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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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13--2005

1.18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13--2005

备案号:1545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1013 — 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Safety inspecting-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in-serviceAir compressor for coal mine2005-03-07 发布 2005-08-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参数及符号 (2)5 技术要求 (3)6 检测方法、设备和精度 (4)7 检测结果的计算 (8)8 检验报告和检测记录 (8)9 检测周期 (9)前言为了保证空气压缩机的安全运行,通过检验得到空气压缩机的相关性能,从而了解空气压缩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经济运转,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参考了GB/T 38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检验》等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的相关部分。

本标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陈在学、韩正菊、臧梦、金小汉、胡继红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性能检验方法和检验用仪器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在用固定式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引起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553——1998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GB4980——85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空气压缩机安全检验报告

空气压缩机安全检验报告
计算
5.2KW/m3·min
10
噪声
dB
实测
88dB
11
振动
mm/s
实测
1.1mm/s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实测值
判定
备注
1
证件审查
证件齐全
齐全
合格
2
外观质量检测
各部分连接合理,各种管路电缆布置整齐
符合要求
合格
3
容积流量
>0.85Qe
31.1m3/min
合格
4
标准状态(排气量)
/
/
/
5
一级排气压力
空气压缩机安全检验报告
(AED185A-0.8)
设备名称
空气压缩机
设备型号
AED185A-0.8
生产厂家
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
委托单位
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编号
185AED110301A
受检单位
阜康市
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检验日期
2012年05月23日
出厂日期
2011.3
安装日期
/
受检单位地址
阜康市西沟矿区
邮政编码
/
受检单位电话
/
检验地点
空压机房
检验依据
《煤太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1013-2005
检验项目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检测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检测结论:符合AQ 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检验设备环境一览表
检验时间
2012年05月23日

7、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_AQ1011--2005

7、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_AQ1011--2005

备案号:15454—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1011 — 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Safety inspecting-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main using fan system for coal mine2005-03-07 发布 2005-08-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检验用仪器仪表 (2)4 要求及检验条件 (2)5 检验方法 (4)6 检测结果的判定 (19)7 检验报告和检测记录 (19)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几何形状的重心计算方法 (20)附录B(资料性附录)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原始记录表 (21)附录C(资料性附录)检验报告格式 (25)前言为加强对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的维修检验和在用检验,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和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4《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的制定方法》进行编写,技术内容上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MT421—1996《煤矿用主要通风机现场性能参数测定方法》、ISO 10816《机械振动——通过测量机械的非旋转部件来对机械振动进行评价》等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小汉、陈东海、杨大明、巨广刚、陈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安装在工作网路上的在用主通风机系统的一个工况点或多个工况点性能参数、故障诊断、振动、噪声、轴承和电动机定子温升、外观质量、证件审查、安全防护及设施、电动机参数的检验。

煤矿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使用及检验检测探讨

煤矿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使用及检验检测探讨

80 /矿业装备 MINING EQUIPMENT煤矿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使用及检验检测探讨□ 杨柏松 山西潞安检测检验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 空压机应用优势及检验规范空压机常见类型有:螺杆式、活塞式、离心式三种。

虽其工作原理不同,但使用范围、控制方式、检验检测内容大同小异,空压机的应用优势是机械结构可靠、操作简单、动力平衡性好、运转噪音与振动小、设计体积灵巧、可移动性强及维修保养费用低、安全使用周期长等,特别在石油、煤矿、矿石开采、机械制造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国家安全生产部门对空压机安全监管力度、生产制造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等逐年增加,现有检验规范主要是:《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以下简称检规)、《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l9153-2009)、《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GB/T3853-1998)等,从空压机的制造监督、安装验收、外观质量、资料审查、排气压力、安全保护、比功率、容积流量、振动频率、机房噪声等内容都明确了检验检测内容和方式方法,目的就是确保煤矿在用空压机的使用安全。

2 空压机的日常使用管理煤矿企业对空压机的日常使用管理不可忽视,应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要求、空压机制造厂家作用指导书、煤矿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随着国家对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加强,及煤矿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提升,煤矿生产所需的各类矿用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强化设备点检、巡检和周期性安全检验检测力度,以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而矿用空气压缩机(简称为“空压机”)是煤矿开采生产常用必备的机械设备之一,不仅为煤矿生产提供高效的空气动力,又为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提供安全动力。

为了保证空压机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地运转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空压机安全检验检测规范,对其进行全面检测,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本文笔者从空压机日常使用管理、安全检验、常见故障问题着手,力求全方位保障空压机的使用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为维持煤矿开采生产提供安全高效的动力。

