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汉阳造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辖区广大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汉阳造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武汉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汉阳造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汉阳造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总数1-2家。

获得汉阳造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汉阳造质量奖的评定工作。

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设在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武汉市汉阳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汉阳造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汉阳造质量奖评定活动;(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四)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质量强区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三)调查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四)提请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审议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五)宣传、推广汉阳造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六)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武政办〔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9〕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9日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武汉段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探索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学合理设置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水质监测。

跨区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根据以上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算综合污染指数,作为跨区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综合污染指数计算过程如下:(一)计算单项污染指数用单项污染物浓度值除以该项污染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值,得数即为该项污染物的单项污染指数。

(二)计算综合污染指数分别计算出某断面的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的单项污染指数,4个单项污染指数的总和即为该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

第三条通过比较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的综合污染指数,确定跨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或者下降比例,实行水质“改善奖励”“下降扣缴”的生态补偿奖惩措施。

第四条“改善奖励”按照以下原则计算:跨区考核断面水质与入境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持平或者下降比例不超过10%的,奖励基准为100万元。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人函〔2013〕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经厅务会研究,现将《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13年1月23日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管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和《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党务、行政、工会、群团的表彰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专项表彰奖励。

综合性表彰奖励是由省水利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进行,对全省水利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综合表彰奖励活动;专项表彰奖励是省水利厅对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每一个处室(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专项工作开展表彰奖励。

对于上级主管机关有明文要求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单项事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表彰奖励的单项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分管业务和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进行。

第四条厅表彰奖励包括对单位(集体)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是长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它通过对长江流域水质综合评价的要求和程序,为长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

长江质量奖管理制度

长江质量奖管理制度

长江质量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推动长江流域企业改善生产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奖项设置1. 长江质量奖分为长江质量奖金奖和长江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

金奖设一名,银奖设三名。

2. 长江质量奖金奖将获奖者的企业列入长江质量奖金奖名单,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3. 长江质量奖银奖将获奖者的企业列入长江质量奖银奖名单,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三、申报条件1. 参评企业应是在长江流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2. 参评产品应为在长江流域范围内制造生产的产品。

3. 参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环境保护记录。

四、评选程序1. 申报:参评企业将填写《长江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2. 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评选阶段。

3. 评审:评审委员会将对入围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对产品质量、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获奖企业名单。

4. 公示:评定出获奖名单,对外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 颁奖:颁发长江质量奖金奖和长江质量奖银奖证书,并给予奖金奖励。

五、奖励标准1. 长江质量奖金奖的奖金标准为每家企业100万元。

2. 长江质量奖银奖的奖金标准为每家企业50万元。

六、评审委员会1.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

2.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活动,并对评选结果负责。

3.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七、宣传推广1. 长江质量奖评选结果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以树立榜样和鼓励更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水平。

2. 评选结果还将通过专门的颁奖仪式进行公示和表彰。

八、监督管理1. 相关政府部门将对长江质量奖评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2.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17日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品质宜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宜昌市三峡质量奖(以下简称三峡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三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兼顾不同领域质量管理工作的差异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三峡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授予三峡质量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3名。

对入围的候选组织,可设置数量不超过5名的三峡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三峡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三峡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市质量强市委员会设立三峡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依照本规定负责三峡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批三峡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三)审议三峡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7]12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3
【实施日期】2017.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
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7〕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武汉段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探索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学合理设置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跨区考核断面与上游入境对照断面(详见附表),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水质监测。

跨区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根据以上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算综合污染指数,作为跨区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奖惩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鄂政办发〔2017〕99•【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修订的《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31日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第五章评定程序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表彰湖北省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省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湖北省长江质量奖(以下简称长江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省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全省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湖北省长江质量奖(以下简称“长江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省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
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长江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长江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长江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长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长江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长江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省政府审定长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省监察部门参与长江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长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长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长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办公室在开展长江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省和市州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长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长江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长江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

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长江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长江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为保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长江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长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该奖
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度长江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长江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长江质量奖申报表》,按照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省、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

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建立长江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
长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长江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长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拟奖名单经征求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长江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向每个获得长江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九条长江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办公室可提请省政府撤销其长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承担长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省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长江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省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

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长江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长江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本市、州、县政府质量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