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研究
论单位(法人)刑事责任之本质——兼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模式之完善

中“ 仆人过错 , 主人负责” 原则运用到 了刑法当 中。依据该原 则, 任何法人代 理人 , 论职务 的高低 , 无 职务 是否确定 , 只要
他所实施的行为发生在公 司对其雇佣范 围内。 是为了公司的
、
单位 ( 法人 ) 刑事责任本质的考察
在单位 犯罪 的研究 中 , 位刑事 责任的本质 , 单 即单位 到
定法人存在过错 。 因此 , 在理论上 ,替代责任原理 ” “ 被认 为有
接将法人成员 的行为视为法人 的行为 ,忽视法 人 自身 的特 能导致扩大法人犯罪 的范 围。 为 了既能达到处罚法人的 目的 , 又不与刑法 中刑事责任
违反传统 的责任主义原则之嫌 。 同时 , 在替代责任原理 中, 直 从 法 人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犯 罪 的 预 防 犯 罪 的措 施 及 犯 罪 发 生 后 征, 根本 不考虑法人 自身在管理制度 上所存在 的缺 陷 , 可 施 犯罪具有促进 作用等多方 面去认定法人 本身对于犯 罪的 有
底是 因为 自己固有 的原 因而承担刑 事责任 , 还是对其组成人 员 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 的问题 , 历来是一个难题 。英美法
利益 , 司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公 在美 国 , 为便于与 民商法
中“ 替代 原则 ” 相区别 , 一般将 “ 替代原 则” 为“ 称 上级 责任原 则” 。与英 国的“ 替代 责任 原理 ” 比较 , 国的“ 相 美 上级责任原
“ 大脑 ”的法人各级雇员或职员行为和过错的认定 来追究法 人刑事责任。 “ 代责 任原则 ” V cr u i it) 是将 古代侵 权法 替 ( ia osLa ly , i bi
责任 , 这是解决单位犯罪 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 的个人刑事责任一个极其基础 , 但又在理论及 司法实践 中尚 存在着重大争议 的问题 。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新世纪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研究述评

论 的批判与批判的理论》 为标志 ; 其告一段 落的时间以学者王晨 出版 于 1 9 9 8 年 的《 刑事责任 的一般理论》 为标志。参见陈兴良: 《 从刑事责任理论
到责任主义—— 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 栽《 清华法学} 2 0 0 9年第 2 期。 ④ 张旭 : 《 关于刑 事责任的若干追问》 , 载《 法学研 究} 2 0 0 5 年第1 期。 ⑤ 赵秉志 : 《 刑 事责任是 罪与刑的桥 梁并具双重根据》 , 栽《 检察 日 报) 2 0 0 4 一 O 5 一 o 6 。
成的刑事责任论体系。 ④ 尽管如此 , 刑事责任理论仍
然 是是 中 国 刑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中 相 对 比较 薄 弱 的 领 域, ⑨也是 学 术 争 议 最 多 的 问 题 之 一 。 学 者 黎 宏 曾 言: “ 在 我 国 的刑 法 学 当 中 , 没 有 哪 个 部 分 的研 究 比 刑事责 任论更 凌乱不 堪 、 更 叫人 摸 不着 头脑 了 。 ” ⑨学
进 行理论 研 究 的重 要 内容 。2 0 0 0年 以来 , 这 两 方 面 的研究更 多 的带有 总结 、 宣 言性质 。 刑事 责任 的地 位 。关 于 刑 事责 任 在 刑法 学 体 系
( 主要是 指 总论 体 系 ) 中究 竟 处 于 何 种 地位 , 多 数学
步过渡到对刑事责任地位、 刑事责任根据、 国家刑事 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 以及大陆法系责任主义 ( 原则 ) 的推介上。研究方法已经从传统的规范分析 , 更多的 进行比较研究 。在经过学者多年的研究之后 , 刑事责
负担 的一种责任。在德 日大陆法系 , 责任 ( 有责性 ) 决定罪的有无和刑罚 的大小 , 是主观责任和个人责
任, 主观 恶 性 在 犯 罪 构 成 中是 决 定 性 因素 之 一 。 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主要颁布了四部法律用以规制贪污犯罪,每部法律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都有其特点。
1997年《刑法》是目前我国惩治贪污行为的主要法律,其在我国保护公共财物,创建廉政环境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该部法律仍有些许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规定;起刑点;量刑幅度;死刑一、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规定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惩治贪污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主要法律,即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以打击腐败分子,解决贪腐问题,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一)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1贪污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针对国家财产、他人财产,通过侵吞、盗窃、骗取、套取等手段,实施地强夺财产、收受贿赂、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
2《惩治贪污条例》的相关规定只针对个人贪污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其刑罚主要依据贪污数额划分。
3对于集体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情节分别惩治。
贪污所得的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罪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
相对于《贪污惩治条例》,1979年《刑法》有如下突破:1首次将贪污罪与受贿罪分离开来,依据犯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不同,将受贿罪归为渎职罪,将贪污罪归为侵犯财产犯罪,分别单独定罪。
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当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社会各界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一方面认为应该严格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主张放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状态。
因此,本研究拟就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探究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和实践问题,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分析其优缺点,为我国相关立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本研究具有以下意义:1. 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为法律实践提供可操作性建议。
2. 通过比较国内外的刑法立法和实践经验,总结经验借鉴,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3. 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和国外的刑法立法和实践经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
2. 对各种立法和实践方式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其优缺点。
3. 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探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适用问题。
4. 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四、预期成果和时间安排本研究预计达到以下成果:1. 对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2.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案例,提出相关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3. 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并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时间安排:一年时间完成研究论文撰写,分别从文献综述、立法比较、实践案例分析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四个方面进行,确保论文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某商家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 售,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该商 家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 处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某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制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多个商 家使用,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判处 该印刷厂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在保护商标专 用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侵权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法律适用不统一、刑罚力度不足等,需要进一步 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Leabharlann 研究不足与展望03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提高法律适用 的统一性和刑罚的威慑力。同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THANK YOU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 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汇报人:XX 20XX-01-27
