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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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511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

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二、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

三、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鸿寿条款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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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寿条款附件五: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二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一的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2、逐年增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首年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二的规定计算,以后每年在上年领取额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1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2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依照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本公司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保单利差:一、抵缴保险费,如缴费期满后,则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二、储存生息按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计至本合同解除、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在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变更保单利差给付方式本公司每年应向投保人书面通知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3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爱滋病: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爱滋病病毒: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该保单年度中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银行二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2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其次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挑选。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时光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时光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担当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责任及权益4.投保建议正文一、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养老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使其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该款保险具有两全型保险的特性,既可领取养老金,又有身故保险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自投保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为止。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养老金给付养老金。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5.保险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为投保人累积保险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保险现金价值的 70%。

三、保险责任及权益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生存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养老金给付养老金。

3.保险现金价值权益: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为投保人累积保险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保险现金价值的 70%。

四、投保建议在选择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时,建议投保人考虑以下因素:1.保险需求:根据个人养老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保险费用: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选择能够承受的保险费率。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金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6年保险期间,3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590元。

金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金先生
一年后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590×已交费年数
一年内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31770×已交费年数
鸿富收益
生存至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31770元
红利分配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保险利益演示图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作如下解释:(一)投保人:自愿接受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个人。

(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或人寿保险公司责任期满时为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遭受疾病所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可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以及被保险人在达到领取条件时4大常见疾病(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重度脑损伤)之一先后发生的,分别给付指定领取期间内的养老金。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年缴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应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期内不再收取保险费,如缴纳年度保险费,应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计算及变更(一)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按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按年限分段设定。

(二)在生效后的合同期限内,保险费率如有变动,以新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按约定时间或下一年度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计算。

不能支付新的保险费率为收取标准的保费,应当按原有的保险费率收取。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一)下肢瘫痪,单侧臂残废,言语失能,全失明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00%。

(二)单眼失明,单耳失聪意外伤害导致致残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等级标准》该等级的: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第七条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被保证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引起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如鉴定为重大伤残,将按本合同剩余领取期间内平均每月应领取养老金金额或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一次性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挑选第七条其次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头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切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切,并且其真切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对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切,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对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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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银色金秋——(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及保险期限第二条凡男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九周岁以下,女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五条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六条本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七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和按年交付两种,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按年交付保险费时,交费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间。

选择十年交费时,男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女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选择二十年交费时,男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女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合同撤销权第八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十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一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投保人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先保证给付十年固定年金,领满十年后被保险人仍健在,可继续领取,直至终身。

具体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每年领取递增养老保险金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对应日起,首年男性被保险人可领取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1.76%的养老金,女性被保险人可领取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9.51%的养老保险金;以后每年按上年领取养老保险金额数的6%递增,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1.76%×(1+6%)(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9.51%×(1+6%)(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满十足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二、每年领取固定养老保险金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9.54%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7.6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满十足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二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二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被保险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它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它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手续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保险金额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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