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责任
论雇主责任的构建——以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为视角

则、 过错 推定 与衡平 责任原则相结合 三种立法体例 。但很
多 国家的立法体例伴随 国情 的变化 , 以后的司法实践 中 在
责 任包括 两方 面内容 : 其一 , 雇员 自身受到 工伤损 害或 意 外 事故时雇 主担 当的责任 ; 其二 , 员在执 行职务 活动 时 雇
辩, 在司法官裁判 中得 不到有效认 可。由此可见 , 当今雇主 责任 世界立法 主流是向无过错责 任过渡。根源在于 , 现代 社会 是高 风险社会 , 日益 重视雇 工人权保 护 , 加大对 受害
人权利救济力度。这 一点 在当代较新的民法典中得到 了有 效贯彻 , 荷兰 民法典《 荷兰 民法典 》 10条规定 了无 过错 第 7 责任原则 。1 3 1 法律制度 的选择 , 更多 的不应 从法律层 面本 身诉 求依
几种观点。当前较为盛行的是控制和监督理论。该学说 主
、
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张雇 主对雇员 的控制监督力是其 承担责任 的主要依据。 正
因为雇 主的职责所 在 , 才要求 其承担雇 员侵权 责任 , 因为 实践 中的雇员侵权大多与过错相关 。在英美法系国民法典在 雇主 责任原 则 的立法 态度 上 , 曾经存 在 : 过错责 任原则 、 错推 定 原 无 过
造成第三人损 害雇 主所应承担责任 。前者主要 属于劳动法 的调整 范畴 , 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 后 准确讲 , 应称 之 为雇 主替代责任 , 文就是从这一层次上讨论 问题 。雇 主 本 替代 责任在英美 法系 国家是 由 v a osl bl i r u i it 词 翻译 ci a i y一 过来 的。 在英美法上 , 雇用人( s r对其受雇人( evn) Mat ) e S rat
劳动法雇主与员工的权利与责任

劳动法雇主与员工的权利与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劳动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责任。
本文将就劳动法对雇主和员工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讨论。
一、雇主的权利与责任在劳动法中,雇主作为聘用劳动者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雇主享有雇佣权,即选择和聘用合适的劳动者来从事工作。
根据劳动法,雇主有权在招聘劳动者时依法进行面试、考核和选拔,以确保招聘到适合岗位的人员。
其次,雇主享有管理权,包括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权力。
在合理范围内,雇主可以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
同时,雇主还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奖惩、调岗等管理措施,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此外,雇主还有付工资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雇主还要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雇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他们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如发生工伤事故,雇主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雇主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不得歧视、压迫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关注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
最后,雇主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和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雇劳动者,但需保证合法、公正,避免恶意解雇。
同时,雇主也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相应赔偿的责任。
二、员工的权利与责任员工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责任。
首先,员工享有劳动权,即获得工作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员工有权参加劳动,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其次,员工享有休息权和健康权。
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理休息和健康工作。
论劳务派遣制度雇主责任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雇主责任摘要:《劳动合同法》认可了劳务派遣并通过特别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法律规制,但目前相关规制仍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尤其在劳务派遣各方法律关系界定、雇主责任分配等方面规定的缺失,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阻碍了劳务派遣业发展,劳务派遣制度的雇主责任规制函待完善。
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法律关系连带关系一、劳务派遣和雇主责任概述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或称要派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雇用劳动但不使用劳动,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
正由于劳务派遣”雇佣与使用”分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三角法律关系,引起了一系列法律规制难题,其中不容忽视的就是雇主责任问题:雇主的认定,即雇佣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谁是雇主,谁应当承担劳动法以及侵权法上的雇主责任等等。
“雇主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被广泛使用于大陆法系的民法中,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也对雇主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制,称之为”替代责任”。
雇主责任的规则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统一的雇主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34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雇主责任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关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义务和责任、分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理论界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
劳动中的责任与义务

劳动中的责任与义务在劳动中,责任和义务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无论是雇主还是员工,都应该明确自己在劳动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积极履行,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本文将从雇主和员工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劳动中的责任与义务。
一、雇主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发起方,雇主肩负着一系列责任与义务:1. 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不受伤害。
同时,雇主还应提供合理的工作设备和工具,确保员工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2. 给予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雇主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带薪假期等,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并有机会晋升和发展。
4. 尊重员工权益:雇主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辱骂或虐待员工。
同时,雇主还应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搜查或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二、员工的责任与义务与雇主相对应,员工在劳动中也有一系列责任与义务:1.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应按照雇主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员工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私自离岗或旷工。
2. 维护公司利益:员工作为雇主的代表,应当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勤勉工作,不得故意拖延或浪费工作时间和资源。
