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保障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标准代号也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代号”展开讲述。
第一步:了解标准代号的概念和作用标准代号是指在某一领域内为便于管理、交流而对规格、要求、方法等命名的数字、字母组合,如GB(国家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等。
在安全生产法中,标准代号是对开展生产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进行编码,以保证生产环节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步:认知安全生产法标准代号的分类和含义安全生产法标准代号含义多样,主要分为GB、JT、SY、DL、GA五类。
GB,即“国家标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GB代号一般用于对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JT,即“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个行业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的标准制定。
SY,即“企业标准”,是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DL,即“地方标准”,是某一特定地区内的安全标准,主要是针对地方化生产过程的标准制定。
GA,即“公安部标准”,主要是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研究、指导、科学技术支撑等标准制定。
第三步:明确标准代号的作用和意义标准代号对于安全生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标准代号有利于管理和交流。
有了标准代号,有关部门和企业可以更好地对安全标准进行管理;同时,在不同企业之间,标准代号的使用也可以实现信息交流的便利。
其次,标准代号有利于标准化。
安全生产涉及到各个方面,使用标准代号可以使不同安全标准之间实现统一化、标准化,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四步:关注标准代号在实际生产中的运用标准代号在实际生产中的运用,需要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例如,政府可以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行业和地方制定标准代号,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持;企业可以认真执行标准代号,规范生产流程,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消费者和公众可以关注有关标准代号的概念和意义,并积极参与其中。
公安部的GA74-9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章的5.1.5、5.2.1.2及表A.1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
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3-94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JR/T 0002-2000 组合锁(eqv ANSI/UL768-1984(R1989))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3:术语和定义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A47-2002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ICS 93.080.30R 87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47—2002代替GA/T47-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47—2002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分类 (2)5技术要求 (3)6试验方法 (9)7检验规则 (14)8安装 (16)9标志、标签和包装 (16)参考文献 (1)IGA 47—2002前言本标准中5.3.6、5.4.6、5.2.2、5.6.1中的d)、5.6。
2中的f)、g)、h)e)、5.6。
3中的d)为推荐性的,其余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T 47-1993《道路交通信号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与GA/T 47-1993相比,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产品的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章节。
对部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重新进行了定义,并增加了几个新的定义。
根据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信号机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对道路交通信号机的物理结构性能、电源及电气性能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机械环境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电磁抗扰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都重新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对集中协调式道路交通信号机的物理通信接口、基本通信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通信协议格式等内容未包含在本标准中。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子士、包勇强、马庆、邹永良。
IIGA 47—2002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道路上使用的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本标准可用于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A—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以治安防范为目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511—201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治安防范要求
Publicsecurityrequirementsforstoragesitesofpotentialexplosivesbychemosynthesis
2018—08—13发布 2018—11—01实施
目次
前言Ⅱ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江苏警官学院、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熊飞、亓希国、谢培江、章文义、周向阳、尹萍、聂蓉、季景林。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5防护区域和部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列为防护区域和部位:
a)封闭式、半封闭式储存场所的周界和出入口;
b)封闭式储存场所的窗口和通风口;
c)露天式储存场所的周界、物品堆放区域或大型槽罐放置区域;
d)小剂量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和存放部位;
e)保卫值班室;
f)安防监控中心。
6
6.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部GA53-2015

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发布时间:2015-12-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andmanagementrequirementsforblastingpersonnelGA53—2015代替GA5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GA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2014、GA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2006-10-25发布2007-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4.4~4.7、5.1.2、6.5、7.1、7.5.2、7.7、7.10、8.1.1、8.1.3、8.2.2、8.3、8.4.1、8.4.3~8.4.5、8.5、8.6.1、8.8、10.1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所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引言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是中国公安部发布的标准,旨
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要求。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储存库的选址要求:要求储存库与居民区、公共道路、重要建筑等敏感目标之
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安全设施要求:包括储存库建筑物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建筑物的安全检
测设备,以及储存库周边的安全设施等。
3. 准入管理要求:要求对进入储存库的人员、车辆等进行身份核查和登记,确保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和设备才能进入库房。
4.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巡查制度、消防检查等。
5. 监控与报警要求:要求储存库内外都应配置监控摄像设备,并建立报警系统,
确保实时监测和预警。
6. 库房容量与分区要求:要求储存库按照一定的容量和类型对爆炸物品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上只是对该标准的简要描述,具体的要求和细节还需要参考标准文本。
由于该
标准是中国的标准,因此详细内容应该在中国相关机构或公安部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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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发布时间:2015-12-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andmanagementrequirementsforblastingpersonnelGA53—2015代替GA5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GA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2014、GA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爆破作业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6722—2014,定义3.1]3.2爆破作业单位blastingunit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6722—2014,定义3.2]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engineeringandtechnicalpersonnel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6722—2014,定义3.3]3.4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personnel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6722—2014,定义3.4]4分类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分级5.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
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
5.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
6资格条件6.1一般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无刑事处罚记录;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特殊要求6.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7.1岗位设置7.1.1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7.1.2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1.3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7.2岗位职责要求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应符合GA990的规定。
8资格管理要求8.1培训教育8.1.1首次培训8.1.2继续教育培训8.1.3培训组织培训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8.2许可证管理8.2.1申请a)身份证明复印件;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a)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b)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8.2.2考核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考核专家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d)爆破作业安全管理;e)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技术;f)爆破工程地质;g)爆破设计与施工;h)爆破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爆破安全技术;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d)常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性能、使用条件及安全管理要求;e)装药、堵塞、网路敷设和起爆等爆破工艺及安全技术要求;f)爆破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g)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操作程序。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爆破安全技术;c)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d)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清退安全管理规定;e)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爆破安全技术;c)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d)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规定;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要求。
8.2.3发放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式样参见《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
8.2.4换发和补发8.2.5撤销、吊销和注销9日常管理要求9.1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9.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9.3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9.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9.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9.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a)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b)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9.7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a)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b)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9.8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
属于GA991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9.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9.7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