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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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体系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一系列国际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旨在规范跨国投资活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以下是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1.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旨在促进和保护双方之间的投资。

BIT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和公正对待等。

2. 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多边投资协定是由多个国家签署的协定,旨在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和保护投资。

最著名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条例),它建立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

3.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自由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贸易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投资保护的内容。

FTAs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特定的投资保护措施。

4. 国际公约和条约: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公约或条约来规范和保护跨国投资。

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制定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质量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Foreign Investment),以提供有关国际投资法的准则。

5. 国际惯例和法律原则:国际投资法体系还包括一些基于惯例和国际法律原则的规定。

例如,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际投资法,并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投资法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其中的规定和原则在不同的国际协定和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 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 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
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
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
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
• 管辖豁免 • 诉讼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 相对豁免的提出
• 1952年泰特公函 • 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 • 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基本内容
•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 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 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 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 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
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跨国Fra bibliotek司实体 与其他企业、公司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母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母国
东道国
子公司 分公司
跨国公司母 公司
外派经理 国际劳工
合资企业 战略联盟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
•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 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 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 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 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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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学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1,资本的定义资本与分配密切相关。

《辞海》上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指投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形态;在会计学上,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

2,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1)直接投资:区别于“官方投资”,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投资者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经营企业的活动;间接投资:金融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专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外资合资经营;与外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经营;国际合作开发;外资并购;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3,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接受资本进入的国家→东道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

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一国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就有输出资本的基础与“蠢蠢欲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主要的资本输入国;2011年吸收外资1160亿美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汇储备和GDP的大量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累计2588亿美元;至2012年累计5319、4亿美元、。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5090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累计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同期吸收外国直接投资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2013年,中国GDP总额9、3万亿美元,人均GDP 6767亿美元。

(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人向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2011年9月6日第15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在厦门召开,会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2010年对外投资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7、1%,占当年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十七位。

其中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占66、2%。

(附:新华社卢萨卡2005年4月21日电,在赞比亚铜带省一家中资矿用炸药厂20日发生的爆炸事故中已确认46人死亡,2人受伤。

伤亡人员均为赞比亚当地雇员)。

二、国际投资法1,定义: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渊源:(1)国际法渊源:指实际存在的国际条约(即国家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调整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条约;注意:多边投资条约只是调整国际投资的局部关系,主要的多边国际投资条约有:Ⅰ,《汉城公约》与MIGAⅡ,《华盛顿公约》与ICSIDⅢ,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Ⅳ,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共29条,原则性的规定。

(2)国内法渊源:从“技术角度”说,所谓国内法是“无法完全归纳”的。

可以分为:Ⅰ,发展中国家。

经济落后,多数为资本输入国,因此注重制定国内投资法律规范。

Ⅱ,发达国家。

多数为资本输出国,侧重于对资本输出的法律保护。

举例:中国胶卷产业几乎被美国柯达公司收购;沃尔玛收购好又多。

也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入的国家→东道国,一般为经济较落后的国家;资本输出国:输出资本的国家→投资国,主要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

第二节资本输入国的投资法一.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一)特点1、对资本输入有专门的立法(并不是指专门法典);2、优惠与限制并存;3、起伏变化大(发展中国家政局多动荡,民族情绪变化多)。

(二)主要内容1、投资管理(1)企业审批登记p336-p337 个案审批逐一审查;(2)外资导向管理引导外资进入发展中国家需要的项目和产业。

我国1995年6月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种类型。

入世后,逐步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为了贯彻上述原则性规定,我国还定期编制和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引进外资的政策具体化。

(3)必要的法律调整和修改例如,按照WTO《TRIMS》的要求,修改有关对外资法。

2、注册资本(1)资本构成货币土地、厂房、技术、设备可以折价作为投资资本。

(2)出资比例:我国90年代前→合资经营(股权式经营,外资比例下限不低于25%)和合作经营(契约式)90年代后→外商独资经营东南亚国家引进方式最成功的是合资经营(3)注册资本应限时到位3、投资期限50年到70年4、经营管理(1)雇佣职工,优先雇佣本国当地职工;(2)环保;(3)税收防止外资与境外关联企业串通,把成本转移到税率高的国家,把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来避税;(4)外汇发展中国家很重视外汇收入。

5、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p339-p343(1)待遇,一般为国民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保障“依法管制”→“依法管理”。

