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标 签】发票分类代码【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4﹞75号【发文日期】2004-05-31【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普通发票编码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具体详见附件例子代码)。
从左至右排列: 1.第1、2、3、4、5位统一为:13502。
2.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3.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货物销售类(企业冠名发票按总局规定为1工业、2商业编制;鉴于我局发票改版后未分工业和商业,因此,我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直接将货物销售类发票的行业代码定为1)、3加工修理修配类、4收购类、5水电类、6其他类。
4.第9、10位为各行业发票或企业冠名发票的明细类别码: (1)货物销售类:01货物销售类(普通货物销售)、02旧车交 易、03机动车销售、04出口货物专用、05木材运销、06保税货物销售、07粮食销售; (2)加工修理修配类:01加工修理修配类; (3)收购类:01普通收购、02粮食收购 (4)水电类:01水电类; (5)定额类:01定额5000、02定额1000、03定额500、04定额100、05定额限额; (6)其他类:01统一收据、02其他 (7)企业冠名发票:按不同行业的企业申请自印顺序从11编起至99; 5.第11位为发票版面金额:0电脑版、1百万元版、2十万元版、 3为万元版、4千元版、5百元版、6十元版、7十元以下、8税控收款机发票、9版面无金额限制。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c8ff492e3f5727a4e96201.png)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换版工作【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163号【发文日期】1996-09-02【实施时间】1996-09-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使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底纹;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税局印制的黄色底纹、专闲水印纸无防伪措施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作废。
自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如继续使用,按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二、更换新版普通发票和清理旧版普通发票工作结合进行,边换新边清旧,我市更换的新版普通发票工作从1995年 11月开始运行,并开始使用。
年底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交替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拒收。
三、各局要做好清理旧版发票工作。
对库存发票先供旧后供新,防止造成浪费;对企业已领购和企业自制发票年底前未用完的,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自制发票从第四季度开始可以办理印制新版发票手续,保证97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
四、加强对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提高发票印制质量,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发票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
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
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9.24•【字号】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1996年9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将其中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由十位数字组成;发票字轨号码由七位数字组成,且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编码,同类发票年内编码必须按先后顺序,不得重号。
二、普通发票的批印,下列内容由省局规定,各地不得更改。
1各种发票的规格、字线要求;2发票监制章的套印位置;3发票票头、“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4发票框线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5发票一至六联的版面印色;6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7各种票样的基本格式;8各种票样的适用范围。
三、确属需要,在保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各地可作适当调整。
1发票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2各种字体的大小;3电力销售发票(电脑版)、自来水销售发票(电脑版)框内的内容。
四、十位发票代码的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地、州、市、县(地、州、市、县按行政编码,城市分局的编码可按照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序方法);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8位代表发票种类(按发票样本目录的编写顺序“01、02、03、…21…”);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几联发票用几表示,如“3”、“5”表示三联、五联发票);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1”、“2”、“3”分别表示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发票,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0122960852”表示长沙市望城县(0122)1996年印(1996)电力销售(08)五联(5)万元版(2)普通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省地税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7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7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1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25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72件)发文日期文号1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8-10-9[88]闽税政三字第782号2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4-19[89]闽税政三字351号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12-5[89]闽税政三字第1150号4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18[89]闽税政三字第456号5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5-30[89]闽税政三字第512号6福建省农业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5[89]闽税政三字第540号7福建省建设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2号8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16[89]闽税政三字第545号9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6-24[89]闽税政三字第578号10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使用证”的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8-16[89]闽税政三字第803号11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对“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8-4[89]闽税政三字第820号12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2-1[90]闽税政三字第003号1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2010-10-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1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费]申报表等表报式样的公告2011-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1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3-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1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1-10-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票样的公告2013-4-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9-2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2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4-3-2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7-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11-2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25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2001-6-5闽财农税[2001]32号2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2-11-4闽财农税[2002]41号27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12-1闽财农税[2003]40号28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8-25闽财农税[2004]28号29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1-11闽财农税[2007]1号3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1-1-12闽地税发[2001]2号3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6-6闽地税发[2003]44号3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21闽地税发[2004]129号3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1-16闽地税发[2004]14号3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31闽地税发[2004]159号3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2004-8-23闽地税发[2004]234号3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9-17闽地税发[2004]249号3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2004-10-12闽地税发[2004]260号3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2004-11-4闽地税发[2004]275号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15闽地税发[2004]287号4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11-16闽地税发[2004]290号4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11-17闽地税发[2004]292号4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1-25闽地税发[2004]302号4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12-28闽地税发[2004]319号4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4-3-5闽地税发[2004]81号4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3-16闽地税发[2004]90号4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7-1闽地税发[2005]124号4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9闽地税发[2005]179号4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2-5闽地税发[2005]17号4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5-18闽地税发[2005]81号5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2005-5-24闽地税发[2005]87号5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5号5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6-3闽地税发[2005]96号53关于开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工作的通知2006-7-11闽地税发[2006]166号5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7闽地税发[2006]187号5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9-20闽地税发[2006]231号5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9闽地税发[2006]307号5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2-30闽地税发[2006]311号5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闽地税发[2006]316号5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闽地税发[2006]83号6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5闽地税发[2006]93号6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17闽地税发[2006]96号6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6-28闽地税发[2007]135号6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7-23闽地税发[2007]156号6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1-4闽地税发[2007]1号6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所得税税务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11-1闽地税发[2007]232号6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2007-11-2闽地税发[2007]235号6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1闽地税发[2007]24号6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28闽地税发[2007]253号6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2-2闽地税发[2007]25号7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2007-12-21闽地税发[2007]268号7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10闽地税发[2007]3号7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2007-3-19闽地税发[2007]54号7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2007-3-16闽地税发[2007]64号7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2007-4-12闽地税发[2007]80号7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8-26闽地税发[2008]184号7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12/23闽地税发[2008]267号7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2-20闽地税发[2008]26号7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2008-3-10闽地税发[2008]44号7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8-3-12闽地税发[2008]45号8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地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3-21闽地税发[2008]53号8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5-20闽地税发[2009]105号8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2闽地税发[2009]117号8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1闽地税发[2009]118号8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9-6-22闽地税发[2009]129号8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7-21闽地税发[2009]155号8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8-11闽地税发[2009]161号8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8-24闽地税发[2009]170号8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计算机开具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9-4闽地税发[2009]181号8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09-1-20闽地税发[2009]18号9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2009-9-24闽地税发[2009]195号9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2闽地税发[2009]197号9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0/16闽地税发[2009]202号9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8闽地税发[2009]3号9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2009-2-20闽地税发[2009]42号9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02/26闽地税发[2009]47号9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3/4闽地税发[2009]52号9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2009-3-6闽地税发[2009]55号9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04/14闽地税发[2009]75号9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10-1-22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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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2011年03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的换版过渡期,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2类14种规格,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的票样中选择使用。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规格:
(1)平推式:210mm×297mm、210mm×139.7mm。
(2)卷式:57mm×127mm、57mm×177mm、76mm×127mm、76mm×177mm、82mm×127mm、82mm×177mm。
2、发票联次:
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发票联、存根联、抵扣联、记账联;用于出口商品销售的发票为五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税务联、附联。
卷式: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
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二)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金额版面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了原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为了方便持票者对发票真伪的初步辨别,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专用纸在保留原有“SW” 菱形图案外,增加了“福建国税”字样的区域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
同时,采用电子编码防伪技术,可通过专用识别器识别。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内容适用于除厦门市外所有设区市。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换版工作将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未尽事宜,各地国税机关届时将在对外网站上发布新版普通发票相关信息,请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