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的海外经验概述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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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监管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美国是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也是全球最发达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监管经验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

其监管模式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促进平台的发展。

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的借贷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如平台运营规则、贷款项目的风险等。

此外,美国的监管机构还对平台进行严格的备案、审计等要求,确保平台的规范运营。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即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备案审核,提高借贷平台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英国是欧洲P2P网络借贷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模式较为成熟,也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在监管方面,英国采取了“双重监管”的模式,即既进行平台监管,又进行借款人和投资者监管。

英国的监管要求包括平台风险评估、备案审核、借贷项目的风险披露等。

此外,英国还鼓励平台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评级,提高投资者的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即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构建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生态。

三、新加坡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P2P网络借贷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验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和消费者金融责任局,其监管模式注重创新监管和风险防范。

在监管方面,新加坡设立了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明确了平台的运营要求和合规措施。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日益壮大,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义。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以便更好地监管和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2. 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跨部门合作的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例如,英国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统一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3. 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监管。

这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同风险,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了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美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处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首先,我国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同领域和业务进行细化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我国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机制化的沟通与协作平台,优化监管资源的配置,保证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第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

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

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预防通货膨胀,促进金融服务部门稳健发展”,为了实现其任务,MAS集中央银行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

一、新加坡金融监管的目标MAS的总体目标是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分别设定了稳健的金融机构,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交易透明、公平的金融中介机构,能获得充分信息的消费者五个分目标。

(一)金融体系稳定MAS的总体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但并不追求“零故障”。

一方面,MAS认为防范风险是金融体系的命脉,期望能减少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足够的内部监控、完备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另一方面,MAS认为追求零风险而过于严格的监管将严重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创新力和进取心,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

(二)稳健的金融机构MAS认为主要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的遇险或倒闭,对系统稳定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影响。

MAS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缓解,充分评估主要金融机构是否有强大可靠的恢复和解决问题的计划,并帮助其改进。

此外,为了防止金融机构被洗钱、恐怖主义所利用,MAS还要求各金融机构有强大的反洗钱系统和反洗钱能力。

(三)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基础设施发生故障,可能会由于资金流动受到遏制、在机构间传导冲击等原因放大系统性风险。

MAS认为基础设施的稳定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要求金融基础设施提供平台具备应急预案和灾难备份,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通过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四)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MAS认为维护金融体系的信心需要一个公平、有效、透明、有序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大多数市场效率低下和行为不当的根源。

MAS致力于阻止、监测和惩处恶意串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等不公平交易行为,要求任何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能得到及时披露。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监管引领47Guidanc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 SupervisionSupervision Practice 监管实践陈丽丽分类施策、差异化监管是近年来国际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理念,也是各国监管机构在践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方面达成的共识。

从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监管、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差异化监管的主要方式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院将各国监管当局对适配性监管的应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定性、定量指标将银行分类,对不同类别银行实施不同的监管规则,如瑞士和日本分别将银行分为5个类别和2个类别,并施以不同的监管要求;二是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常见的有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计算方法等,如欧洲在交易账簿市场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类型银行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3月发布的《适配性监管规则运用的现状调查报告》显示,75%的受调查监管机构当前均已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24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有21个已建立了差异化监管框架。

受调查监管当局中,24个使用资产负债表项目作为分类指标,17个使用业务模式作为分类指标,12个由监管当局根据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同时采用多个分类指标。

调查还显示,被各个监管当局使用最多的差异化监管要求为资本要求、流动性指标、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报告报送情况以及监管检查频率等。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或和非成员国中分别有54%和48%的受调查监管机构表示计划对其现有的差异化监管框架进行调整。

各国及主要地区差异化监管的实践对比美国美国差异化监管的实践正从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逐步过渡到分类监管和对某类特定监管指标或要求差异化执行并存的模式。

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_彭化非

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_彭化非

金融时报/2016年/4月/25日/第010版观点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彭化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随着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的快速扩大,跨境人民币交易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日益显著。

如何统筹本外币监管政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套利风险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对于促进本币国际化、降低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德国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经验美国对跨境资金实施“内紧外松”的监管。

美国按照跨境资金期限和类型,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监测,美国财政部定期发布TIC报告,对每一类跨境资本流动都进行存量和流量统计,采集的内容和频率取决于跨境资本交易的类型:短期证券跨境交易统计频率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长期证券跨境交易统计频率为每月一次。

