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第 2 页共 5 页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食堂食物样本管理制度

食堂食物样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食堂所有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检验和销毁等工作。

三、责任主体1. 食堂管理员:负责制定食物样本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食品管理员:负责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和检验工作。

3. 厨师:负责食物样本的制备和加工。

4. 卫生监督员:负责对食物样本进行监督检验。

四、制度内容1. 食物样本采集(1)每餐食品制作完成后,由食品管理员随机采集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

(2)采集的样品应代表当天供应的食品,包括主副食、汤类、凉菜等。

(3)样品采集时,应确保样品的新鲜度和代表性。

2. 食物样本保存(1)采集的样品应立即放入已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中,并密封好。

(2)留样容器应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采集时间、采集人等信息。

(3)样品保存温度应控制在0℃至6℃之间,避免样品变质。

(4)样品保存时间为48小时,时间满48小时后方可处理销毁。

3. 食物样本检验(1)卫生监督员定期对保存的食物样本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等。

(3)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物样本销毁(1)检验不合格的食物样本,由卫生监督员负责销毁。

(2)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食物样本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食物样本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饭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学校饭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抽样原则1. 公平公正:抽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 科学合理:抽样方案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食品种类、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因素。

3. 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抽样工作应定期进行,并结合随机抽样的方式,提高抽样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抽样范围1. 饭堂提供的所有食品,包括主食、副食、饮料等。

2. 食堂使用的食材,如肉类、蔬菜、水果、豆制品等。

3. 食堂使用的餐具、炊具等。

四、抽样程序1. 成立学校饭堂食品抽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2. 抽样小组根据抽样原则和抽样范围,制定抽样方案。

3. 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内容。

4. 抽样过程中,抽样小组应现场监督,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

5. 抽样完成后,抽样小组应将抽样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抽样小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2.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立即停止供应,并采取以下措施:(1)查明不合格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对食堂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3. 对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继续供应,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六、监督与责任1. 学校应定期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抽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2. 食堂负责人应对抽样工作负总责,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抽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抽样制度,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4. 对违反抽样制度、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为创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抽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抽样工作。

第三条食品抽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抽样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抽样范围:包括各类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第五条抽样对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食品市场、超市、专卖店等。

第三章抽样方法与程序第六条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样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范围、对象及抽样频率,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

2. 抽样实施: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对指定对象进行抽样。

3. 抽样记录: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抽样人员等信息。

4. 样品封装:将抽样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封装,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样品送检:将封装好的样品送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章抽样人员与职责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一定的食品专业知识;3. 公正、廉洁、敬业。

第九条抽样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抽样计划和程序,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公平;2. 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3. 对抽样样品进行封装、送检,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参与抽样结果的汇总、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第五章检验与结果处理第十条抽样样品的检验由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项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的处理:1. 检验结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合格;2.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不合格,并依法进行处理;3.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检测工作的安全与卫生,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食品检测安全卫生工作。

2. 设立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检测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三、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食品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食品检测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食品检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 设备管理(1)食品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食品检测设备应存放于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避免受到污染。

(3)食品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准确运行。

3. 样品管理(1)样品采集、运输、储存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样品污染。

(2)样品采集、储存、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确保样品信息准确、完整。

(3)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4. 检测环境管理(1)食品检测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2)检测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辐射等。

(3)检测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检测环境安全、卫生。

5. 数据管理(1)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伪造。

(2)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检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样检验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对本地区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 乳制品及其制品2. 肉类及肉制品3. 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4. 粮食及其制品5. 方便食品6. 饮料及饮料制品7. 食用油脂及油脂制品8. 调味品及其制品9. 糕点饼干10. 冷冻食品11. 餐饮食品12. 其他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食品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及外地生产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食品的特点、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时间、地点等。

2. 抽样过程。

抽样时应当注意取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标识等,确保抽样的全程监控。

3. 送检样品。

将抽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 处理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检验结果的处理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疑似不合格三种情况,其中:1. 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确,依据新修订的《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容包括:(一)学习《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相关要求,明确《(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法,样品运送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条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

主要包括:(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面的文件。

“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抽样实施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

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其容包括:(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如果使用多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

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

第十六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一)抽样单编号;(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三)抽样日期。

第十八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第二十二条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抽样单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取购买式。

购样费用应先由抽样单位垫付,任务完成后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发生的费用审核后,统一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购买样品票据。

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送至承检机构,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保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因停产、转产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抽样人员应及时报企业辖区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详细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随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省局。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企业没有抽到样品的,经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该企业的同类产品;遇到问题先跟应急处请示,再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要求环节优先,可以调整地域,如生产环节抽不到样可到其他地市补样,且调整计划要求业务处向应急处做任务调整申请,应急同意后可调整计划第二十九条按计划要求确实抽不到样品的,应及时报抽样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调整抽样区域和品种。

第三十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三)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四)超过保质期、保持期无法覆盖检验期的或已腐败变质的;(五)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的企业,抽样人员应告知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如实记录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续。

(一)填写《(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二)将取证情况和填写后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将上述情况和材料及时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并通报应急管理处;(四)省局相关业务处应督导拒绝抽样企业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拒绝抽样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抽样交接第三十二条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购样费的不用提供)、《(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第三十三抽样人员在完成阶段抽样工作后,应将相关抽样文书向接受样品的承检单位或部门进行交接。

交接的文书有:《(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未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向被抽样单位辖区监管部门进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省局秘书处交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