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下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概述 • 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目录
• 国际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侵权 刑事立法实践
• 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加大对商标
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
明确刑事追诉标准
02
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这一规定已经实行多年。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人认为,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未成年人在此年龄段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易犯罪。
因此,有关部门开始探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可能性,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研究旨在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其对社会、青少年以及司法系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更新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关注和讨论,促进公众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推动相关立法的进步和改革。
通过本研究,我们旨在为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法治建设。
1.3 研究意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治安都有重要影响。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法律制度下的问题和挑战,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对于判定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法律责任以及辅助措施的规定,也将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可行性,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推动立法进程,以及促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部分主要围绕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议题展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相关研究也呈现出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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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研究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刑事责任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由犯罪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法规定的处罚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是其他概念不可替代的。
我國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除了少数地方不需要修改外,大部分规定存在问题,如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不清,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刑事立法;刑法何立荣(1970-),男,广西民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广西南宁530006)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探讨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学界对刑事责任研究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但是,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大多热衷于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纯理论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责任立法实践问题,则鲜有学者涉足。
本文拟在科学界定刑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的审视,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提出初步看法。
一、讨论的前提——刑事责任的概念对于何谓刑事责任,刑法学界争论颇多,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其中不乏可取之处,但是,学界至今对此仍未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要科学界定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明确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还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这一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是指犯罪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是指犯罪构成的要素,后者是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中使用的。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的构成在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有责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有责性”即可责难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要素。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行为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存在不实施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使用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这种“有责性”。
在我国,虽然也有学者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刑事责任”,但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探讨的刑事责任,都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
作为研究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理论基础的刑事责任,自然也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还有待深入分析,但是,仍然可以肯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刑事责任。
例如,我国刑法第14条第二款和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刑事责任”,虽然其确切含义有待进一步分析,但只能解释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素中的主观要素,即有责性。
(二)刑事责任的基点是什么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刑事责任的基点。
定义的基点表现事物最根本的特征。
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基点,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法律责任说、义务说、法律后果说、刑罚处罚说、否定评价说、地位或状态说。
笔者认为,后面五种观点尽管不乏合理之处,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以“义务”界定刑事责任,其不妥之处在于:第一,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法律义务指的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应当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并非因为违反法律才需要承担义务;而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严重的违法(即犯罪)行为而导致的,两者性质不同。
第二,对于什么是义务,往往要通过“责任”来定义。
例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因此,如果以“义务”来定义“责任”,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法律后果说的不足在于:一是过于笼统,因为“后果”是一个外延相当宽泛的概念;二是法律后果说没有能够区分刑事责任与作为刑事责任承担主要方式的刑罚,把刑事责任与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罚处罚相混淆,使刑事责任丧失了独立性。
