假交通事故骗取保 险费,并承诺支付“工钱”。 次日早晨,王某等人搭乘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319国道 1 226公里处,王某将自行车倒放在公路上,让刘某驾车 撞上自行车,王某佯装被撞伤,刘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 出16万余元的赔偿。保险公司在审查索赔材料时发现疑 点,立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编造交通事故,蓄意骗取保险 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 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 (6)其他书面形式。
3.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 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 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1. 合同标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种类:__________保险。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甲方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

2. 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不承担的情形)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3.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赔偿。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向甲方说明理由。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若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解除合同的情形)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保险学第3章


❖ 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订的 “罗地安海商法”是世界上最古老 的海商法。
2.海上保险的雏形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 古希腊的海上借贷是一种贷款与损失保证相 结合的借贷——船主以货物相抵押,当船舶 抵达目的地则归还本利;若航行中遭受损失 则参照损失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由于 债权人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借款利率相当高 (据说高达36%)。这多出的部分其实就是 保费。这种抵押借贷就是后来出现的现代海 上保险的萌芽。
❖ 这一习惯做法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 》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 投弃大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 来分摊”,这就是著名的“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
❖ 这一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理,至今仍为各 国海商法所采用,我国海商法也确定的关于“共同 海损”的分摊原则。
✓ 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度,官督民办 ,粮食储备
✓ 宋朝,广惠仓制度,赡养老幼贫病的人身 救济后备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 清朝道光、咸丰年间时,东三省的货物运输日 益繁多,但经常受到当地土匪的抢劫,为保护 货物及商队安全,兴起了镖局。镖局每次护送 运输,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货物被土匪 劫走,镖局就照价赔偿。这实际上就是原始形 式的运输保险。此外,其他原始形式的保险也 在我国其他地区出现过,例如福州的“父母轩 ”和闽西的“孝子会”等等。
保险发展的时间脉络




责信




任用




保保




险险
(一)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保险学第3章

明。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 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保险单: 保险单: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 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 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 单。 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合同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批单 内容为准,如多次批改,应以最后一次批改为准。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
合同。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是指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 事项的人,它包括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 估人
4.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3.2.2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3.2.2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
3.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
种原因的发生而使用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4.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 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 于消灭。
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自然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履行完毕;3.人身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当事人: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 与义务的行为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付保险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与总则一、保险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约定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二、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当事人一、甲方(投保人):是指向乙方申请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用的一方。

二、乙方(保险公司):是指接受甲方投保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如实回答乙方提出的与投保有关的问题。

二、乙方应对甲方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投保。

三、甲乙双方就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本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二、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如需解除,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核定。

