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061005016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缴人识别号: 扣缴人名称(公章) : 费款所属期: 项 年 月 日至 目 年 月 日 栏 1 2 3=1×2 —— 次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 本月(期)数 年 月 日 本年累计
计费依据 费 率
本期应扣缴费额 扣缴人或 代理人声明: 此表是根据 国家相关规定填 报的,我确定填 报内容是真实 的、可靠的、完 整的。
如扣缴人申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经办人员(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财务负责人(签章) :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公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缴费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完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企业报税如何合规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报税如何合规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企业税务管理中,报税合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企业应缴纳的一项费用,它用于发展和支持文化事业的建设。
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企业应该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合规申报。
本文将介绍企业报税如何合规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规定在进行申报之前,企业应该首先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规定,包括费用的计算、缴纳标准、申报期限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额的3%。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并按时缴纳。
二、合理准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资料企业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额、费用计算明细、缴费凭证等。
销售额可以通过企业会计核算系统得出,费用明细需要详细记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过程,缴费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或电子缴费凭证。
这些资料的准备对于申报的合规性非常重要,企业应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按时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期限及时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来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相一致。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申报材料,以免产生延迟申报的问题。
四、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在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过程中,企业应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申报时应认真核对销售额、费用计算和缴费凭证等资料,确保其真实、准确。
同时,企业还应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和政策要求,严禁任何违法行为,如虚报、少报、谎报等行为。
五、保留相关申报记录和凭证企业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应妥善保留相关的申报记录和凭证。
这些记录和凭证在后续的税务审核和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企业证明其申报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企业应将这些记录和凭证存档备查,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适时归档。
六、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进行检查和核实,企业应积极配合。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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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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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最新知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哪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哪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哪申报,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哪申报?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申请;
是否受理:是-办理、否-补正或不允受理。
从事娱乐业和广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答: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本文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哪申报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想要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我们,小编会整理更多干货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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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
靠的、完整的。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
本年累计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缴人识别号: 扣缴人名称(公章): 费款所属期:
项目
栏次
本月(期)数
计费依据
1
费额计算纳税
费率
2
本期应扣缴费额
3=1×2
如扣缴人申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扣缴人
办税人员(签章):
或代理人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 章):
财务负责人(签 章):
联系电话:
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