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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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持有人依法维权多家侵权企业被查更新时间:2013-8-6 8:54:07 点击率:212 来源:郑州统力知识产权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魏晓)百年老字号苏州“稻香村”,凭借着精湛的制作工艺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竞争激烈的月饼市场中始终受到百姓的偏爱。
但每到中秋月饼市场都会许多家“假冒稻香村”,香港“稻”、澳门“稻”、玉田“稻”、烟台“稻”等等,一度出现9种不同地名或企业名称的“稻香村”齐聚市场的乱象。
“稻香村”商标权利所有人苏州稻香村一直不懈的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难辨真假”的乱象。
如今,经过几年的诉讼维权,侵权案件都已判决完毕,全部进入执行阶段,随着2013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香村园侵权,又一个假冒的稻香村也被正法了,相信今年的中秋会“消停”多了。
终审判决香村园违法侵权此案最初还要回溯到2012年,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将被告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注册了“稻香村”图文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自2007年起被告香村园公司就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图文商标,被告香村园的行为不仅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品质上存在巨大差异,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稻香村商标的商誉,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通过查明,苏州稻香村系“稻香村”商标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通过取证公证也查明被告确实在糕点、月饼的内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稻香村”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最终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权,登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香村园公司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香村园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2015年3月3日到3月15日,2012015年两会正式开幕。
今年两会仍然有很多的亮点,但是由于超凡是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商标行业的我们就今年两会上有关商标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上交了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
他表示,去年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方面仍存在不足,难以支持企业创造世界品牌。
他建议,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希望成为世界品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修改相关条款加大对制假企业和销假者的打击力度。
那么究竟目前中国商标注册对于侵权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超凡就举个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案例:(1)真假老人头商标广州老人头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头皮具公司)起诉广州戴某得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得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大皮具厂(以下简称某大皮具厂)、戴某(某大皮具厂投资人)以及某大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
据介绍,老人头皮具公司是老人头皮具箱包系列商标(包括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在中国内地的唯一合法持有人。
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就一直经营老人头系列皮具箱包,但随着老人头皮具箱包品牌知名度的逐步提高,近年来,老人头系列商标遭受了形形色色的侵权假冒,该公司负责人为此叫苦不迭。
(2)稻花香酒商标除了老人头等皮具商标还用酒类商标等也遭受着侵权,2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接到来自湖北稻花香酒厂的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包装盒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浓香型白酒”等字样的假冒稻花香白酒。
按照对方提供的线索,龙山分局工作人员和厂方委托人一同对辖区内经营白酒的超市、食杂店等店铺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共有4家店铺在销售厂方所说的稻花香酒。
稻香村十年“商标之争”背后:老字号振兴之痛

稻香村十年“商标之争”背后:老字号振兴之痛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作为传统老字号,不该以打官司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在双方商标之争,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要妥善解决老字号商标争议,还需要格局与心胸。
11月17日,因为商标纠纷,两家稻香村再次闹上法庭。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将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稻香村集团前身)旗下三个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苏稻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必须在“稻香村”前面添加“苏州”二字。
据了解,此案当天并没有出审判结果,但这是双方2015年以来4起民事侵权诉讼中的第一次正面交锋。
对此,苏稻方面表示,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老字号,将不会在字号加上苏州二字,将一个全国品牌“降级”成一个地方品牌。
参加当日庭审的苏稻一位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苏稻始于1773年,北稻始于1895年,都有历史积淀,双方亦多有合作,此前苏稻还曾两次授权北稻商标使用权。
在业界看来,北稻与苏稻十年来的商标纠纷,实际是原有地域格局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被打破,也逐渐引发了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
对于双方的纠纷,苏稻执行董事长周广军在两次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及很多公开场合都表示,这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希望双方能够共同携手发展稻香村这个品牌,做强老字号。
南北稻香村十年商标之争的背后,更折射出传统老字号在传承与振兴过程中的焦虑与无奈。
十年商标之争11月17日上午9点,北稻与苏稻商标纠纷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在开庭后,北稻提出了6点诉讼请求,分别是要求苏稻变更其企业名称,并且在变更后加上“苏州”二字,停止在其旗下和平东桥店、王府井旗舰店、王府井体验店和前门体验店使用“稻香村加扇形边框”和“稻香村”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等。
北稻认为,尽管北京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已做出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明确指出苏稻使用的商标与北稻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并指出苏稻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及保护——以“五常大米”案为例