美联储根据境内外美元的划分实施“内紧外松”的监管,对境内美元实行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如上调存款准备金、上调利率上限、扩大存款保险等,但对境外美元实行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

美国一系列监管法令都不适用银行设立在离岸市场的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管制;存款利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浮动;贷款比例也较为宽松;不适用美国存款保险、利息预提税等限制和负担。

德国以货币政策自主为首要目标,以存款准备金和窗口指导为主要工具。

在推动马克国际化进程中,德国央行以保证国内经济金融稳定为前提,以货币政策自主为首要目标,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需要拓宽或抑制资本流动,从而为马克国际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德国央行不鼓励本国银行从国外借款但鼓励向国外贷款,国内银行国外借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0%,而国内借款为10%,目的是限制资本流入。

在投机资本通过非银行机构借款流入规避法定准备金限制的情况下,德国于1972年3月实行针对非银行机构的现金存款要求,要求非银行机构将非居民借债的40%存入德央行的无息储备金账户。

同时鼓励本国银行向国外贷款,1961年5月德央行赋予商业银行一项“抵消权”或“补偿权”,规定只要与类似的国外资产相匹配,国外借款的准备金要求就可以被撤消,这些国外资产通常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及国外货币市场投资。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

监管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不断加深。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之一。

各国在监管制度方面都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不仅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同时也可以帮助各国改善自己的监管制度。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可以帮助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探讨监管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监管制度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监管制度在国际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监管制度方面,美国以强调市场监管和依法治国为基础,其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

这些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监督审查等手段,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在监管方面,美国的监管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美国采取的监管手段也比较多样化,既有行政监管,也有市场自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体系建设经验,提高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英国作为欧洲的金融中心,其监管制度极具代表性。

英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监管机构(PRA)负责。

FCA主要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PRA 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

两者之间相互协调,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着重强调市场监管和行为监管,注重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律。

英国还非常注重金融监管部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公开数据和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东西方文化相融合的国家,其监管制度也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金融管理局(MAS)负责。

MAS作为监管机构,不仅负责金融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还承担着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综合监管各类金融机构。

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经验及借鉴

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经验及借鉴

市 场管 制严格 . 市场交易不恬 跃
法 制环境 和金 融环 境不健 争 , 导
来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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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体系,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对银行监管存在着某些共性。

这既是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时代背景下金融竞争加强和金融风险泛化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的反映,也是金融监管当局适应这一新时代变化、监管理念调整、监管原则强化和监管手段完善的真实写照。

引子进入21世纪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任务艰巨。

随着中国2001年12月成为wto成员,按照银行领域的开放承诺,5年之内要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地域、客户等方面的限制,允许其全面进入中国市场,这将使银行监管者面临空前广泛而又情况各异的国内国外被监管主体。

尽管现行立法中仍然存在分业经营的金融管制,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金融改革以来,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而国内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则日益紧密,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代表金融超市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也初见端倪,这将使银行监管者面临错综复杂而又变化无穷的监管业务。

2003年4月29日银监会的正式挂牌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的历史性分拆。

如何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协调与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央行的关系,将不仅是银监会组织结构变化的问题,更是一场有关监管理念、制度、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实质性革新。

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比例是长期困扰中国金融业的问题,如何在未来有限的时间内加大监管力度,促使银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少新增贷款的风险,将是银监会新时期推进银行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

2002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的银行内控机制和海外银行监管制度的思考,如何加强与所在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经验,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003年6月初,银监会开始筹建国际咨询委员会,并公布了相应的章程,决定通过聘请国际知名银行监管人士和相关人士,了解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领域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为中国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建议,并扩大银监会的影响,加强其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以适应上述时代背景下银行监管的新需求。

为此,本文拟通过分析德国、英国、日本、美国这些金融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做法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最新进展,归纳银行监管的共性与发展趋势,为我国的银行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德国的银行监管在德国,银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了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专业银行等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租赁和代理融通机构除外)。

与许多国家银行走过的道路不同,德国的银行从一开始就是全能型的银行,可以直接开展信贷、证券、保险、信托保管、投资、金融咨询等综合性的业务,而无须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形式来进行,是一种典型的内部混业经营,但银行不得经营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

