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农产品污染和有害物质的滥用,促进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本制度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工作内容1. 巡查目标: 巡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场所、销售渠道等关键环节。
2. 巡查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包括农产品种植、施肥、农药使用、兽药使用、加工过程、包装、储存条件等。
3. 巡查方式: 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可借助现场检查、台账核查、样品检测等手段获取巡查信息。
4. 巡查记录: 巡查过程中要及时进行巡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结果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5. 巡查反馈: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6. 巡查结果处理: 根据巡查结果,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和属性,对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责任分工1. 部门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计划和安排巡查人员。
2. 巡查人员: 负责具体巡查工作,执行巡查计划,做好巡查记录和反馈。
3. 相关部门协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五、培训和督导1. 培训要求: 组织巡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规范和要求,提高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督导和评估: 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加强对巡查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保密措施巡查工作涉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敏感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查制度
一、农业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
拒不接受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四、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抽检机构承担。
五、申请人应当协助保存被检查封存的农产品,不得转移、调换或者变卖。
六、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一)经抽样检验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在市场上销售后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任何经营者不得采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农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采购并销售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提醒市民谨慎选购。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固原市农牧局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模版(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培育健康的农业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旨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施,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培训。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并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二章检查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第六条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1. 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2.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3.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提出整改意见;4. 搜集、整理、评估农产品质量数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提供参考依据;5. 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6.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七条检查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检查计划,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检查对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象包括:1. 农产品生产者;2. 农产品加工者;3. 农产品销售者;4. 系统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检查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程序包括:1. 检查准备:明确检查目标、制定检查计划、收集相关资料;2. 进行现场检查: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检查,采集样品并进行检测;3. 检查记录: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制作检查报告;4. 检查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5. 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二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包括农田管理、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由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全程监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防范风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应当与其他管理方式相结合,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规范和标准;(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三)协调各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四)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五)收集、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程序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程序包括:(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确定检查对象;(三)制定检查方案;(四)实施检查;(五)整理检查结果;(六)提出整改意见;(七)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的内容包括:(一)生产主体的基本信息;(二)农产品的基本信息;(三)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记录。
第十二条确定检查对象应当根据农产品的特点,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确保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制定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一)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方式;(二)检查的内容、目标和要求;(三)检查的方法和工具。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模版(3篇)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准确、公正进行。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在保证检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相衔接,建立互通信息的机制。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建立并运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测中的问题。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建立并完善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检测人员的要求和培训第九条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检测操作流程和仪器使用方法。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诚实守信、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的素质。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检测结果和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第三章质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并建立设备档案和定期进行校准和保养。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合格评估。
第十五条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严禁随意使用和私自调整设备参数。
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护情况应及时登记,定期进行设备清理和消毒。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应有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四章质量检测流程和操作规程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重复性。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严格执行检测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中的样品采集、处理和保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农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农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一、背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检验成为保障农产品供应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农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1. 确保农产品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2.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低质量产品而引发的健康问题;3. 提高农产品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同时,该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需建立在科学的技术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检验手段和方法;2. 公正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 有效性原则:农产品质量检验应具备实际的操作性,确保检验结果能够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控制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实施机构和职责1. 农产品质量检验实施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具体责任;2. 农产品质量检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和指导检验工作;发布检验结果和质量认证结果等。
四、检验项目和依据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应根据具体的农产品种类和特性而定,并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
常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农产品外观质量检验:包括农产品的形状、大小、颜色、表面缺陷等方面的检验;2. 农产品化学成分检验:包括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重金属、农药残留、病菌等方面的检验;3. 农产品生物学性状检验:包括农产品的种子纯度、植物病虫害检测等方面的检验。
五、检验报告和结果处理所有农产品质量检验都应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农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地、批次号等;2. 检验项目和结果:详细列出检验的项目和结果,附上相关数据;3. 结论和建议:根据检验结果,给出结论和相应的建议。
检验结果处理的原则包括:1. 合格产品:直接放行,允许销售和流通;2. 不合格产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责令退回、销毁等;3. 待定产品:如遇到疑点或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情况,可判定为待定产品,采取准入等待状态。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范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维护企业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宣扬本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巡查范围包括企业生产车间、加工场所、储存库房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场所。
第五条巡查内容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质量合格和安全性检查;2.储存条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3.生产过程各环节中的卫生与安全掌控措施是否落实;4.员工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5.物品摆放是否整齐、明码标价等。
第三章巡查标准第六条巡查标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消费者需求加以订立。
第七条实在巡查标准如下:1.产品质量合格和安全性检查:–检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异物、腐烂、变质等;–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储存条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仓库温度、湿度是否符合产品要求;–检查货物摆放是否整齐、有序,防止交叉污染;–检查货物存放区域是否定期清洁消毒。
3.卫生与安全掌控措施是否落实:–检查生产车间、加工场所是否保持乾净、干净;–检查工作人员是否穿着卫生服装和个人防护用品;–检查生产车间是否有合适的通风设施,防止异味积聚。
4.员工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员工操作行为是否规范,符合操作规程;–检查员工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对操作规程谙习程度。
5.物品摆放是否整齐、明码标价:–检查产品上的标签是否清楚、精准;–检查产品摆放是否整齐,避开混乱。
第四章巡查频率和责任第八条巡查频率应依据企业规模、生产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科学确定。
第九条巡查责任:1.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巡查工作的开展,并定期对巡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2.巡查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由质量检验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3.质量检验部门应订立巡查计划并按时组织实施;4.质量检验人员要依照巡查要求进行巡查,并适时填写巡查记录;5.进行巡查的分管领导要依据巡查记录,适时发觉问题,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第五章巡查记录和考核第十条巡查记录应详实、精准,并按规定存档。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范本(三篇)

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经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等方式生产的食品、生产材料、食用农产品及其半成品。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本单位负责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与法定单位合作,并依法获得相关的检测资质和认证。
第三章检测方法第七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及相关法规,使用规范的检测方法进行。
第八条检测方法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检测方法。
第四章检测项目第十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以下项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微生物和毒素等。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检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扩展,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检测标准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应当参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适合本单位的检测标准,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应当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等环节的控制,以及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检测记录和报告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记录检测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采样日期、地点、样品名称、数量等。
第十七条检测报告应当准确、详细,包括检测结果、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等。
第十八条检测记录和报告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证。
第八章质量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受到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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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制度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检查制度,质检机构依法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查,保证农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应当与农产品流通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相衔接,形成全程监管体系。
第五条国家鼓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提升农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依法应当履行程序合法性、事项适当性、环节有效性的原则。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检查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检查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查。
对农产品的农残、重金属、添加剂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二)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检查。
对农田水质、土壤污染、农药使用等环境因素进行检测,保障农产品的生态安全。
(三)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
对农产品的包装、标签、商标等进行检测,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四)农产品贮存运输的检查。
对农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温度、湿度等进行检测,防止农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腐败或变质。
(五)农产品销售环节的检查。
对农产品的销售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销售单据等进行检测,保证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卫生安全。
(六)农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对农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检查。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采取差异化检查措施。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计划制定环节。
各级质检机构根据地方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情况,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计划。
(二)检查准备环节。
质检机构对检查对象进行前期调查,明确检查的重点和难点。
(三)检查实施环节。
质检机构根据检查计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样检验。
(四)检查记录环节。
质检机构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
(五)检查报告环节。
质检机构根据检查记录,编制检查报告,评价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六)整改落实环节。
根据检查报告的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统筹安排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各级质检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市级质检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质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质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质检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时,应当建立协作机制,进行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涉及的问题需要其他专业机构参与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质检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档案,做好检查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便于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协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