刑罚处罚说把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刑事责任独立于刑罚而存在;另一方面,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的主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必然导致刑罚处罚。
否定评价说过于片面。
诚然,刑事责任的内涵包括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问题是,刑事责任的内涵绝不仅仅是“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更重要的是惩罚。
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意味着其应当承担人民法院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更意味着其应当承担人民法院的惩罚。
地位或状态说实际是把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责任”,只能是作为犯罪后果而由犯罪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笔者赞同责任说,理由主要包括:第一,反对责任说的理由过于牵强。
学界反对责任说的理由,主要是以法律责任来定义刑事责任,是同语反复,违反了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定义规则,不能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
这种批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以“刑事责任是……责任”的方式给刑事责任项定义,在逻辑学上被称为属加种差定义法。
这是最常见的定义方法,被定义项指称对象的内涵通过种差来反映。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学上也被普遍使用。
例如,“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这就是典型的属加种差定义法,谁会认为这个定义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呢?实际上,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是要明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其本质属性是什么,而不是要揭示什么是“责任”,正如当我们给刑法下定义,只需要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其本质属性是什么,而不需要揭示什么是法律。
第二,“责任”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范畴,其内涵十分丰富而又复杂,试图以法律后果、义务、否定评价等概念作为基点进行定义,难免有失偏颇。
例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只能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
但是,把“责任”定义为“……过失”很难被认为是准确的。
既然如此,我们在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时,更没有必要以这些概念作为基点。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责任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法规定的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定义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以定罪而不判刑的方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处罚。
对犯罪人定罪不僅表明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也是对犯罪人的处罚,也使犯罪人遭受损失、不利或者痛苦。
因此,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应当是“处罚”。
基于此,笔者认为以下定义不够准确:“刑事责任是基于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担的接受刑事法规定的惩罚和否定法律评价的责任。
”第二,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没有必要明确刑事责任大小的衡量标准,刑事责任大小的衡量标准是明确刑事责任概念之后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因此,笔者不同意这样的定义:“作为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是指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承担的、能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应受谴责与非难的法律后果。
”第三,犯罪人负有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人负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刑法规定的处罚的责任,也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这表明犯罪人和司法机关各自所处的地位,双方是一种职权和责任的关系,对犯罪人而言,是受到处罚的可能性,而不是“处罚”本身。
定义中的“承担”正是此意。
二、关于刑事责任立法问题争议辨析(一)刑法是否有必要规定刑事责任近些年来,学界出现了否定刑事责任立法的倾向。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概念在刑法中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在许多地方是其他概念不可替代的。
具体说来,这种必要性主要在于:1.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立法相对应。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不仅在法学理论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也被我国立法所明确。
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通常有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
最为典型的是《民法通则》第110条,试想,如果把刑法典中所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都删除,或者以其他概念替代,岂不是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却没有在刑法典中规定作为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刑事责任”?这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根据何在?如果刑法中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就既无出处、无根据,也无法实现。
因此,为了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立法相对应,与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相适应,我国刑法典应当设有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十多处规定了“刑事责任”,如果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实施刑法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依据?而且有何必要?2.“刑事责任”在刑法典中具有特定的内涵,其他概念无法替代。
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学界虽然对其定义的表达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实际上,在主要方面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
例如,一般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轻重不但取决于犯罪轻重,也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如果以其他概念替代刑法典中的“刑事责任”,即使可以,也会使刑法条文变得不概括,不简洁。
例如,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笔者认为,这里的“刑事责任”是任何概念都替代不了的。
3.在刑法典中规定刑事责任,是一个国家刑法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刑法理论水平越高,刑事立法越完善,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就越重要。
而且,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愈加完善。
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并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1975年修改的法国刑法典也未出现“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但是,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则对刑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以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对于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虽然还存在争议,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犯罪产生刑事责任,刑罚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程度主要决定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而刑罚的轻重由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
既然刑事责任的地位如此重要,在刑法中如何规定刑事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二,从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可见,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刑事责任的定义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