3. 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个人获利。
同时,员工还应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4.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员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同时,员工还应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如合法罢工、维权等。
三、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除了雇主和员工个体的责任与义务外,劳动关系本身也涉及一定的责任和义务:1.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雇主和员工应相互尊重、信任,建立和谐、互助、公平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劳动法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与责任

劳动法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与责任劳动法: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与责任引言:劳动法是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重点讨论劳动法对雇主和雇员的权益保护和相应责任的规定。
一、雇主的权益与责任1. 雇主的权益:雇主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享有一定的权益。
首先,雇主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人员招聘与调整。
其次,雇主有权制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并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管理。
最后,雇主有权对员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进行合理调整。
2. 雇主的责任:雇主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其次,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确保员工的正当权益。
此外,雇主还需加强员工的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最后,雇主需要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雇员的权益与责任1. 雇员的权益:雇员作为劳动法保护的主体,享有一系列的权益。
首先,雇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其次,雇员享有休假、年假、婚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权益。
此外,雇员还享有工作安全、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
最后,雇员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雇员的责任:雇员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雇员应当按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雇主交给的任务,并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
其次,雇员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不良行为,如盗窃、贪污、泄密等。
此外,雇员还应当尊重雇主的指挥和管理权,积极配合工作。
最后,雇员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结论: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和责任,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只有雇主和雇员都能充分履行各自的权益和责任,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的目标。
劳动法的实施需要雇主和雇员的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雇主责任中雇佣关系的界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7 9 5 2 0 0 — 14 0 10 — 0 X( 0 9) 4 0 0 — 2
作 的 人 即是 雇 主 的雇 员 , 者 之 间 即存 在雇 佣 关 系 。 同样 , 两 。 在
、
我 国 法律 对 雇佣 关 系的规 定
我 围目前没有针对雇佣关 系的专 门立 法 , 只有 《 最高人
摘
400 5 0 2)
要: 雇佣 关 系的存 在是 确定雇 主责 任的基 础条 件 。在 实践 中判 断是 否 成 立雇佣 关 系应 以雇 主 对雇
员是 否有控 制和监 督权 为主 , 结合 具体 案件 综合 考虑各种 因素 。 对立 法上 的问题 , 针 应该制 定 专 门的雇 佣基
本 法 , 法律 上 明确界定雇 佣 关 系的 范 围 从 关键词 : 雇主 ; 员 ; 佣 关 系 雇 雇 中图分 类号 : 9 D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中第 九 条 和第 十 一条 对 雇 佣 关 系作 了粗 略规 定 。其 中第 几 条规 定 : 雇 员 在从 事 雇 佣 活动 中致 人 损 害 的 , 主 应 当承 “ 雇
担赔 偿 责 任 ; 员 因故 意或 者重 大 过 失 致 人损 害 的 . 当与 雇 雇 应
二 、 雇 主责 任 中判 断 雇佣 关 系的 考虑 因素 在
通 常 为雇 员 。但是 能 否 就 此说 那 些 没 有 与 雇 主订 立 雇 佣 契 约 的人 就 不 能 成 为 雇 员 , 因而 也 不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 此 , 大 法 对 两 系均 持否 定 的 回答 。英 美 法 系 国家 越 来 越 不 把雇 佣 合 同 的存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论文

关于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探讨摘要:雇主责任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对雇主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实践中雇佣关系却普遍存在,雇员在从事受雇事物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后果由何人承担?如何承担?都是迫切需要我国出台相应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我国对雇主责任做出规定既是适应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法律接轨的契机。
本文在此仅对于雇主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佣关系一、什么是雇主责任虽然目前我国民法还没有雇主责任这一术语,但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1],其基本含义都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须承担赔偿义务。
现今,雇主责任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了下来,其在司法实践审判中的地位也是无可厚非的。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产生,可以说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是理论纯熟的必然。
二、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所谓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说雇主是基于什么原因必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学者们还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大致的理论观点有以下两种[2]:第一种,既然法律允许雇主通过雇佣辅助人扩展其业务,雇主获得了为自己争取更大利润的机会,那他也应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负担,这种风险就是雇员在从事受雇事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权利的风险。
第二种,雇主本应亲自处理自身事务,既然它雇佣别人来帮自己处理,那这个辅助人就代替了雇主,在执行受雇事务中发生了侵权,就应视为雇主的侵权,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理论都说明,雇主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更赞同第一种观点。
雇主既然通过雇佣他人获得了争取更大利益的机会,凡事都有两面性,伴随着利益而产生的风险负担,雇主就要承受。
但这也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雇主都要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分状况乱加负担,对于雇主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2024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024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而导致的伤亡或残疾的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由法律和政策规定,以保护雇员的权益,减轻雇主的负担。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2024年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首先,2024年的雇主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将涵盖各行各业的雇主。