三、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七章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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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保程序
1. 接受投保单 2. 审核验险 (财险、人身险) 3. 作出承保决策 (承保、有条件承保、拒保) 4. 缮制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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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验险 (1)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 (2)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重要 部位和防护措施 (3)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4)持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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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Ins. Agent): ——保险人的代表,为保险人推销保单并收取 佣金的保险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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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 利 义 务 获得劳务报酬; 诚实和告知;如 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实、及时转交保 费;维护保险人 利益。 规定代理权限;监 支付代理手续费; 督保险代理人代理 提供辅助资料; 行为及业务。 对保险代理人进 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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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经纪人制度 优势 1、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强 2、保险经纪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保险经纪人的服务不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弊端 由于经纪人不依附于保险公司,对其行为 较难管理,容易导致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后果
三、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
直接制适用于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保险 公司。 中介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市场份额较 高、营销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难点: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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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经营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一)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 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二)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 求发展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 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四)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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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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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章内容提要
保险营销
*保险营销及其特点
*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保险营销渠道种类及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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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掌握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及其特点 掌握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理解保险直销制与中介制各自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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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及难点
重点:保险营销及其渠道
难点: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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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优点 (二) 保险代理 人制度
2. 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供给 能力,促进商品销售
3. 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4. 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信息网 络,提高经营水平
1. 存在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 2. 承保质量难以控制 缺点 3. 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有损 保险人利益 4. 难于管理
— 保险商品具有抽象性、复杂性、非渴求性 和不可存储性
3、保险企业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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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营销的特点 1. 保险营销 保险推销 2. 保险推销是营销的重点
3. 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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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一) 外部环境
保险营销 环境 (二) 内部环境
人口环境 经济环境 政治法律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 科学技术环境
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影响力 保险中介人的影响力 保险购买者的影响力 竞争对手的影响力 社会公众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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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营销渠道选择
一、保险营销渠道及其种类 保险营销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企业
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直接营销渠道(直销制) 可以分为 间接营销渠道(中介制) 保险代理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制度
1. 特殊的劳务活动 — 以专业技术提供风险保障 2. 资产具有负债性 — 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保险经营 特征
成本的不确定性
3. 成本与利润的计算特殊 —
利润 = 当年保费 (赔款+费用+税金) 各项准备金
4. 分散性、广泛性 — 风险范围宽、险种多, 被保险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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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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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控制心理风险的手段
第一,实行限额承保 第二,规定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当损失在免赔额以内时,保险人不赔, 当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 额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当损失在免赔额以内时,保险人不赔, 当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进行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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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某货运险合同规定绝对免赔率为5%, 若实际损失率为8%,则保险人赔付: 8%-5%=3% (2)在上例中,如果规定的是相对免赔率, 则保险人赔付全部8%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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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验险
(1)医务检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个 人病史、家庭病史 (2)事务检验:年龄、性别、财务状况 (可保利益及承受能力)、职业、是否 吸烟、是否酗酒吸毒、是否喜欢从事高 风险运动、是否从事飞行活动、居住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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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灾
(一)概念 保险防灾 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 险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 损失的活动。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利润额; 利润率。
(二)随行就市原则 (三)薄利多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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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1. 风险大量原则 — 尽可能多承保
2. 风险选择原则 — 选择同质风险,淘汰超出承保条 件的风险 事先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
核保时分散:控制保额, 3. 风险分散原则 — 规定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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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 理人
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按授权范围,分为 总代理人 地方代理人 特约代理人
(2)按代理性质,分为 专职代理人 兼职代理人 (3)按代理对象,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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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代理人 独立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1. 经纪人
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供方和需 方、卖方和买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等)沟通 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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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的意义
1. 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体现保险业的信誉 2. 及时恢复生产安定生活,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3. 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加强保险 经营的科学性 4. 扩大保险业的影响,增强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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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赔应遵循的原则
1. 重合同,守信用 2. 实事求是 3.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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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理赔的程序
1. 接受损失通知书 2. 审核保险责任 3. 进行损失调查 4. 赔付保险金 5. 损余处理
6.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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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立案检验。 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先编号立案,然后派员对现场进行查勘, 做原始记录,包括:财产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施救整理情况 等。 第二步:审查单证,审核责任。 1. 先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 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3. 审核保险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 有保险权益。 4. 审核投 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 6. 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 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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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防灾方法 1. 法律方法 — 通过国家颁布有关法 律如《保险法》进行实施 2. 经济方法 — 通过承保时的费率优 惠或惩罚进行实施 3. 技术方法 — 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 责任的制定技术;专门设立防灾技 术研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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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理赔
(一) 含义
保险理赔也称保险赔偿处 理,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 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 出的索赔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向保险人收手续费;
保险经纪人
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 的保险服务;
过失由保险人承担;
向被保险人收取佣 金;
接受投保人委托为 其协商保险条件; 过失独立承担; 资格取得较难。
资格取得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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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营销渠道的利弊分析
1. 有利于控制风险 优势 2. 有利于树立公司外部形象 (一) 直销制 3. 有利于员工培训、费用的节省 1. 不利于争取更多客户 弊端 2. 不利于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3. 不利于发挥员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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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防灾的意义

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健康 提高保险业的经营效益 保障全体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消除导致损失的心理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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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防灾的内容
1. 加强与社会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 进行防灾宣传与检查。 3. 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4. 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5. 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第三篇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保险经营
保险经营环节 保险营销 保险基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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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章内容提要
保险经营环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保险经营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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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理解保险经营的特征 掌握保险经营的原则及其各环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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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及难点
重点:保险经营特征
1.选择保险中介人
2.选择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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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
(一)概念
承 保 (Underwriting) : 是 指 保 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 审核、评估,最终与其签订保单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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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保的内容
1. 审核投保申请 — 审核投保人资格、 保险标的、保险费 率 控制逆选择(拒保、 有条件承保) 2. 控制保险责任 — 控制责任范围 控制人为风险(道德、 心理、法律风险) 逆选择: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费率 购买保险。
2.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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