依法经营赚取的利润,依法减少的资本,允许其兑换成外汇,汇往国外。

(3)征收与补偿发展中国家主张依主权实行征收、国有化。

现在通行的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补偿。

补偿的标准:西方国家提出→充分、及时、有效(1938年“赫尔准则”)。

发展中国家主张适当补偿。

中国拆迁补偿的重大变化:补偿条件、补偿标准。

(4)税收,我国曾经对外资提供“两免三减半”。

2008年开始“合二为一”。

(5)争议的解决发展中国家主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二,发达国家的规定:p3571,,管理较为宽松(自由开放的政策)如美国甚至没有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实行国民待遇2,发达国家对外资没有事先审批,事后备案审查,但对某些要害部门,如涉及国家安全,实行较严格的投资限制(如军事工业、高新技术)。

第三节资本输出国的投资法一.发达国家的规定(侧重于保护投资方面)(一)鼓励措施p352-p3531,信贷优惠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2,避免双重征税(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p353背景:二战后美国的战略计划。

马歇尔计划。

国会通过《经济合作法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应当肯定美国对战后世界经济恢复和发展做出的贡献。

后来的“伯尔尼联盟”p35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保机构;官办性质,形式上→公司管理,董事会制度;实质上→政府操办,政府任命,资金由财政拨款2.合格投资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借鉴商业保险模式保险人:美国OPIC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美国投资人出现约定的政治风险时,由OPIC赔偿给被保险人,然后由其代位向东道国追偿。

合格投资者:国籍、投资资产比例→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3,合格投资外国投资一般经过东道国批准,是合法的,实际上是寻找法律依据,提高“安全系数”,同时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4,合格东道国海外投资输入国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美国对合格东道国的规定A 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B东道国国民人均收入低于****美元(定期调整具体数字)C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D与美国签有双边投资协定5,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A 外汇禁兑险禁止把东道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B 财产征用险即没收、征用、国有化C战争内乱险D政府违约险(日本开创)针对“准国家契约”的违约赔偿,此种合同不是国际条约,是政府给予外国投资人某种特许权,主要是资源开发。

6,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7,赔偿和救济一般做法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发生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后,先向遭受风险损失的本国投资人支付赔款,而后再向东道国求偿。

8,评价:外交保护→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体现了他们对私人海外投资的保护从外交保护提升为法律保护,其依据是投资母国与东道国之前签订的双边协议。

因此,投资人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和处理,变为投资人母国与东道国的问题。

法律保护更直接、更有效、更理直气壮。

外交保护则间接适用于个案(2)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代位求偿”,并使其合法化、国际化、公法化。

(3)我们应借鉴此一做法,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国现状:资本输出增多→势在必行问题:港澳台地区的资本输出能否保护、如何保护。

二.发展中国家的规定1,没有完善立法,行政规范文件多,政策性指导多;2,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出主要是为国家对外政策服务目的:投资发展中国家→购买资源,原材料;投资发达国家:买设备、技术。

我国资本输出投资人主要是国有企业。

3,资本输出实行个案管理出现问题主要采用外交保护。

例:如,西班牙烧鞋事件印尼哄抢事件俄罗斯对华商的刁难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借鉴了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然不是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包括这项业务。

第四节,双边保护投资协定属于国际条约范畴。

一、产生、发展(一般了解)二、类型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部分涉及投资内容,现基本不用。

主要是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边对于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

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在推行这一种双边协定。

2 、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式协定50年代起,美国大力推行这一种协定,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欧洲式协定名为“相互”,实际上主要目的也是保护海外投资人的利益。

三、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的主要内容:1、协定名称。

以(1)1980年《中美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2)1983年《中德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其《议定书》为例。

二者差别“相互”两字,实质上并无差别。

国内有评说,美式协定较霸道,欧式协定较文明。

2、投资定义,《中美协定》笼统,《中德协定》具体。

细化投资内容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在两国强弱对比明显的情况下,投资定义越具体对投资人更有利。

3、外资待遇。

《中美协定》规定为互惠待遇,对等提供;《中德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其第三条规定“投资协定内的最惠国待遇”,第八条规定“投资协定外的最惠国待遇”。

相比较而言,《中德协定》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4、征收条件(没收、征用、国有化)《中德协定》第四条强调征收条件:为了公共目的,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

《中德协定》的《议定书》规定,征收的合法性可由法院进行审查→这有利于投资者。

5、代位求偿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追求的重要目标。

《中美协定》强调,承保者为OPIC和继承该公司的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

《中美协定》一个8个条文,其中,涉及代位求偿的有3个。

美国特色的投资保证协定。

《中德协定》规定,求偿的权力由德国政府来行使。

6、补偿标准西方国家的“充分、及时、有效”标准。

具有借鉴意义,国内拆迁应当着重保护弱者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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