37金融观察与经济视野一、引言随着贸易全球化的推进,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地理标志公共性与商标独占性的冲突解决,仍需要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来明确,故笔者选择在地理标志案件中较有代表性的“五常大米”案分析,思考解决地理标志案件的关键问题。
二、“五常大米”案例分析(一)案情概况原告:黑龙江省五常市大米协会被告: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公司)案由:五常市大米协会为黑龙江省五常市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技术指导、品牌开发等。
该协会于2001年和2007年经注册取得第1607996号文字及图形证明商标、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文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大米。
根据协会管理规则,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的水田,并且大米的品质特征及加工标准须符合《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应当经该协会审核批准。
山东省济南某粮油经销部于2015年4月20日销售的大米包装袋的正面上方以红字标有“五常”文字,下面标有黑色“稻花香”文字,左边标有被告永超公司的“海域”商标,最下方标有“黑龙江省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字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如下:1.被告生产、销售带有“五常”文字标识的大米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被告涉案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的产地特征,是否可以因构成对“五常”的合理使用而免责。
(三)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本案法官从主体适格、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近似、产地相符是否免责三个角度裁判案件,梳理如下:首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适用《商标法》第3条对证明商标相关规定,本案两个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注册,享有商标专有权,原告主体适格。
其次,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近似。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混淆原则的规定,在本案中:1.原告“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主要部分是“五常”的文字,被告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正面显著位置用鲜明的红色字体标识“五常”文字,构成了商标主要部分的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从被告主观目的来看,“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保护的价值实质是五常所产大米具备的质量和声誉,被告主要目的是获取这种声誉,被消费者认可,有搭便车之嫌;3.原告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消费者群体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和影响力,基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应当给予原告“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更全面的保护。
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州米厂【当事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州米厂【当事人-个人】福州米厂【当事人-公司】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李科峰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萁钟文李科峰【代理律所】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州米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福州米厂已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予稻花香米业公司,稻花香米业公司亦出具了《声明》,明确认可福州米厂的答辩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故不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福州米厂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注册信息及转让证明,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已转让至稻花香米业公司名下,稻花香米业公司现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人;2.2011年至2016年的引证商标二许可备案公告,证明引证商标二的原注册人福州米厂及其“稻花香”商标的被许可人共同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稻花香”牌大米产品,经长期大量使用,引证商标二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4-2018大米,证明2018年的国家标准未将“稻花香”作为大米名称;4.(2019)最高法民申3114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73行初10428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稻花香”作为福州米厂的注册商标,既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亦不属于约定的通用名称;5.(2010)高行终字第876号行政判决书、(2011)知行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字第3235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6301号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102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华润五丰公司实际使用中,故意将诉争商标的“五丰”与“稻花香”不规范使用,不应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其自称的商品知名度也无法累积在诉争商标上。
Jun.

Jun.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1期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发布6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康奈尔大学、英士国际商学院共同发布了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GII)。
GII显示,中国排名第22位,比2016年前进三名,也是唯一一个进入前25名的中等收入国家。
瑞士连续第七年位列榜首,除中国之外,前25名中的24个都是高收入经济体。
每年,GII使用从专利申请量到教育支出等数十种指标,对大约130个经济体进行调查,高屋建瓴地帮助决策者了解日益推动经济和社会增长的创新活动的情况。
2016年,中国首次成为进入GII排名前25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6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此案涉及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这起纠纷缘起于南北两家中华老字号对“稻香村”商标权之争,因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者,双方在历史上均长期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而相关商标权益的确定将对二者之间持续多年的多起行政、民事纠纷的解决产生深刻影响,因而较受社会关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6月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承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在北京开幕。
来自全国高校、研究机构、法院系统及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共计500余人参会。
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并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问题展开研讨,且重点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是我国知识产权行业乃至法律行业一年一度的盛会,至今已举办五届。
据悉,在该届年会中,业界专家将围绕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体育赛事、电子竞技及其直播的知识产权问题,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竞争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等议题进行研讨。
稻花香集团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稻花香集团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稻花香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志国【当事人】稻花香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王志国【当事人-个人】稻花香集团王志国【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屈伟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王明凯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伟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王明凯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伟王明凯【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稻花香集团;王志国【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稻花香集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作出的结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稻花香集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作出的结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稻花香集团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稻花香集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稻花香集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9:47:33稻花香集团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终78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稻花香集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伟,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凯,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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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福州米厂为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即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于1998年3月提出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
2009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品种名称为“五优稻4号”,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推广区域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平原自流灌溉区插秧栽培,该品种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符合推广优良品种条件,决定从2009年起定为推广品种。
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厂经过公证程序,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以下简称大景城分店)购买了一袋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公司)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米”。
大米实物包装袋正面中间位置以大字体标注有“稻花香(字体中空,底色黑色)DAOHUAXIANG”。
福州米厂以五常公司生产、销售、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稻花香”不构成通用名称,五常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
包装袋上使用与涉案商标非常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遂认定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五常市这一特定的地理种植环境所产生的“稻花香”大米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五常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包装上使用“稻花香”文字及拼音以表明大米品种来源的行为,主观上出于善意,客观上也未造成混淆误认,应属于正当使用。
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福州米厂全部诉讼请求。
福州米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
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标权已在先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
本案所涉“稻花香2号”是我国大米主要产区黑龙江五常地区的优良稻米品种,案件审理广受业界关注,处理结果更直接关系到“稻花香2号”这一稻米品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法中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释,如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人与品种名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保护商标权的前提下,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