矿用设备检验周期

矿用设备检验周期

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加强矿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依据为《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新产品除外)的检验工作,包括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条检验单位
江苏境内在用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实施资质检验,由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独家承担。

检验报告以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条检验类别
一、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每一类产品的检验周期见表1。

二、特殊检验
除定期检验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
(1)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3)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经检查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时;
(4)发生事故严重损坏经修复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5)安全监察、事故追查、原因分析时;
(6)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第四条受检产品类别
需要实施检验的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省局制定,部分矿用安全产品名称、检验周期及检验类别见表1。

表1
注:对暂未作周期安排的其它安全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空气压缩机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

空气压缩机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

空气压缩机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空气压缩机现场检测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非煤矿山在用空气压缩机的检验检
测,也适用于用户委托的非煤矿山在用空气压缩机检测检验
2、引用标准
AQ1013—2005《煤矿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3、现场检测检验注意事项
3.1所检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在使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范围之内
3.2现场检测检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
3.3现场检测人员对现场的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规程不十分熟悉,现场检测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用户的设备,用户
应配备对检测设备精通的技术人员、电钳工及操作司机,以
配合现场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4现场检测检验人员操作所检设备的电气控制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安全工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盲目操作所检测设
备的电气控制设备
3.5现场检测检验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用户的高压电气控制设备,有必要操作高压电气控制设备,应事先根据安全工作规
程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监护制度,现场检测检验人员严格按
照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3.6现场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7使用空压机综合测试仪测试空压机的风速、容积流量、温度、风压、功率、比功率及排气效率时,空压机综合测试仪
会对上述数据进行测试与运算的过程自动记录,不必一一进
行测试与运算
4、现场检测检验工作步骤
4.1外观检查:在空压机房,现场目测检查,空压机各部分连
接合理,各种管路、电缆应布置整齐
4.2证件检查:查阅用户空压机的档案资料,井下空压机应有
安全准用标识,地面空压机应有相关证件(如储气罐检验检测证书,安全阀检验证书,油的闪点等)。

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及检测检验周期

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及检测检验周期
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三年至少检一次
在用提升绞车
AQ 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三年至少检一次
提升用钢丝绳
AQ 202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
半年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三年至少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并可代替常规检验:
a)新安装,大修及改造(主轴装置、制动系统、电控系统)的提升机交付使用前;
b)限制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机系统使用前;
c)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使用前。
在用缠绕式提升机
《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体检:
a)新购置安装的排水泵或排水系统投入使用前;
b) 在用的排水泵或排水系统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排水系统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4. 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不受此限制。
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
AQ 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一年
a)新购的斜井人车投入使用前;
b)在用的斜井人车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d)断绳制动后,使 制动系统或其他部件受到损坏的斜井人车修复后投入使用前。
3
通风
系统
通风机
AQ2013.1~5-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省局检验目录第一批第二批2013

省局检验目录第一批第二批2013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2013年修订)序号被检对象项目/参数依据最大检验周期(要求)备注序号名称1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1 全部项目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叶直径1.8米以下的1年;其他3年。

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每年雨季前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1 全部项目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1年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3年。

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提人系统6个月;提物系统1年。

新安装、大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1 钢丝直径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煤矿安全规程》(2011)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398条~402条规、第406条规定。

2 钢丝绳直径3 钢丝破断拉力4 钢丝反复弯曲5钢丝扭转(仅适用于验收及新钢丝绳悬挂前检验)6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7 安全系数8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1 外观检查MT244.1-2005《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链》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规定。

2二倍最大静荷重试验时的永久伸长率9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1 外观检查MT244.2-2005《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插销》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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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编号/Guideline No.E-13(201610)E-13监测报警(显示)系统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6年10月28日©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前言本指南是CCS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发布,使用相关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ps@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 E-13(201510) 2015年10月20日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将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条“GD01-2006《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修改为“中国船级社GD22-2015《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现行有效)”,同时将文中及试验项目表中出现的“GD01-2006”修改为“《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现行有效)”。

本指南引用的中国船级社GD22-2015《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录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定义 (4)4 图纸资料 (6)5 设计和技术要求 (9)6 原材料及零部件 (16)7 型式认可和单件/单批试验 (16)监测报警(显示)系统1 适用范围1.1 本指南规定适用于《钢规》第7篇规定的,在海船及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安装使用的监测报警(显示)系统的认可及检验。