不论是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还是建筑业等,所有雇主都需要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福利。
这意味着无论在哪个行业工作,雇员都能享受到此保险的保障。
其次,雇主责任保险将覆盖各种类型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劳动能力损失等。
雇主责任保险将承担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金、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等相关费用,以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
另外,2024年雇主责任保险还将加强对雇主在职工安全方面的要求。
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他们需要提供培训和教育,确保雇员能够了解和遵守安全政策和程序。
如果事故发生时雇主没有履行其职责,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此外,2024年的雇主责任保险将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和执法。
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加大对雇主履行保险义务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及时购买合适的保险,并按要求缴纳保险费用。
雇主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最后,雇主责任保险还将加强对受保雇员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将审慎处理赔偿申请,并确保赔付及时、准确。
同时,保险公司将为受伤或残疾的雇员提供必要的康复和职业重返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和生活。
从以上内容可见,2024年的雇主责任保险将从多个方面来确保雇员的权益和安全。
雇主需要购买此保险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同时为自身减轻负担。
政府和保险公司也将加强监管和执法,以确保雇主履行保险义务和保护雇员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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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责任[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出明文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案类,因此有必要确立独立的雇主责任法律制度。
本文在介绍雇主责任的概念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立法或判例,剖析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对我国民法确立雇主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引言1996年7月16日《扬子晚报》报道,南京林业大学木材工业院博士生导师洪中立教授一家5人在汽车站等车时突然遭遇不幸,洪教授被撞身亡,其他人也受到伤害。
事故起因是,当时离汽车站30米外的“天宁汽配门市部”正在为一辆出租车修理,汽配部临时工周建兵驾驶着这辆汽车倒车,因错踩油门,致汽车向后疾驶,撞倒洪教授一家。
洪教授一家遭遇飞来横祸,令人惋惜和痛心。
汽配部临时工粗心大意,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故每天都大量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者当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作者不想探讨这类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而仅想对这类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具体到止述不幸事故,需要研究的问题有如:临时工侵害洪教授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是由临时工本人承担呢,还是应由汽配门市部承担?由临时工本人承担责任,法理上并无不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者便是此人,不过临时工一般经济地位较低,支付能力较弱,实际上是很难承担巨额赔偿义务的。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赔偿案件时通常都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分担损害,因此由临时工承担赔偿义务,洪教授的妻子女儿大概不会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那么,能否让作为临时工雇主的汽配门市部承担赔偿义务呢?当然可以,而且应该这样。
不过,雇主承担责任必须具备法律依据。
然而《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未作明文规定,相关的规定有两条,即第43条和第121条,前者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后者规定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第121条不适用,第43条也只有在汽配部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属于企业法人的一部分,临时工可认定为其“工作人员”时可以考虑适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未加明确规定是一个法律漏洞,需要加以填补。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所产生的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与受害人之间、雇主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民法加以调整。
本文拟在介绍雇主责任的概念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立法或判例,剖析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对我国民法确立雇主责任时应遵循的原则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概念和依据“雇主责任”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民法术语中还没有统一使用,有人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中vicarious Liability,称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1];有人称“雇用人责任”或“转承责任”[2];还有人称之为“代负责任”[3]。
虽然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都是指雇主对其雇工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赔偿义务。
尽管如此,我还是以为使用“雇主责任”来表示这一制度较为合适。
首先,我国民法传统上深受大陆法影响,民法制度和术语大都来源于大陆法,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固有的概念,不宜另行搬用英美法中的概念。
这样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术语的统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使用的都是“雇主责任”或“雇用人责任”,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使用的也是“雇用人之责任”。
“雇主责任”与“雇用人责任”相比,“雇主责任”更加简单明了,而且易于与雇用合同中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区别。
其次,“替代责任”,“代负责任”和“转承责任”等概念的内涵似乎比“雇主责任”要更大些。
它们不仅包括雇主责任,而且还包括国家机关和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事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国家作为特殊主体,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其特殊性,似不宜与一般的雇主责任混为一谈。
至于法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则主要涉及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按照通常理解,经营活动应该是合法的活动和工作,不应包括非法的侵权行为。
而雇主责任仅涉及侵权行为,一般不涉及其他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
最后,使用“雇主责任”概念有利于穷尽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雇主”类型,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
