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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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绿色建筑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因此制定了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促进绿色建筑在该地区的发展。

首先,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概念和目标。

其次,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建筑节能、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标准还对绿色建筑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进行了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在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尤为突出。

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的核心要求之一,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采光设计、建筑能耗控制等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也能够为居住者提供更加舒适的室内环境。

此外,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对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方面进行了规范。

标准要求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回收利用的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方法,促进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总的来说,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一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地区的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为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医疗事故,工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农业管理其他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供养或者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近年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成为世界性热点问题,建筑设计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节能减排、降低碳排放,促进节能环保建设,江苏省政府积极推出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江苏绿建),提供了针对江苏省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运行的统一规范。

江苏绿建的定位是针对江苏省的现有建筑,旨在促进节能环保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空间要求建筑及其装置设施实现节能减排、碳减排、环保减排,提高建筑设计创新度。

江苏绿建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设计标准、绿色设计标准、碳减排设计标准、节约用水设计标准和绿色管理标准。

节能设计标准包括住宅小区节能标准、多层楼宇节能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经济区建筑节能标准和城市绿地节能标准。

绿色设计标准包括住宅小区绿色标准、多层楼宇绿色标准、公共建筑绿色标准、经济区建筑绿色标准和城市绿地绿色标准。

碳减排设计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及其内部设施,旨在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实施清洁能源技术。

节约用水设计标准以实施节水技术为主要目标,采取节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建筑。

最后,绿色管理标准旨在提高建筑物的绿色管理水平,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节能、环保,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

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碳减排,提高建筑设计创新度。

只有实施江苏绿建,全省建筑物的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才能达到绿色建筑的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让建筑业实现安全、节能、环保,建设更加温暖、宜居、人和的社会环境。

未来,江苏省将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并推广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运行的统一规范,提升江苏省的建筑环境和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和碳减排,为江苏省的节能环保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近年来,绿色建筑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

为了推动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江苏省于2015年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江苏省成为国内绿色建筑的推进者之一。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定位于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旨在推动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

它覆盖了建筑设计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准确地识别了江苏省新建和翻新建筑能源效率提升的必要性,并建立了一整套可操作的绿色建筑标准,以支持设计师在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方面的努力。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以及绿色建筑材料识别标准。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和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对于绿色建筑能源效率的提升最为重要,它们详细规定了建筑设计要求和能源消耗要求,并明确了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

此外,《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还提出了具体的绿色建筑材料识别要求,重点支持可回收和环保的建筑材料,以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得到了明确的监管,以及对建筑设计师对绿色建筑的负责性的更高要求,不仅使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得以加速,而且有利于促进江苏省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发展。

总之,《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江苏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使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以支持更加可持续的建筑发展。

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强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完善建筑设计政策,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实现近似零能耗建筑的建设。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实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加舒适度和健康性的建筑形态。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制定旨在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省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建造第四条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舒适性等要素,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建筑节能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资源消耗。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噪音、尘土、污染物等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章建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室内环境,保证人们的健康与舒适。

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装修材料和设备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有害物质的释放。

第八条建筑物应配备节能设备,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节能效果持久。

第九条建筑物应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绿地,增加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城市生态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优势,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建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讲座1《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讲座1《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行动
2011 2012 2013 2014
首个 创新奖
江苏
纳入建筑 节能规划
确立30项 示范创建
目标
诞生 江苏首个 标识项目
设立 建筑节能 专项资金
首个 江苏绿建
创新奖
发布 评价标准
出台 标识办法
颁布 建筑节能
省长令
启动建筑 节能与绿 色建筑示 范区创建
诞生 江苏首个 自评项目
按绿色 星级奖励
两厅 联合下达 工作通知

5、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Charles Chaplin人必须相信自己,这是成功的秘诀。-Thursday, June 17, 2021June 21Thursday, June 17, 20216/17/2021
绿色建筑十年历程
国家
首个 创新奖
发布 评价标准
出台 标识办法
启动 “双百”
工程
诞生 全国首个 标识项目
颁布民用 建筑节能
条例
2005 2006 2007 2008
发布 设计规范
2009 2010
两部联合 出台绿建 推进意见
国务院 行动方案
保障房 实施绿色 建筑行动
政府投资 公益性建 筑及大型 公共建筑 建设实施 绿色建筑
– 建设规模最大的省份,年建设量相当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之 和。
– 人均资源和环境容量最小的省份,80%以上的煤炭和90%以上的石油需要 从省外输入,人口密度是全国平均人口密度的5倍。
– 经济发达,生活水平提高,百姓自己安装燃气地暖设备。
大规模建设的“黄金时代”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我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绿色施工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绿色施工工程由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辖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择优推荐、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评价和表彰。

第三条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筑业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申报和验收申请两个阶段,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五条为保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使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省协会组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承担绿色施工工程评价的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色施工工程资料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成立由省协会负责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组成绿色施工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对评价结果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创建申报第六条绿色施工工程创建申报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程,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表》(附件1),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报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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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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