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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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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为加强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价证券的管理(一)有价证券范围1.股票;2.国债、企业债券;3.其他应列入有价证券的有价单证。

(二)有价证券管理1.有价证券要按账证分管的原则,相互制约,相互核对;2.有价证券按种类、票面金额、年限分户记账,每月核对一次库存,做到账实相符;3.作废的有价证券必须剪角,专库保管,保存一定期限后,按规定移交或销毁。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一)重要空白凭证范围1.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2.收据、发票;3.理财卡;4.《资金贷款合同》(套印);5.《资金贷款确认书》(套印);6.《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7.其他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原则1.账证分管的原则;2.单独登记账簿或纳入表外科目核算;3.调运、收取、领用按照相关手续办理;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三)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管理柜台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由柜台提出印制需求,经批准后,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印刷。

印刷原则:1.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理财卡、《资金贷款合同》与《资金贷款确认书》分别选择不同的印刷单位进行制作,防范风险;3.印刷重要空白凭证编号要求连续不重复的编号原则:3。

1理财卡:八位数字,900XXXXX,前三位为900固定号码,后五位为自然数号码。

3。

2除理财卡以外的其他需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资金贷款确认书》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重空号+六位流水号,例如: 2005年印制的《资金贷款确认书》,编号QRS20052XXXXXX。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年份+部门代码+四位流水号,例如: 2009年印制的《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编号SYQZMH0901XXXX.《资金贷款合同》号码编制规则依据公司《合同编号管理规定》执行。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日常管理1.日常管理1.1建立重要空白凭证库存及领用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记账、管理.每日清点,登记发生及结余情况,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有价单证管理第四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章检查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农业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设计审定,指定厂家印制,集中保管运送,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农业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或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农业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印制。

(一)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到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并提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制计划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匡算凭证使用量,每半年或一年向同级会计部门报送一次。

会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印制数量,报送印制厂家。

第六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会计、出纳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组成。

其明细核算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设置登记簿记载(登记簿见附表二、三),以表外科目传票作为记账依据,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单”(简称“出入库领用单”,见附表一)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其综合核算使用表外科目,汇总表外科目传票数据,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以表外科目日结单作为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八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九条建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报告表(见附表五),综合反映凭证期初库存、本期发生额、本期库存。

月末日,各营业机构编制报告表,月初报同级管辖行,管辖行凭报告表监督所辖机构凭证的领取、使用等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在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收回、作废(一)存折1、办理客户存折销户、换折或对未正式签发存折作废时,柜员需对存折进行剪角处理及加盖注销、换折或作废章,对存折进行剪角时,应剪去封底的右下角,并必须破坏存折的磁条信息。

2、办理存折(定期一本通除外)换折、销户后,如客户要求返还存折内页的,可以在保留存折底面后,将内页返还给客户,并在留存的底面上填写“已取存折内页”字样交客户签名确认。

3、完成存折的换折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折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二)存单1、办理客户存单销户、换单时,不需要剪角,只需在存单上加盖注销或换单章。

对未正式签发的存单作废时,需要剪去存单右上角,但必须注意不得把票面号码剪掉。

2、完成存单的换单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单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三)支票、汇票1、客户交回的空白支票、作废支票、空白(或未用退回)汇票,在作废时,必须剪角及加盖作废章,剪角时应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

如客户销户时未将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网点的,必须出具责任证明,证明应注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2、作废的支票、汇票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执行。

3、我行购入他行支票如需作废的,要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

如我行与他行有协议需交回他行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其他的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右上角及加盖作废章,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作废其他的非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和保管,带有磁条的还应及时剪角破坏磁条。

如我行与委托方有协议需交回的或另行处理的,则按相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自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分支机构、网点、交易中心等有关人员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三条有价单证包括存单、支票、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信用证、汇票、支票等。

第四条开具存单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具备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包括电子有价单证等在内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及本行规定要求。

第五条农商银行各部门应当定期,按照规定程序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主动纠正,保持全面、准确、及时的记录。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六条农商银行各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制单、审核、存放、发放、销毁等全过程严格管理每步措施,以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制单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制定,并标明办单日期、支取日期、金额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审核应当由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双重审批。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应当采用密闭柜门或专用保险柜等安全技术手段进行保管。

同时应当进行健全的存放登记制度。

第十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发放应当加强发放人员的资格审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金信息的真实性。

如客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存在可疑点,应当通过内部审核、风险管控等必要手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操作权限,并严格控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盖印和签字的手续。

