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关于雇主责任的代理词
劳务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
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
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
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
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
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
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见光迎风,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请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_________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及眼部,目前几乎接近失明,已构成伤残。对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1.关于后续治疗费: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某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体,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两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
工伤待遇纠纷代理词

工伤待遇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陈述。
本案的原告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了原告的伤害。
原告经过多次诊疗和康复治疗后,医生认定其伤情属于工伤范畴,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伤残评定。
然而,被告公司拒绝了原告的工伤待遇申请,导致了本案的产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和机构对于工伤事件都有义务提供员工必要的工伤待遇。
被告公司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并确保其员工能够享受到法定的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只要原告的工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即使在工作场所之外发生了事故,仍然属于工伤范畴。
本案中,原告在进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事故,与其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员工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
原告已经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了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而被告公司却无理地拒绝支付这些合理的费用,这是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是不
允许的,而工伤待遇纠纷的产生正是因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敷衍态度和不作为。
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本来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照顾。
被告公司的拒绝和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不仅违反了劳动保险法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应当为原告提供合理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人身损害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二、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到底是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共同承揽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二者之间存在着雇佣法律关系。
三、两被告对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具体明确。
关于营养费,___________医院主治医生张某某特别嘱咐原告注意营养;事实上,原告伤残十级已成事实,且骨折一般都是保守治疗,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伤害,并且终身残十级伤残已成铁的事实,这给年仅21岁的原告所造成的肢体上的残缺是永久无法抹去的,从而给年轻的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终生性的,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5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原告共住院7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74=3700元。
4.误工费1340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病历记载住院日期自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16日,共计92天;原告的定残日期是2007年11月26日,原告的实际误工日期至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1月25日。2006年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7567元,原告实际误工长达175天,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3400.62元。因此误工费与事实相符,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XX的申请,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程序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从以下几点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首先,形式上,双方订立有口头的雇佣协议。
2010年10月底,在工作休息的间隙,被告曾向原告及其丈夫等人表达了要求原告等人帮其修缮房屋的意思表示,当时原告等人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
第二天,原告等人便前往被告家中为其修缮房屋。
当时,双方约定原告等人为点工,原告工资为50元一天。
对此,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予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具备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及口头雇佣协议。
其次,实质上,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劳务,修缮房屋,被告则为原告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为其修缮房屋,同时也是两被告向其支付工资,具体为50元一天。
最后,本案中原告系维修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且对原告的雇佣意思表示也系两被告共同作出,因此,两被告均为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对原告的损失,两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应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为雇主,被告理应遇见在修缮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但被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危险的发生。
被告既没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对原告等人的施工行为进行警示,提示原告等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甚至要求原告等人在天黑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工伤 代理词

工伤代理词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造成的身体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在我国,工伤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补偿。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除了对雇主的要求之外,还可以委托工伤代理人代理权益。
工伤代理词作为一种公正和正式的文件,在申诉和索赔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某某某先生/女士的代理律师,您的员工/客户在某年某月某日发生工伤事故,我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在此,我向您介绍工伤事故的情况,并说明我将如何代理您的权益。
首先,我了解到某某某先生/女士在您的工作场所遭受了一次严重的工伤事故。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此事故是由于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导致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雇主为此事故负责,并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
作为您的代理律师,我将会执行以下工作来维护您的权益:1.调查和收集证据:我将与您一起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事故的责任方,并支持您的索赔要求。
2.评估伤害和损失:我将与专业的鉴定人员合作,对您的身体伤害和其他损失进行评估。
这将有助于确定您的赔偿金额,并确保您获得公正的补偿。
3.与雇主谈判和协商:在向雇主提出索赔要求之前,我将与雇主进行谈判和协商,以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和补偿。
如有必要,我会代表您参与法律调解或仲裁。
4.代表您进行法律程序:如果谈判和协商不成功,我将会代表您进行法律程序,包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我将会准备所需的法律文件,并出庭代表您参与诉讼过程。
5.保护您的权益:不论是在谈判、协商还是诉讼过程中,我将始终以您的权益为优先考虑,并致力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会尽力争取最佳结果,确保您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和补偿。
最后,我希望您能考虑委托我作为您的代理律师,帮助您维护您的权益并争取合理的工伤赔偿。
我承诺将以专业、高效和诚信的态度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作为本案原告丁丁的代理律师,我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丁丁与才仁仁之间系雇佣关系,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丁丁于2010年3月4日受雇于金牛区长长货运信息部,主要负责货物搬运工作,公司安排搬运哪条线路,丁丁作为带班长,就安排下面的工人一起搬运相应的货物。
2012年9月18日凌晨4点半左右,丁丁在单位门口搬货时从车上摔下并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辩称其兄弟才义义才是适格的被告,但是从原告提交的:“120出诊记录”和“医院病历”,能充分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相片”能证明原告是穿起你长吉货运的工服,工服现在还在原告处,如果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有被告单位的工服?还有原告住院期间,费用全是被告单位的副总郭总支付的,尽管郭总称是代才义义交的,但是我们认为事实胜于雄辩,实际上就是被告在为原告支付医院费用。
还有,原告从2010年3月至今租住在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二段,从来不曾到被告所称的雅安去上过班,这一点也足以印证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的事实。
结合“事故经过”、“律师调查笔录”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丁丁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才仁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单位还曾为丁丁出具了“收入证明”用以办理成都农商银行的信用卡,2012年还为丁丁购买了雇员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的人还曾到医院来查看过丁丁的伤情,据说保险金已经打到单位账上。
原告认为,被告之所以一直想把责任往才义义身上推,我们认为是因为才义义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被告预谋让原告赢得官司但无法得到执行。
因此,恳请法院明察秋毫,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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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A的委托,担任B诉其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实际侵权人c的侵权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也是超出被告授权或者指示范围的。
原告起诉被告的依据为“雇主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从事雇佣活动”是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从事的是经营饭店的生意,其雇员应当从事的是与餐饮活动有关的经营行为,而实际侵权人C系来饭店面试的,其拿刀砍人的行为很明显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其次,根据两位证人的证词,在C拿刀砍下原告手指之时,被告并未在当场,而是在将原
告原来所持美工刀放回工具箱的过程中,而事发的突然性可以得知,其拿刀砍人的行为并未经被告授意,另该起案件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C可能因其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刑事犯罪,如确系原告所称,C的行为系经被告授意为之,那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已构成刑事犯罪教唆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综上,C的行为既非执行工作任务,也非经被告授意,侵权行为实际是其个人行为,该起事故也是突发事故,被告在事发后也对原告进行了及时的送医治疗,当然,送医行为也并非其法定义务,故不满足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