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禁止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禁止行为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侵害。
本文将重点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禁止行为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
一、虚假宣传禁止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辞、图片或数据,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宣传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
商家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提供虚假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所支付的费用或索赔赔偿。
二、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是指商家通过各种手段故意抬高商品价格,或者采取隐藏费用的方式,让消费者无法真实地了解商品的实际价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商家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商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价格,不得进行虚假降价宣传,不得收取未明示的额外费用。
如果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要求商家按照实际价格执行合同。
三、强制交易禁止强制交易是指商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强制交易。
商家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强制购买或者限制自由选择服务商的行为。
如果发生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或选择其他服务商,并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
四、捆绑销售禁止捆绑销售是指商家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强行捆绑在一起销售,强迫消费者购买不需要或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商家应当提供消费者真实、准确、明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果商家进行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选择不购买或选择单独购买所需商品或服务。
五、不公平的条款禁止不公平的条款是指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消费者难以接受或不公平的权利义务约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商家使用不公平的条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等问题,价格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成为了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本文从规定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解读。
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不标明价格等问题,一些商家将价格等信息隐藏起来,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被误导或者遭受损失。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于1980年首次出台了《标准化法》中的“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成为了诚信经营、促进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
后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对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打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我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二、规定的重点内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将标价公示于显著位置。
“明码”就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收取的金额,应当明确标明,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价格牌、广告等信息获取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标价”就是指不仅要标明价格,还要标明单位、数量、批发和零售价格等信息。
此外,对于因赠品等以减少原商品价值的方式减免部分价款等情况,应当明确标注,消费者应当清楚了解是否是赠品。
2、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隐瞒或歪曲标价、交易价格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1)销售商品时,企业虚报商品原价,进而夸大商品的降价幅度,误导消费者;(2)对同种商品实施多重定价,虚增原价,制造“降价”的假象,误导消费者;(3)强制或拼凑捆绑销售,将多种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误导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4)通过违规设置交易条件、不清晰的商品信息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
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浙价规[2001]44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浙价规[2001]445号2001年12月26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际,制定和实施《规定》,是价格部门主动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领导重视,加强学习。
《规定》依据《价格法》制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应对“入世”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培训和专题讨论,全面掌握价格欺诈的十三种表现形式,努力提高识别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制止价格欺诈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使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这次宣传以“制止价格欺诈,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题,重点宣传制止价格欺诈的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何提高区别价格欺诈的能力,以及如何向价格部门举报价格欺诈行为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以下类型:(一)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能、效果、功效、特点等,从而使其接受高价购买的行为。
(二)价格垄断行为:指控制市场,强制压低或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以谋取不合理的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指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协议、行业协议等方式,限制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价格歧视行为:指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购买者,将其定价或优惠政策差异化,导致价格不公平,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价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非正当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价格拖延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被投诉方已收取的违法收费,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退费义务的行为。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未列举在上述行为中的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国家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损害较小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收缴违法所得:对价格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屡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2007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2007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其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以下商品和经营性服务简称为商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简称为商品价格)。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
第六条物价行政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价格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公安、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粮食等部门以及金融、新闻机构和消费者委员会应配合物价行政部门及其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934ac276a20029bd642d27.png)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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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一.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
(一经投诉,查证落实后,执法部门将对经营场所处罚50000万起)二.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量单位、价格等相关内容须与实际相符符,(例:虚高价格)
三.同一商品低价销售高价结算。
(价格和配置含糊不清)(例:某款手机标价1000元,但未标示机型配置、屏幕尺寸等)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例:某一款手机其他卖场门店标价1000元,活动标价高于1000元属价格欺诈)
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特价机需有标示和价格)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馈赠物品或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价值应真实明确(馈赠物品标价以零售价为准且标示清晰,不得虚高。
)
例1:买一送一,须标示送的是什么,不得含糊不清。
例2:购机送价值XXX元高档蚕丝被,XXX元须为市场零售
价,有价所依。
★七. 不得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原价。
(例:某款手机七日内成交价格为1000元,则促销活动时原价应为1000元)
(二)连续促销活动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例:某款手机首次促销活动为1000元,连续促销时这款手机的原价应为1000元。
)
★八.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九.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具体确定承诺的需完全履行,如有附加条件需标示清晰。
(例:某款手机活动价为1000元,需合约XXX元套餐,必须标示清晰,或声明活动手机部分需合约套餐)
十.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几份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须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未标示则视为使用于全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