德国银行业的监管特色,体现在两个有权主体对监管事务的分工与协调上,这是一种单层多头式的综合监管模式。

按照1961年《银行法》的规定,德国成立了银行监管局(隶属联邦财政部),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更名为金融监管局,授权其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以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业务的经营和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而按照1957年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国组建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起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以及管理外汇储备等作用。

在这一部历经7次修改(最新的一次为2002年3月28日)的央行法中,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责范围并未直接涉及银行监管。

不过,因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清算系统而与银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再加上其密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反而比金融监管局更接近金融市场。

因而,《银行法》尽管授权金融监管局银行监管职能,但同时也明确指出,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之间的协作体系,从而奠定了二者对银行的共同监管。

为提高监管效率,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减轻银行的负担,德国一元两头的共同监管内部存在着明确的分工与合作。

按照《银行法》的规定,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政府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行政法规并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负责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审查批准银行机构的业务范围;通过任命和撤销外部审计师,提供统一的审计报告格
式,对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对经营不善和违法经营的银行机构进行调查,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决定在银行发生危机时,采取包括关闭这些金融机构等一切必要措施。

虽然金融监管局在银行监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按照授权,它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如此一来,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落到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上。

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

同时,央行是全国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

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英国的银行监管英国的银行业历史悠久,伦敦是闻名世界的国际金融中心。

在1986年金融“大爆炸”(big bang)之前,英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银行监管的职责则由英格兰银行来行使。

1949年《银行法》颁布,将成立于1694年属于私营性质的英格兰银行国有化并确立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尽管这部法律赋予英格兰银行广泛而抽象的银行监管权力,但英格兰银行从未予以行使。

1979年《银行法》(该法还引进了存款保护制度)仍然没有改变传统上注重银行自律监管的特色,不过英格兰银行在1980年成立了银行业监督局,用于执行监管银行的职能,这意味着银行监管规范化的初步尝试。

此后,对1979年立法做出重大修改的1987年《银行法》通过构筑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精确定位了英格兰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并强化了管理权力,标志着英国的银行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虽然1987年《银行法》规定了英格兰银行有权给予或者拒绝申请机构的银行准入注册(又称授权或认可——authorization,准入的机构称授权或认可机构)、有权对授权机构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授权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权限制或取消银行机构的授权,但这些规定大多较为原则,许多操作都仰赖于监督官员的自主支配权。

因此,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英格兰银行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特色。

这主要体现于:尊重银行的自我管理,往往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议”等形式进行灵活的管理活动,与被监管对象保持着良好的对话、合作关系;注重银行的授权经营,规定授予权利的最低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求银行谨慎经营,并突出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包括品质与能力)的严格要求;拥有很大的自主权,给各类银行设置不同的业务监管标准线,富有弹性,并在非现场检查中注意考察银行是否突破了这些监管标准的临界点,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由报告会计师(商业银行指定,英格兰银行有权提名或同意,实践中其往往与商业银行的外部会计师一致)和检查支队(由英格兰银行官员和受聘4年的银行家与会计师组成,代表英格兰银行检查银行)负责对银行的现场检查并提交报告,英格兰银行根据报告的内容或就必要的问题与被检查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举行形式多样的监督会议,包括“谨慎性会晤”和有报告会计师参加的“三边会议”,以商讨解决之道。

随着1986年金融“大爆炸”的启动,英国的金融体制开始发生变化。

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后,分业经营的限制被取消,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开展混业经营;相应的,政府也设立了证券投资局(sib),负责对从事证券与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1996年之后,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程度的加深,英国启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开始向统一监管模式发展,这一进程在1997年工党上台后明显加快了。

1997年5月20日,英国合并原有九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其中包括剥离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的权力,由其行使;与此同时,宣布政府今后主要负责制定控制通货膨胀的目标,而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控制通货膨胀目标的责任将从政府手中转移到英格兰银行,由英格兰银行独立行使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

英格兰银行职能的变化,通过1998年《银行法》确立下来;而fsa汇集所有金融监管职能,成为唯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也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金融监管的变革,终结了英国分业监管、自律监管的运作模式,标志着法制化统一监管的形成。

于2001年12月
1日开始金融运作的fsa,其任务在于: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向公众宣传,使其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确保为消费者提供相应保护;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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