1.2 基于我社规范及所接受标准中关于计算机系统定义的广泛性,上述装置所涉及的产品虽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除个别产品外,均可归类为计算机系统。

1.3 这些设备按照《钢规》第7篇第2章附录第1.4条关于系统分类的规定,应为类别II设备,即这些系统的故障最终会对人员的安全、船舶的安全以及环境产生危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2 IEC60092-504:2001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 Part 504: Special features-Control and instrumentation2.3 IMO A.1021 (26) CODE ON ALERTS AND INDICATORS, 20092.4 CCS GD22-20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现行有效)3 定义上述检验依据中所确定的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为编写及使用方便,本指南直接引用或补充下列定义。

3.1 《钢规》系指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3.2 报警系指当被监控的机电设备或系统超出预定参数范围时所发出的听觉和视觉信号。

3.3 组合报警系指被监控的机电设备或系统处于任何非正常状况下发出的任一报警,通过一个报警通道所送出的公用报警。

3.4 基于计算机的系统由一个或相互联接的多个可编程电子设备、外设及必须的软件所组成的系统,能够自动完成规定的功能。

下列类型的可编程设备可组成计算机系统的系统:大型机、小型机、基于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3.5 安全系统:系指当发生危及主推进装置、锅炉、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机电设备的严重故障时,能使发生故障的机电设备,按下列3种类型自动产生保护性动作的系统:a 类:立即停止运行,如主柴油机紧急停车,锅炉紧急停炉,紧急切断用电设备电源等,而且非经人工复位,该设备不应再投入运行;在监测报警系统中其相关信号的处理优先级为1级。

b 类:暂时调节到可以勉强运行的状态,如降低功率或转速等;在监测报警系统中其相关信号的处理优先级为2级。

c 类:起动和投入备用设备,以恢复正常的运行状态。

在监测报警系统中其相关信号的处理优先级为3级3.6 控制系统用于调节设备或系统运行的系统3.7 控制站(室)系指具有监视功能且能够对机电设备实施控制的处所。

在《钢规》中的控制站(室)主要有下列4 类:3.7.1 机舱集控站(室):系指机舱内自动化设备的所有监控设施集中布置的控制站(室);3.7.2 驾驶室控制站:系指设在驾驶室内对推进装置及其他设备进行监控的控制站;3.7.3 就地控制站:系指对机电设备实施就地控制的控制站;3.7.4 其他控制站:系指船上除上述3种控制站以外的控制站3.8 故障安全一种安全设计原则:系统一个元件的故障或失效,能使其输出自动调节到预定的安全状态预定的安全状态由具体的应用而定,一般指最低的危险状态。

在系统初始起动或因故障重新启动时,系统应自动进入预定的安全状态。

故障安全原则,不仅应考虑与系统有关的机械,而且应考虑整个装置,甚至船舶及人员的安全。

3.9 冗余设计系指当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所采用的备用技术手段,依靠其能即刻参与相应的功能而使动作状态持续运行,或者通过恢复原有功能而使运行状态得以延续3.10 独立性系指系统应设计成或使其功能相互独立,当其中的某一或多个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系统的正常工作。

系统A独立于系统B:系统B的单一故障不会影响系统A的正常操作。

但反之,系统A的单一故障可能影响系统B的操作。

系统A与系统B相互独立:系统A与系统B的单一故障互不影响。

4 图纸资料4.1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 批准4.1.1 系统说明书(产品技术条件)系统说明书(产品技术条件)应明确规定产品的总体性能要求及总体设计要求,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的适用部分:-产品环境条件的规定:产品对《钢规》中规定的工作条件(包括电磁兼容)的适应性要求。

-产品功能的详细描述:包括系统配备、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可完成的控制和监测功能以及实现方法的详细说明、每一所实现的功能的安全状态的详细说明、系统在各种操作情况下的特性(包括,应急情况、故障情况)以及正常及异常状态下的操作指南。

-控制转换的详细说明。

-冗余设置及转换机制详细说明。

-故障监测和故障识别功能(自动和手动)的详细说明。

-数据的安全性、用户安全级别(功能进入限制)的详细说明。

-控制及检测项目清单: 系统所有输入/输出信号列表(服务描述;仪器仪表;系统、信号的种类、量程及设定限值范围)。

4.1.2 硬件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的适用部分:-产品主要硬件配置的详细说明。