第十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应当采用专用销毁设施进行销毁,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三条农商银行所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操作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本行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银行凭以办理款项收付的重要书面依据。

本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汇票、本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二)二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支票、存折、银行卡;(三)三类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包括:密码信封、电子凭证、支票支付密码,代理第三方等外来企事业单位凭证(以下简称外来凭证,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

USBKEY、手机SD卡等作为有价物品管理,不纳入重空。

第三条总行凭证库、一级支行、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领发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分管分用、专人管理〃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类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执行〃证印(业务公章)分管分用〃原则。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现电子申请无纸化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和纸质登记簿二种形式进行管理。

已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电子登记簿使用、交接管理。

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物品应设置登记簿对凭证的领入、发出、使用保管和交接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定购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样式由总行统一制定,以下凭证除外:(一)支票、汇票、本票由人行制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外来凭证的格式由第三方单位制定;(三)异地机构单独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异地支行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制定。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制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厂家集中采购统一印制。

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因组织专项性活动需要印制特定用途的凭证,须报总行同意后,自行组织印制。

证券服务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内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贯彻专人负责管理的原则,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属于由公司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证印分管”原则。

第七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凭证起止号码,作到有账有实,账实相符。

第八条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及时登记,严格控制,对填错的重要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在每月随最后一本凭证装订。

第九条严禁用重要空白凭证作为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凭证。

按照用途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结算类和其他4个类型。

存款类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出国人员存款证明书、借记卡卡片等;贷款类包括:借款借据、贴现凭证、收贷凭证等;结算类包括:各种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系统内资金划拨单等;其他类指股金证.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涉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定点厂家印制。

第六条各市州、县联社按季向定点厂家报送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厂家按计划安排印制。

市州、县联社、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重要空白凭证(向人行或其他开户行领取的除外)。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各级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库管员)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

做到领发手续严密、保管安全可靠。

库管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调运第八条市州、县联社到定点厂家调入重要空白凭证。

市州、县联社的库管员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加盖联社公章。

由库管员和1名财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定点厂家办理调运事项。

定点厂家凭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验来人身份后,登记领用凭证种类、数量、启迄号码并办理出库,库管员认真清点,进行质量、数量和号码段的配对检查,随同人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定点厂家的出库单留存联上签字认可。

重要空白凭证由定点厂家送货上门时,市州、县联社先将盖好公章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传真到定点厂家,不得仅用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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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价单证及重空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于有价单证及重空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由系统自动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
第五条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购买的有价单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包括定
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也包括其他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定期一本通、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股金证、联行报单、借记卡、信用卡、假币收缴凭证、柜员卡、办理中间业务的凭证等。

第三章印制和领发
第七条有价单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各成员行社按规定到省联社指定厂家订购。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按VI要求统一设计并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各成员行社不得改变凭证样式,但有需要可以申请修改凭证抬头。

重要空白凭证应当一律加印号码。

第九条支票、汇票、信用证等结算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中间业务所需的完税凭证、收费凭证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企业印制或由被代理单位提供。

第十条成员行社领购。

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派两名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厂家领购有价单证及重空,凭供货单位发货单对有价单证及重空清点验
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领入。

营业网点领入有价单证及重空时,事先将其所需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告知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接收后,由押运车送至各营业网点或由网点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运营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二条业务柜员领用。

营业网点业务柜员领用有价单证及重空时,应在监控范围内核实所领有价单证及重空的种类、数量及起讫号码,如有不符,领用人可拒绝签收。

领用人未当场核实,引起因有价单证及重空缺页、漏页等造成的纠纷,由领用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业务柜员发现购入(调入)、领用的有价单证及重空有多页、缺页或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出售使用,并及时向运营管理部门报告,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印制厂商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之间不得相互调剂有价单证及重空。

第十五条有价单证及重空出入库应坚持在监控范围内双人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有价单证及重空的账务核算,主要规则如下:(一)购入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
内投资类科目核算,并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在表外“有价单证”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二)购入或调入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等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待发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进行明细核算。

(三)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凭证种类分明细账户,以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本一元;非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份一元。

第十七条有价单证及重空应按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必须随用随盖章,严禁预先盖章。

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严禁由客户签发。

第十八条业务柜员向客户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及重空,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十九条客户在领购空白支票或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时,在领购单上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打印凭证由领用人签字。

客户领购重要空白凭证,每次一般不超过25份(本),并提醒客户联号使用。

第二十条客户销户时,应告知客户将剩余的有价单证及重空全部交回开户网点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如客户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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