“雇主”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是相对于雇员或雇工而言的,泛指所有雇用他人为自己处理或执行事务的人。
雇主当然包括雇用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为自己工作的一切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雇用工人为自己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和自然人,而且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临时委托或派遣他人从事特定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普通自然人。
雇主责任之法律制度的产生,如同其他法律制度,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客观需要。
雇主责任制度是随着雇用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形成的。
在古代罗马,法律上有资格雇用他人者必须是自由人的罗马人,受雇的人则是没有法律人格的奴隶或家子。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雇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必须当然地,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罗马法还没有意识到雇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一个具有一般性质且具特别意义的法律问题。
到了近代,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才发明了“罗马法将雇主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责任视为雇主对自己过错的责任”的规则[4]。
19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雇用劳动日益普遍,而与工业发展相伴生的经营风险的不断扩大,使雇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这时,雇主对雇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才被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提出来。
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确立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可以说雇主责任已经成为一项在理论上已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
然而,人们对此项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即为什么雇主必须对雇工在执行受雇职务过程中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则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有些学者认为,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既然法律允许雇主通过雇佣辅助人来扩展其业务范围,使雇主获得了为自己获取更高利润或取得更大利益的机会,那么他也就应当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
雇工执行雇主所委托的事务的过程,包藏着雇工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风险,这种风险,理应由雇主承担。
有些学者则认为,雇主本应自己亲自处理自己的事务,既然他不这样做,而是雇佣辅助人帮助自己处理事务,那么辅助人就替代了雇主,他应当象是雇主之另一自我,是他的手臂的延长。
所以,辅助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之过错,理应在法律上视为如同雇主自身之过错。
还有的学者从当事人的组织特点及法律的社会效果出发,论述雇主责任的合理性。
他们认为,在其他人看来,雇主和雇工构成一个整体,如他人因雇工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则可直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义务,而无需考虑应该向雇主抑或侵权人提出请求。
非此难以避免受害人卷入雇主与雇工的内部纠纷,而这种纠纷属于雇主的内部管理范畴,法律不便多加干涉。
此外,规定雇主承担责任,有助于促使雇主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如经常对其雇工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或投保责任险,这样做对雇主和雇工个人,对社会安全都不无裨益。
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则认为,谁能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和摩擦损耗订立保险合同,将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转嫁给一个更大的共同体或整个社会,谁就应当承担这些损害。
于雇工侵权情形,在受害人,雇工和雇主这三者之间,通常雇主最有可能和能力通过保险合同将风险转嫁给他人,他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因此雇主必须对雇工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
由于雇主责任在许多国家已是一项公认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可不必再对其理论基础逐一进行分析评判,上述各派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表明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可以作为我们立法时参考的指导思想。
三、构成要件雇主对雇工在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首先,在雇主与雇工之间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雇工必须是根据雇佣关系为雇主工作的辅助人。
考察雇佣关系存在与否,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订立书面的雇佣合同。
如果有书面合同,一般即可认定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则要进一步考察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在实践中,雇工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应是认定雇佣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
认定存在雇佣关系之后,必须进一步研究雇工是不是接受雇主委托执行某项事务的辅助人或“仆人”。
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大都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根据司法判例,认定雇工是不是雇主的辅助人,主要看雇工是否接受雇主指示的约束并接受其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认为,判断加害人是雇工(servant)还是独立契约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取决于雇主(master)能否对加害人的活动作出指示和控制。
在具体情况下,要结合各种不同的因素对此加以考察,如加害人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是否能够独立地确定工作过程,工作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否使用自己的劳动工具,以及是根据什么标准(依工作效果还是工作时间)获取劳动报酬的等等。
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能独立地确定工作方式,不使用自己的劳动工具并根据工作时间获取报酬者,一般可认定为雇工。
反之则为独立契约人。
德国和法国的司法机关在认定加害人是不是雇主的辅助人(Ve-rrichtungsgehilfe,préposé)时所采用的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相同,即主要考察辅助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所谓隶属关系,并不是指辅助人与雇主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而是指辅助人在执行事务时必须听命于雇主的指示并接受其监督。
辅助人主要包括为雇主工作的工人和职员。
独立从事工作的手工业者、建筑业主、承运人等一般不是辅助人。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所谓的“借用工人”现象,即一个雇主将他的雇工临时“借给”另一个雇主,供其支配使用。
例如,一交通企业业主将一辆卡车及司机借给一建筑企业业主从事运土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工在被借期间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那么损害应由哪一个雇主来承担呢?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还是要看雇主是否具有对“借工”发布指示并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借出工人的雇主在借出之后依然保留了这种指示权,则赔偿责任仍应由他承担;反之,如果借入工人的雇主在借入之后就获得了对借用工人的指示权,则应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