-系统框图:描述所有系统主要部件(软硬件单元、模块)间的连接及与其他系统间的接口。

-输入输出设备详细资料。

-供电设备详细资料。

4.1.3 接线图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的适用部分:-供电布置:反映系统的供电布置,与配电板、电池、变换器或UPS间的连接。

-涉及应急操作、连锁等重要的硬件线路的电路图、输入/输出设备的细节、每一线路的供电情况。

4.1.4 软件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的适用部分:-对于每一硬件单元中安装的基本软件的描述。

-对于网络节点中安装的通信软件的描述。

-应用软件的描述:保持功能必须运行的系统模块的信息及其与其他系统依赖性的信息、保持每一功能必须运行的软件模块之间的关系、软件模块间的数据流和控制流。

-软件的配置,包括优先性方案。

-冗余系统间的切换机制。

4.1.5 用户接口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的适用部分:-各工作站和操作站的功能分配及各站间控制转换的说明-对于每一输入设备所指定的功能的描述-输入/输出设备的布置、尺寸规格及必要的实物图片-各用户输入界面说明、菜单说明4.1.6 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应对试验配置及模拟方法进行描述。

每一项试验应规定:设备/系统的初始状态、试验进行的方法、试验结果分析及其接受准则。

每一试验应覆盖正常模式和故障模式,以及供电及通信失效模式。

4.2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 备查:4.2.1 操作手册(包括故障处理说明书);至少应包括系统启动、功能恢复、维护和定期试验、数据安全性及数据备份、用户权限限制、软件重装及系统恢复、故障定位和修理、系统更新、以及其他用户需注意的事项4.2.2 软件质量控制计划依据软件的使用周期编制,应包括:软件的技术要求、数据要求、软件功能试验(参数试验、有效性试验)、系统开发计划、软件更改处理及版本控制等。

注:1、上述编号项给出了制造厂提交的文件所应涵盖内容的通用要求,不同产品应根据具体产品特性提交上述内容的适用部分。

注:2、上述每一编号项所涉及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应以单独文件的形式提交。

5 设计和技术要求5.1 工作条件在《钢规》第7篇第2章第1节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设备应正常工作。

若无特殊规定,设备的工作条件如下:5.1.1 环境条件(1) 环境空气温度:0℃~55℃;对于制造厂规定设备仅可安装于《钢规》第4篇1.2.1.2要求的环境空气温度受到控制的处所时,则最高环境空气温度可以由55℃降低至不低于35℃,并在我社签发的相关证书应加以相应描述。

(2) 倾斜摇摆:横倾、横摇22.5°,纵倾、纵摇22.5°。

(3) 振动和冲击:CCS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4) 潮湿空气:温度+55℃;相对湿度95%。

5.1.2 电气工作条件(1) 电压和频率波动交流电压:稳态变化+6~-10%;瞬态变化±20%,恢复时间1.5秒。

频率:稳态变化±5%;瞬态变化±10%,恢复时间5秒。

直流:整流器供电:电压稳态波动±10 %;电压周期性波动5%;纹波电压10%。

蓄电池供电: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电压+30%~-25%蓄电池供电:充电期间不接于蓄电池电压+20%~-25%(2) 谐波成分交流电气设备应能在供电电源的电压谐波成分不大于5%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5.2 一般要求5.2.1 《钢规》第7篇的相关要求适用于本指南,并作如下补充。

5.2.2 电路设计(1) 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从初始设计到最终实现,以及后续使用过程的改进,均应以系统化的方式计划和管理。

执行这些活动的人员应适任。

相关的活动、范围、人员责任及适任要求应文件化。

(2) 设计上可以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应易于接近和更换。

所有可更换部件应布置成不可能错误地连接或使用错误的部件。

如不可能,可更换部件及其连接件上应清晰表示。

(3) 电路应设计成可被有效的测试、校准、维护和修理。

最好设计成可通过更换单元或功能卡的方式修理。

在一些场合,应提供模拟操作或试验电路以检查设备的是否正常运行。

(4) 电路应设计成系统/设备与船舶主电网无直接联系,如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

设备的框架不应构成任何电路部分,功能性接地电路除外。

(5) 信号应有足够高的强度,以克服触点的腐蚀和干扰信号的影响。

变送器和放大器在布置上应尽可能接近。

应特别注意到屏蔽层的接地和信号参照系统的问题。

(6) 为避免在控制和仪表电缆上可能的外界干扰,电缆的选择和安装上可采取下列措施:屏蔽电缆或双绞电缆、采用平衡输入放大器、信号电缆和其他电缆敷设的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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