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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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评审员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评审员。

第三条评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术标准;(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成为评审员:(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二)参与过相关领域的标准制定、课题研究等工作;(三)获得过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三章评审员的选拔与聘用第六条评审员的选拔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当填写《评审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主管部门颁发评审员证书,并纳入评审员库。

第十条评审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具体期限,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评审员的表现,可以续聘。

第四章评审员的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评审员的职责包括:(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三)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四)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二条评审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二)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三)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报酬。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评审员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评审员管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

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办法是重要的一项。

本文将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1. 检测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因此,其技术标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技术方案制定、检测方法应用、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2. 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工作人员,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

这包括检测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以及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等。

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与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文件与记录的管理、内外部审核的开展、纠正措施与持续改善的实施等各个方面。

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需要使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因此,农业部要求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要具备先进性和准确性。

同时,实验室条件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也是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考核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 自查与备案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对自身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农业部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自查的内容包括检测技术标准、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

自查结束后,检测机构需要将自查结果进行备案报送给农业部。

2. 外部评估在备案完成后,农业部会指定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外部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前述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业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考核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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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三、仪器设备
四、检测工作
五、记录与报告
六、设施与环境
2.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序号栏中的“*”代表“关键项”;
4.现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1)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2)基本通过: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3)不通过:按上述评审项要求,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5.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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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暂停其评审员资格,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推荐表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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